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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言官群體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477150
- 條形碼:9787500477150 ; 978-7-5004-7715-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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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言官群體研究 目錄
明代言官群體研究 節選
《明代言官群體研究》講述了:當前,社會史的研究方興未艾。注重長時段和整體史的研究,注重國家與社會及精英與民眾的互動研究,注重多學科的交叉研究。在這種知識背景下,將地方力量和社會群體作為研究國家事務和地方社會的視角,將各種社會力量的參與進一步細化,從更深入的層面進行考察,探求其中的個性、共性及畦代意義,則顯得尤為重要……
明代言官群體研究 相關資料
插圖:第一章 明代言官制度一、言官制度源流與明代言官建制在明代,言官是給事中和御史的合稱,其組織機構為六科和都察院。由于六科多簡稱為省,都察院簡稱為臺,合稱省臺。給事中又稱諫官,御史也稱臺官,所以明代言官又稱臺諫官、臺省官,或取六科給事中的科與十三道監察御史的道,合稱科道官。明代以前,給事中掌“言”,被稱為言官或諫官;御史主“察”,即糾察,被稱為察官,共同對政治進行監督。到了明代,“御史為朝廷耳目,而給事中典章奏,得爭是非于廷陛間,皆號稱言路”,二者的具體職權雖有區別,但交叉重疊之處很多,均以言論為其職責;加上明朝在前代的基礎上,臺諫合一的趨勢日益明顯,因而在實際運作中往往將二者相提并論,合稱言官。明代以前,給事中制度存在已久。“給事中”三字,原意為服務于內廷,“以有事殿中,故日給事中”。據《晉書?職官志》載:“給事中,秦官也”,《文獻通考?職官四》也說給事中是“秦置漢因之”,說明給事中創置于秦代。給事中在漢代并非正式官稱,常為大夫、議郎的加官,凡加給事中者俱可在皇帝左右顧問應對。魏晉以降,給事中逐漸成為正式官稱,其職掌同于漢代。唐代給事中隸門下省,掌封駁之事,即封還皇帝失宜詔令、駁正臣下違謬章疏,對政治有一定影響。宋代元豐改制前,給事中僅為寄祿官,元豐以后又恢復了封駁的職能。經過曲折發展,給事中到明代時已日臻完善。明太祖立國后,總結前代官制,完善了給事中的組織系統。為了強化皇權,明太祖革除了丞相制,分相權于六部,提高部權。他擔心部權過重而威脅皇權,又對應六部而在中央設給事中之職,加以牽制和監督。洪武六年三月將六部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設給事中二人,品秩定為正七品(洪武六年六月改為從六品),獨立地直接對皇帝個人負責。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更定科員,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八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共四十人,均為正九品。與前代相比,明初給事中員額有定制,共計五十八員,分工細密,且職掌和權力有了很大的擴張和加重。六科曾一度隸屬承敕司和通政使司,以后又獨立自成機構。建文元年,惠帝改官制,升都給事中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明成祖遷都北京后,南京仍留六科,每科設給事中一人。此后給事中的人數、品秩基本確定下來,直到明亡,變動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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