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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績效評估(公共管理碩士(MPA)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119236
- 條形碼:9787300119236 ; 978-7-300-11923-6
- 裝幀:暫無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務員績效評估(公共管理碩士(MPA)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本套教材力求體現(xiàn)如下特色:**,系統(tǒng)完整,基本涵蓋了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專業(yè)教育的主要知識領域;第二,反映國內外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研究領域的*新成果,為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領域的教育者、學生、實際工作者提供了本領域的*新信息、資料及多視角思考空間;第三,反映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yè)教育的特點,重視應用性,注重能力的培養(yǎng),為此在教材中除講授一般理論知識外,還加有大量案例分析;第四,將中國傳統(tǒng)的行政管理思想、國外先進的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理論與中國現(xiàn)實管理實踐緊密結合,理論聯(lián)系實際。
本套教材除適合mpa學生使用外,也適合公共管理學科的研究生及各級行政管理人員作為培訓參考資料使用。
公務員績效評估(公共管理碩士(MPA)系列教材) 目錄
1.1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內涵
1.2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研究綜述與整體框架
1.3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效用分析
第2章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實體要素
2.1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主體構建
2.2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對象界定
第3章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類型比較
3.1 公務員與企業(yè)人員績效評估比較分析
3.2 公務員與公共部門績效評估比較
第4章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學科環(huán)境
4.1 績效管理視野中的公務員績效評估
4.2 公其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的公務員績效評估
第5章 中國官員考核制度的演進和發(fā)展
5.1 中國古代官員考核制度的發(fā)展沿革
5.2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公務員考核的實踐和探索
第6章 西方國家公務員績效評估的演進和發(fā)展
6.1 西方文官制度建立以來的考核制度
6.2 當代西方公務員績效評估
第7章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指標體系
7.1 公務員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概述
7.2 通用型公務員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的基本框架
7.3 業(yè)績型公務員績效評估指標維度
第8章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方法運用
8.1 公務員績效評估方法的內涵和意義
8.2 評估指標及指標要素的構建方法
8.3 技術指標確立過程中的方法運用
8.4 組織實施過程中的方法運用
8.5 檢驗評估結果的方法運用
第9章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組織實施
9.1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實施籌備
9.2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實施過程
9.3 公務員績效評估的反饋、應用和改進
9.4 公務員績效評估組織實施的環(huán)境建設
參考文獻
后記
公務員績效評估(公共管理碩士(MPA)系列教材) 節(jié)選
《公務員績效評估》內容簡介:公共管理是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部門運用管理學、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系統(tǒng)科學等多學科理論與方法對國家和公共組織進行有效治理的管理活動。公共管理學是運用管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等多學科理論與方法研究公共組織,尤其是政府組織的管理活動及其規(guī)律的學科體系。它是一個科際整合的交叉學科群,是以解決公共問題為導向的應用科學。
公務員績效評估(公共管理碩士(MPA)系列教材) 相關資料
插圖:1.1.1公務員范圍的界定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即代表國家從事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行使行政職權、履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公務員(或稱“文官”)一詞是英語civil serv-ants或public servants的中文譯稱。世界各國由于政治制度、社會歷史和文化背景的差異,其公務員的內涵和外延也不盡相同。英國及一些英聯(lián)邦國家的公務員,是指政府機關中常務次官以下的工作人員,不包括首相、國務大臣、政務次官等由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產生的政務官員,也不包括法官和企事業(yè)單位的文職人員以及軍人。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公務員,也稱政府雇員,是指所有由政府雇用的文職人員,包括公共事業(yè)單位的人員和政府經營的企業(yè)單位的管理人員,但眾參兩院議員及其雇員和法官不屬于公務員。法國、日本等國家的公務員是指在國家行政機關、國會、法院等國家機關和國立企事業(yè)單位工作的所有人員。上述這些國家公務員又根據產生方式的不同分為政務類(political civil servants)與事務類(career civil servants)兩大類,其中,由選舉或政府任命方式任用的公務員和采取其他特殊方式任用的政務類公務員不適用公務員法。盡管各國公務員范圍寬窄各異,但一般來說,大多數(shù)國家的公務員是指那些在國家機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學習借鑒國外關于公務員管理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從我國的國情出發(fā),合理界定公務員的范圍,一直是構建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邏輯起點。20世紀80年代,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政治體制改革的迫切性漸顯突出,由于原來大一統(tǒng)的“國家干部”范圍太廣,不僅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被稱為“干部”,而且企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也被囊括其中,造成干部人事管理的混亂,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已是勢在必行。因而,合理界定公務員的范圍成了當時爭論的焦點。自1982年始,中央和地方先后進行了政府改革。1984年,黨中央提出要制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后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范圍太廣,決定改成《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后又進一步更名為《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一些地方和部門也開始推行以分類管理為重要內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將黨政機關干部與企事業(yè)單位的干部區(qū)分開來,分別建立各具特色的人事制度,初步形成機關干部實行公務員制度、國有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國有事業(yè)單位實行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的局面。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務員制度,1988年3月,中央決定成立人事部,并從1989年開始組織公務員制度的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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