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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法研究系列-軟法的理論與實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173329
- 條形碼:9787301173329 ; 978-7-301-17332-9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軟法研究系列-軟法的理論與實踐 內容簡介
自2005年北京大學軟法研究中心成立至今,國內關于軟法比較系統的研究已經走過了五個年頭。五年以來,我們先后出版了《軟法與公共治理》、《軟法與協商民主》兩本論文集,在報紙雜志上發表了一系列文章,舉辦了三期博士生軟法專題研討班,還召開了“軟法與公共治理”、“軟法與協商民主”、“軟法的挑戰”、“軟法與裁量基準”、“從軟法的角度審視司法裁量的法律規制”等學術研討會。軟法研究引起了越來越多的學界同行的注意,不少學者紛紛發表論文從不同角度研究探討軟法。研究軟法的學術成果逐漸增多,研究領域不斷拓展,研究內容不斷深入。
在軟法的研究和討論逐步展開的過程中,有兩個問題不斷地被提出來,即公共治理中不研究軟法行不行?公共治理僅依靠軟法行不行?這兩個問題涉及軟法的必要性及軟法的定位等軟法研究的根本性問題,可以說,關于這兩個問題的認識和回答,反映了一個學者的“軟法觀”。對此,我們的基本觀點是,一方面,現代社會公共治理中,軟法的存在是一個客觀現象,要實現公共治理的法治化和“善治”目標,不能不研究軟法;另一方面,公共治理也不能僅依靠軟法不依靠硬法,憲法之下的軟硬法混合模式才是公共治理的恰當模式。
軟法研究系列-軟法的理論與實踐 目錄
軟法概念的構造與功能
一、引言
二、我國傳統法概念批判
三、經典民主法治理論的演變
四、軟法概念的構造
五、軟法的功能在軟硬法的互動中實現
六、實踐軟法機制對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作用
七、結語:一個方案,一個方向
轉型社會治理中的法律結構
——兼論一元多樣的混合法結構之現實必要性
一、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論嬗變
二、新中國社會轉型的歷程
三、社會轉型對法律治理的挑戰
四、法律的回應——軟法的興起和一元多樣混合法結構的形成
結語
中國公域軟法之興起及其背景解析
引言
一、軟法的界定
二、當代中國公域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三、軟法生長之條件解析
四、中國公域軟法興起的背景解讀
結語
軟法與權力控制
——軟法在權力控制中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分析
一、軟法現象與軟法
二、軟法在權力控制中的必要性分析
三、軟法在權力控制中的有效性分析
軟法的道德維度
——兼論道德軟法化
引言
一、軟法與道德:概念厘清
二、道德軟法化:機理緣由與現實表征
三、道德軟法化:界限與尺度
結語
實踐篇
直面軟法
什么是法?
……
比較研究
軟法研究系列-軟法的理論與實踐 節選
《軟法的理論與實踐》內容簡介:現代社會的公共治理離不開軟法。傳統上,我們所講的法治主要是硬法之治,即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依照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則之治。但是,如果我們實事求是地觀察和分析,就會發現,在公共治理領域全面實施這種“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硬法之治,既無必要,也不可能,還不合理。首先,全面徹底的硬法之治不可能。對于法(硬法)的局限性,傳統法理學已有深刻的認識,法的有限性和社會生活的無限性之間的張力,法的僵硬性和社會生活的變動性之間的張力,立法技術、立法成本、執法成本的制約等等,都決定了在公共治理領域全面徹底實行硬法之治的不可能。由于硬法的固有缺陷,硬法之治必然會在社會諸多領域留下治理無力和規則空白。
軟法研究系列-軟法的理論與實踐 相關資料
各種公法關系都需要法律的調整,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公法的供給嚴重不足,無法對各種權力現象和權力關系進行有效的規范和控制,很多權力運作的領域無法可依。因此只有通過發揮軟法的作用,發展軟法來補充硬法的空白,實現軟法的調整和規范。第二,軟法的變動性更能適應現代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彌補硬法僵化性的不足。面對千變萬化的客觀環境,硬法規范無所適從,一方面存在許多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無法可依的情況(硬法,國家制定的法)大量存在,另一方面一些較低層級法律規范性變化頻繁、穩定性較低,有損害法律權威。尤其在中國的公法領域,由于現階段正處于經濟體制和社會的轉型期,出現了許多新的社會關系,都迫切需要法律規范和調整,但是硬法供給卻嚴重不足,同時低層級的法律規范(比如行政法領域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變動頻繁無從遵守。硬法的剛性導致的法律僵化以及隨著而來的穩定性差的缺陷,可以通過軟法來彌補,軟法的靈活性、不斷變動性和適應性,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補充硬法的作用,使公法體系更具彈性、開放性和回應性,滿足社會對法的需求。第三,硬法在法律調整方式上強制性因素比較大,命令和強制式調整方式不能適應現代社會治理的需要。治理的基本含義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來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的增進公共利益。治理模式在公共利益的實現方式上,由一元、強制、壟斷走向了多元、民主、合作,突破了傳統的國家管理模式下命令——強制管理方式,政府不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各種民間組織被賦予了一定的社會公權力,強調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通過各種組織和個人的參與形成一個合作的網絡分擔各種公共事務和責任。面對這種國家治理模式的興起,尤其是權力的分散、權力多元主義和公眾參與,傳統的公法規范(硬法)無法作出有效的回應,公法中的軟法規范以及隨之而來的軟治理方式正好回應和適應這種事例方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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