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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包郵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10-05-01
開本: 16開 頁數: 983
本類榜單:考試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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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版權信息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本書特色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內容簡介

為了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需要,根據廣大應試人員的要求,我們編輯出版了這套《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3年版)。
這套用書在撰寫時力求反映和體現國家司法考試的特點,在注意學科科學性、系統性的同時,注重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實務的結合,對應試人員應當掌握的各學科基本理論結合實際進行了系統闡釋,有較強的指導性和適用性。在體例編排和內容安排上,為方便應試人員復習考試,本套用書根據司法考試的試卷內容范圍分卷成冊,共分3冊。即:**卷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法律職業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另外,還編輯了《2003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截止日期為2003年4月30日)。
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將以本套輔導用書和現行法律法規匯編為依據,應試人員在使用本套用書時應當注意掌握了解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8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14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14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2001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3號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經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7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布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次修正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1993年6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7號發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際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
司法職業道德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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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節選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內容簡介:為了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需要,根據廣大應試人員的要求,我們編輯出版了這套《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3年版)。這套用書在撰寫時力求反映和體現國家司法考試的特點,在注意學科科學性、系統性的同時,注重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實務的結合,對應試人員應當掌握的各學科基本理論結合實際進行了系統闡釋,有較強的指導性和適用性。在體例編排和內容安排上,為方便應試人員復習考試,本套用書根據司法考試的試卷內容范圍分卷成冊,共分3冊。即:**卷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法律職業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另外,還編輯了《2003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截止日期為2003年4月30日)。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將以本套輔導用書和現行法律法規匯編為依據,應試人員在使用本套用書時應當注意掌握了解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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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序言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十四條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十六條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第十九條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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