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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消費維權法-最新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1192052
- 條形碼:9787501192052 ; 978-7-5011-9205-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消費維權法-最新版 本書特色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消費維權法(*新版)》:學法,守法,用法,護法通俗化解讀,案例化敘述,對策化分析,實戰化操作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消費維權法-最新版 內容簡介
“剛買的平板電視就“花影”了,電器城卻告知這不在“三包”之列;就餐時被亂竄的老鼠折騰成骨折,餐廳卻說你去找”肇事者“索賠?在消費維權中,需要注意哪些具體問題?……
在生產、流通等一系列經濟活動中,消費環節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商家和廠家來說,通過這一環節,才能*終完成資源變財富(利潤)的轉換。“顧客是上帝“絕非是裝點門面的虛偽口號,善待消費者本來就是企業生存發展中的經營之道。
在科技進步和分工廣泛的現實經濟社會中,作為商品與服務“買單人”的消費者,客觀上不得不成為交易中的弱勢一方,因此,強化經營者的義務就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制度安排。希望《公民與消費維權法》這冊小書.能成為大家消費中的“保護手冊”,使我們的生活真正和諧和幸福。”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消費維權法-最新版 目錄
一、安全保障權
二、知悉真情權
三、自主選擇權
四、公平交易權
五、獲得賠償權
六、成立團體權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八、監督、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權
第二編 經營者的義務
一、依法履行義務
二、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
三、保障人身安全的義務
四、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五、標明真實信息的義務
六、出具單據的義務
七、質量擔保義務
八、“三包”的義務
九、格式合同的限制
十、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義務
第三編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聽取消費者的意見
二、各級政府的義務
三、工商部門的義務
四、人民法院的義務
第四編 消費者組織
一、消費者協會
二、對消費者組織的限制
第五編 消費爭議的解決
一、爭議解決的途徑
二、企業變更后的索賠
三、展銷會的責任
四、廣告經營者的責任
第六編 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
二、侵犯人格尊嚴的法律責任
三、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四、造成傷害、死亡的法律責任
五、造成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
六、“三包”產品的責任處理
七、郵購未履約的責任
八、預付款后未履約的責任
九、不合格商品的責任
十、欺詐行為的責任
十一、行政處罰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消費維權法-最新版 節選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消費維權法(*新版)》內容簡介:剛買的平板電視就“花影”了,電器城卻告知這不在“三包”之列,就餐時被亂竄的老鼠折騰成骨折,餐廳卻說你去找“肇事者”索賠?在消費維權中,需要注意哪些具體問題?在生產、流通等一系列經濟活動中.消費環節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商家和廠家來說,通過這一環節,才能*終完成資源變財寓(利潤)的轉換。“顧客是上帝”絕非是裝點門面的虛偽口號,善待消費者本來就是企業生存發展中的經營之道。在科技進步和分工廣泛的現實經濟社會中,作為商品與服務“買單人”的消費者,客觀上不得不成為交易中的弱勢一方。因此,強化經營者的義務就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制度安排。希望《公民與消費維權法》這冊小書,能成為大家消費中的“保護手冊”,使我們的生活真正和諧和幸福。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消費維權法-最新版 相關資料
在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在本案中,甲利用便利條件,未經批準印制知名商品的商標,并將其使用在自己買進的其他果汁上,冒充知名果汁,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在不能獲得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下上當受騙,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使甲購進的果汁質量上乘,甚至好于知名果汁,也是為法律所不允許的。因為,在市場經濟下,商品和商標是聯系在一起的,商標背后反映的是商品的質量,代表的是商家及商品的信譽,許多消費者對某種商品的鐘愛是對商品本身質量、服務等的認可,也反映出消費者對該種商品的忠誠度。如果任由侵權人冒用他人注冊商標,既無法保證消費者獲得質量可靠、服務上乘的商品和服務,也會損害注冊商標專有人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其次,甲的行為侵犯了其他經營者的商譽權和商標權,且因情節嚴重而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罪。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專家釋法之公民與消費維權法-最新版 作者簡介
何國華,經濟法學博士,副教授,現任職于北京任工大學文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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