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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違憲審查制度:兼對中國的啟示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059190
- 條形碼:9787100059190 ; 978-7-100-05919-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日本違憲審查制度:兼對中國的啟示 內容簡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廢墟上,日本短時間內發展到今天這樣一個世界經濟大國,其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所發揮的安定國家的作用使世人無法忽視。憲法秩序的穩定,保證了國家的安定。而在維護憲法秩序的穩定方面,違憲審查制度無疑起到重大作用。所以,應當說戰后日本在美國占領當局的主導下,引入的普通法院審查型的違憲審查制度,具有很多成功之處。日本的違憲審查制度雖然與我國在違憲審查方面實行的“權力機關審查制”存在重大差別,但在制度運作的過程中,都會涉及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以及具體審查的標準等技術性問題,日本在這些方面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而且,如果以中國的問題意識為視角,從比較法的角度研究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對于問題的解決有重大參考價值。本書作者選取了日本違憲審查制度作為參照對象,以期對我國違憲審查具體制度的確立有所裨益。
日本違憲審查制度:兼對中國的啟示 目錄
**章 日本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
**節 日本違憲審查制度的產生
一、明治憲法與違憲審查制度
二、戰后日本違憲審查制度的導入
第二節 日本違憲審查制度的依據和功能
一、理論依據
二、制度依據
三、日本違憲審查制度的功能
小結
第二章 日本違憲審查的性質
**節 附隨型違憲審查制的確立
一、*高法院對違憲審查制度屬性的判例解釋
二、違憲判決的效力
第二節 附隨審查下“司法權”的判例解釋
一、司法權的內涵
二、司法權的范圍
三、司法權的對象
小結
第三章 日本違憲審查的對象
**節 違憲審查的一般對象
一、《日本國憲法》的規定
二、判例確立的其他審查對象
第二節 判例排除的審查對象
一、統治行為和政治問題
二、判例排除的其他審查對象
小結
第四章 日本違憲審查理論和違憲判斷方法
**節 日本違憲審查理論
一、憲法判斷回避的原則
二、具體審查方法
第二節 日本法院違憲判斷方法
一、國家抽象行為違憲判斷方法
二、國家具體行為違憲判斷方法
第三節 目本違憲審查的基準
一、二重基準的法理
二、*小合理性審查基準
三、中間合理性審查基準
四、嚴格的審查基準
小結
第五章 日本違憲審查的具體程序
**節 提起違憲審查請求的要件
一、事件性
二、當事人資格
三、訴的利益
第二節 具體審查程序
一、當事人提起憲法爭議
二、上訴
三、訴訟終結
小結
第六章 日本違憲審查運作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思路
**節 日本違憲審查運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日本違憲審查運作的主要問題
二、極端司法消極主義的原因
第二節 對極端司法消極主義的改革的思路
一、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
二、在現行體制內改革
小結
第七章 我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及相關問題
**節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含義及依據
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
二、理論依據
三、制度依據
第二節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解決法律之下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合法性問題
二、現有制度具體程序的瑕疵
第三節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運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運作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尚未有效運作的原因
……
第八章 日本違憲審查對我國的啟示
附錄一 日本憲法審判年表
附錄二 日本有關違審查的部分判例介紹
附錄三 日本法院審判體系簡表
參考文獻
后記
日本違憲審查制度:兼對中國的啟示 節選
第二章 日本違憲審查的性質
《日本國憲法》第81條確立了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度,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違憲審查制度的性質。為此學說有不同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日本違憲審查制度“屬于附帶審查制,就是在具體的訴訟案件被提起時,審查法令的違憲性”當不存在具體的爭訟時,法院無權主動進行違憲審查;另一種觀點認為,日本新憲法下的違憲審查是“抽象違憲審查制,就是即使不提起具體的訴訟案件,也一般地、抽象地審查法令的違憲性”。那么實務中法院采取了哪種解釋?這涉及到違憲審查請求的人口問題,即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受理違憲審查請求,是在具體的案件中?還是一般情況下,沒有具體案件的也可以受理?
**節 附隨型違憲審查制的確立
一、*高法院對違憲審查制度屬性的判例解釋
日本*高法院在警察預備隊違憲案件中,通過判例的方式確定了日本違憲審查制度的性質,即日本違憲審查制度是美國式的附隨性審查制度。
……
日本違憲審查制度:兼對中國的啟示 作者簡介
裘索(qiusuo@allbrightlaw.corn) 出生于上海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WWW.allbrightlaw.com) 華東政法大學博士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碩士 復旦大學法學學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大代表 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 上海市十佳女律師稱號 聯合國亞洲刑政財團(本部東京)顧問華東政法大學及中國檢察官研修中心(上海)客座教授 1988年律師考試合格,1989年取得中國律師資格,辭去國家司法公職后,轉轍為專職律師;1998年由日本國法務大臣授予日本國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東京第二律師協會注冊至今。早稻田大學畢業后,經過日本東京城山綜合律師事務所工作以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等研修,1999年成為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專著:《日本國律師制度》,《日本國檢察制度》,《中國公司法》(日本中央經濟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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