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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1191758
- 條形碼:9787501191758 ; 978-7-5011-9175-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本書特色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民事訴訟法(*新版)》:學法,守法,用法,護法通俗化解讀,案例化敘述,對策化分析,實戰化操作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內容簡介
收到法院送來的起訴書,應當在多長時間內提交答辯?在哪些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有了“鐵證”,就一定能打贏官司嗎?如果對已經生效的裁判仍然不服,還能走什么救濟程序?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實體法雖然明確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如果沒有一定的方式和路徑去引導和保障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那么,實體法的存在也就僅剩下了虛殼。
為了無限地接近實質正義,法律必須首先要體現出形式正義。因此,訴訟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對于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法官和仲裁員濫用裁判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公民與民事訴訟法》這本小書中,作者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并結合案例,有選擇地介紹了與民事訴訟有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它能成為您維權之路的好向導和好顧問。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目錄
一、基本原則
二、基本制度
第二編 當事人和代理人
一、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當事人的“適格”問題
三、共同訴訟
四、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五、訴訟代理人
第三編 主管和管轄
一、由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
二、管轄的原則與分類
三、級別管轄
四、地域管轄
五、特殊地域管轄
六、專屬管轄及其他規定
第四編 **審普通程序
一、起訴條件、方式和起訴狀
二、訴訟費用
三、起訴的審查與受理
四、反訴
五、審理前的準備
六、開庭審理
七、案件的宣判
八、期間和送達
第五編 **審簡易程序
一、適用范圍
二、一般規定
第六編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
一、法院調解概述
二、法院調解的程序
三、民事調解書
四、關于人民調解的有關規定
第七編 訴訟保障措施
一、財產保全
二、先予執行
三、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八編 第二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與其他程序的關系
二、提起上訴的條件和程序
三、上訴的受理
四、上訴案件的審理
五、上訴案件的裁判
第九編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一、證據的種類
二、取證
三、證據保全
四、舉證責任
五、答辯和舉證
六、證據交換
七、新證據的處理
八、自認
九、質證
十、認證
第十編 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二、案件再審的程序
第十一編 執行程序
一、執行程序概述
二、執行程序的啟動
三、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
四、執行程序的特殊規定
第十二編 特別(非訟)程序
一、特別(非訟)程序概述
二、選民資格案
三、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
四、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五、認定財產無主案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三編 仲裁制度的有關規定
一、仲裁制度概述
二、仲裁機構
三、仲裁協議
四、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五、仲裁的審理程序
六、仲裁裁決的效力和執行
第十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節選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民事訴訟法(*新版)》內容簡介:收到法院送來的起訴書,應當在多長時間內提交答辯書?在哪些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有了“鐵證”,就一定能打贏官司嗎?如果對已經生效的裁判仍然不服,還能走什么救濟程序?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實體法雖然明確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如果沒有一定的方式和路徑去引導和保障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那么,實體法的存在也就僅剩下了虛殼。為了無限地接近實質正義,法律必須首先要體現出形式正義。因此.訴訟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對于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法官和仲裁員濫用裁判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公民與民事訴訟法》這本小書中,作者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并結合案例,有選擇地介紹了與民事訴訟有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它能成為您維權之路的好向導和好顧問。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相關資料
8.如果夫妻雙方都在國外,又應當如何處理?【答】雙方當事人均在國外的情況有三種:一是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三是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9.夫妻一方或雙方是軍人,離婚訴訟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答】有關軍人離婚的案件,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10.關于地域管轄的特殊規定還有哪些?【答】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于一般地域管轄而言的,它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所確定的一種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較為復雜,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3條用10個條文規定了9種特殊地域管轄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般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鐵路等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等。下文將就上述各類特殊地域管轄案件進行詳細的分述。【提示】在紛繁復雜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中,我們總結出兩點規律:一是上述各類糾紛基本上均可以選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除了海難救助費用和共同海損糾紛案件以外);二是有關特殊地域管轄的相關法院均是與糾紛案件有密切聯系的人民法院,即密切聯系原則是確定特殊地域管轄的重要原則。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作者簡介
劉草生,現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多年來主管刑事審判工作、商事審判工作、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審判實踐經驗豐富。其主持撰寫的論文《論我國現行破產管理人制度的不足與完善》被收錄進《第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論文集》,其主持撰寫的調研報告《2005—2007年西城區法院民四庭審理財產保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被《中國審判》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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