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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4204297
- 條形碼:9787564204297 ; 978-7-5642-0429-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商法-(第五版) 目錄
國際商法-(第五版) 節選
《國際商法》內容主要包括:前言,緒論,**章 商事組織法,**節 概述,第二節 公司法,第三節 合伙法,本章小結,參考讀本,思考題,案例分析等等。
國際商法-(第五版) 相關資料
1.全面履行明示和默示義務原則按照《通則》第5.1.2條,可據之確定當事人默示義務的因素包括:(1)合同的性質與目的;(2)各方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做法和慣例;(3)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4)合理性。2.合作原則無論國內或國際商事交易,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只有靠對方當事人的合作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如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盡運輸義務就離不開托運人提供貨物。根據《通則》第5.1.3條和很多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如果一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時,有正當理由期待對方當事人合作,則對方當事人即應予以合作。后者在應予以合作時如果未合作而導致前者不能履行其義務的,后者不僅不能指控前者違約,反而需對前者承擔違約責任。(二)獲得特定結果或盡最大努力義務的合同履行規則依據《通則》第5.1.4(1)條,若某國際商事合同將一方當事人義務規定為獲得某一特定結果,則該方當事人有義務通過履行獲得此特定結果。如國際工程承包合同規定,承包方的義務為建成一座能開工的工廠,則承包方即必須向發包方交付這樣的工廠。有些國際商事合同只規定某方當事人在做某事時應盡力而為,如某一國際銷售代理合同并未規定代理人要取得多少銷售數量的結果,而只是要求:“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在約定的銷售區內擴大產品的銷售。”按照《通則》第5.1.4(2)條,義務方應履行一個與其具有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應盡的義務。考慮到某些國際商事合同對獲得特定結果或盡最大努力義務約定的模糊性,《通則》第5.1.5條規定,在作此類識別時,除考慮其他因素外,還應考慮以下情況:(1)合同中明確規定義務的方式;(2)合同的價格及合同的其他條款;(3)獲得預期結果時通常所涉及的風險程度;(4)另一方當事人影響義務履行的能力。一般而言,合同中明確規定義務的方式很詳盡具體并且當事人不需對方合作即能完成的義務應是獲得特定結果的義務,如加工100套童裝的義務;收費很高并和實現某種結果掛鉤的義務也多為獲得特定結果的義務;風險較大取得特定結果可能性定數較小的義務通常應是盡最大努力義務,如大多數的訴訟代理義務;很大程度上受對方影響局限的義務一般也是盡最大努力義務,如受對方派出人員水平限制的技術培訓義務等。(三)有關事項未明確約定的合同履行規則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各國一般規定,只要不違反本國的強行法,當事人應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質量、價格、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履行其義務。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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