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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19017
- 條形碼:9787509319017 ; 978-7-5093-1901-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 本書特色
《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國家賠償法實務書系。
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 內容簡介
本書所編選案例均來自人民法院已經審結的司法賠償案件和賠償確認案件,反映了國家賠償實踐中出現的疑點難點問題,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本書由*高人民法院法官和部分高院賠償辦主任、審判專家精心篩選66個典型案例,并對這些案例進行了權威點評。
本書是“以案釋法”的生動教材,對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是辦案人員**參考書。
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 目錄
一、刑事賠償
(一)錯誤拘留賠償
1.檢察機關不予受理案件函不能作為確認刑事拘留違法的法律文書
2.二審改判無罪,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未對無罪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應由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公安機關尚未偵查終結,不具備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二)錯誤逮捕賠償
4.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并釋放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應自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之日起計算
5.賠償請求人曾作有罪供述,應否給予國家賠償
6.侵權行為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前已經終結的,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7.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賠償義務機關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8.“一事二捕”的賠償請求時效應分別計算
9.賠償請求人已取得單位補助,并書面保證放棄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是否還能獲得國家賠償
10.檢察機關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是否屬于國家賠償免責范圍
1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撤銷案件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2.無罪判決生效后,檢察院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不應中止賠償案件的辦理
(三)錯捕錯判共同賠償
13.國家免責條款中“故意作虛偽供述”的適用
14.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后,檢察院撤回起訴、公安機關釋放被羈押人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15.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后,一審又改判無罪的,由一審法院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16.根據對等原則,外國人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7.勞教期間被逮捕,因錯捕錯判給予賠償時不能扣除勞教未執行天數
18.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的,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19.侵權的司法行為持續至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后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77
20.一審判處死緩,抗訴后二審改判死刑,經復核發回重審后宣告無罪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
國家賠償確認案件
附錄
后記
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 節選
《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所編選案例均來自人民法院已經審結的司法賠償案件和賠償確認案件,反映了國家賠償實踐中出現的疑點難點問題,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由*高人民法院法官和部分高院賠償辦主任、審判專家精心篩選66個典型案例,并對這些案例進行了權威點評。《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是“以案釋法”的生動教材,對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是辦案人員**參考書。
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 相關資料
一、國家賠償程序中“確認”的意義“確認”是國家賠償實踐中廣受社會各界非議的一個問題。所謂“確認”,是指對具有國家賠償法規定情形的確定和認可。由于通常人們認為我國的國家賠償實行違法歸責原則,“確認”也就成了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是否違法侵權的確定。基于這樣一種觀念,“確認”之后勢必要予以賠償,所以確認也就成為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確認工作給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造成巨大壓力,確認了就要賠償;另一方面,確認也成為規避賠償義務的一種工具,只要不確認,就無需賠償。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確認是國家賠償的前提,也是國家賠償程序中的關鍵環節,把握得好可以促進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國家賠償義務,把握不好就會成為國家賠償的障礙。國家賠償確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受到的非議,并不說明國家賠償不需要確認,而是要求人們正確對待確認工作,依法做好確認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國家賠償法,取消了法條中的“確認”二字,也取消了國家賠償法律實踐中作為國家賠償前置程序的確認程序,并不是說不需要進行確認了,而是取消了賠償義務機關及其上級機關自行其是、沒有監督制約的獨斷確認權,將最終確認權賦予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賠償義務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在處理國家賠償事務中依然要對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情形作出認定,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情形之后才能予以賠償。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本案中的確認問題進行分析還是很有必要的。二、具有確認效力的法律文書確認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情形,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反映出來,其載體通常要求為法律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3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具有確認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一審宣告無罪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二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釋放證明書,以及能夠證明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錯誤的法律文書。
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二級大法官,法學博士。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著有《行政訴訟問題研究》、《行政訴訟法疑難問題探討》、《國家賠償法原理》、《WTO與司法審查》、《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務》、《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等;合著《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行政程序法概論》、《行政訴訟法學》、《走向權利的時代》、《憲法小百科》、《國家賠償法條文釋義與專題講座》等四十余部;在《求是》、《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人民論壇》、《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發表重要論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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