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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案例注釋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19475
- 條形碼:9787509319475 ; 978-7-5093-1947-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案例注釋版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案例注釋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圖書專業出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的權柄出版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案例注釋版 內容簡介
權威性:本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
示范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實用性: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案例注釋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章 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案例1 外國人的作品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2 擅自復制外國人的作品可構成侵權
第三條【作品的范圍】
案例3 mtv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的,其屬于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案例4 計算機軟件運行出的數據文件不屬于著作權法中的軟件作品
案例5 銷售展廳構成模型作品
案例6 文字與圖案可組合形成美術作品
第四條【非法作品不受保護】
案例7 公共利益大于著作權利益時,可以有條件地限制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
第五條【不適用本法保護的對象】
案例8 時事新聞不屬于作品
第六條【民間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案例9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受到保護
第七條【著作權管理機構】
第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案例10 音著協可以自己的名義為音樂著作權人主張權利
第二章 著作權
**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著作權人的范圍】
第十條【著作權的內容】
案例11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發表權
案例12 著作權人有允許他人復制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案例13 按照工程設計圖進行施工、生產工業產品不是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行為
案例14 著作權人對美術作品享有展覽權
案例15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
案例16 只有代表法人的意志創作并由其承擔責任,法人才視為作者
第十二條【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17 改編作品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18 合作作品人又是委托人的,其可以在委托的范圍內使用作品
第十四條【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19 匯編作品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20 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削片者享有
第十六條【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21 利用法人一定的物質條件,但依照規定不應由法人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第十七條【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22 委托合同未對著作權作明確約定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案例注釋版 節選
權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案例注釋版》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示范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實用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案例注釋版》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案例注釋版 相關資料
原告某唱片公司制作發行了《郭富城呼風喚愛卡拉OK精選19972VCD》光盤。該光盤含24首MTV,其中包括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的《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三首MTV。被告某公司以卡拉OK形式播放了涉案的三首MTV,故原告認為被告侵權,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三首MTV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作品形式。根據涉案MTV光盤彩封上標注的版權標記,原告為涉案MTV作品的創作完成人,對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權,其權利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放映涉案三首MTV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放映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被告是自案外人處購買取得了包含涉案MTV作品的曲庫,但其放映行為并非為個人欣賞目的而合理使用涉案作品,因此應當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故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是否包含創作,是判斷是否構成作品的重要條件。作為鄰接權對象的錄像制品是對表演或其他景象、形象、聲音進行簡單、機械的錄制產生的,它只是忠實地錄制現存的音像,并不具有創作的成分。而涉案三首。MTV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特技、合成等創造性勞動,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創作,是視聽結合的一種藝術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被告關于MTV屬于錄音錄像制品,原告不享有許可他人放映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主張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最主要的一個特征是具有創造性,這也是本案例中的MTV受到保護的原因。Mr[1V與錄像制品的區別是MTV與電影作品類似,是導演等創作性思維的結果,而錄像制品則只是簡單、機械的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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