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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105697
- 條形碼:9787300105697 ; 978-7-300-10569-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物權法(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通過后的《物權法》以傳統物權法理論為基礎,并借鑒了世界上不少國家或者地區物權制度的先進經驗,同時吸收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有關物權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審判實踐經驗,是一部先進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由于《物權法》的許多規定原則性較強,所以,在《物權法》實施以后,特別重要的任務是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物權法》。本書結合《物權法》條文的內容和精神對物權法理論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論述,以適合教學需求。同時在編寫中注意與司法考試的精神相結合,每一章后面針對本章知識要點配以相應的司法考試經典案例,從而增強教材的實用性。
物權法(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 目錄
**節 物權法的性質和地位
第二節 物權法的體系
第三節 物權法的發展趨勢
第四節 中國物權法的立法過程
**篇 總則
**章 物權的界定
**節 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物權的客體
第三節 物權的種類
第四節 物權的效力
第二章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物權法定原則
第三節 物權公示原則
第三章 物權變動及其公示
**節 物權變動的形態及其原因
第二節 基于合同的物權變動
第三節 物權的公示
第四節 非基于合同行為的物權變動
第五節 物權的消滅
第四章 物權的保護與行使
**節 物權的保護概述
第二節 物權請求權
第三節 物權請求權的類型
第四節 物權的行使
第二篇 所有權
第五章 所有權的一般理論與制度
**節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所有權的權能
第三節 所有權的征收和征用
第六章 所有權的類型
**節 所有權的類型概述
第二節 國家所有權
第三節 集體所有權
第四節 個人所有權
第五節 其他所有權類型
第七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
第三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人的共有權
第四節 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第八章 相鄰關系
**節 相鄰關系概述
第二節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第三節 相鄰關系的類型
第九章 共有
**節 共有的概念和類型
第二節 按份共有
第三節 共同共有
第四節 共有物的分割
第五節 準共有
第十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節 善意取得
第二節 遺失物的拾得和埋藏物、隱藏物的發現
第三節 添附
第四節 先占
第三篇 用益物權
第十一章 用益物權的一般理論與制度
**節 用益物權概述
第二節 用益物權的體系
第十二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
第三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與消滅
第十三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第二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五節 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六節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七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
第十四章 宅基地使用權
**節 宅基地使用權概述
第二節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第三節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節 地役權概述
第二節 地役權的取得
第三節 地役權的效力
第四節 地役權的消滅
第十六章 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
**節 海域使用權
第二節 礦業權
第三節 取水權
第四節 漁業權
第四篇 擔保物權
第十七章 擔保物權的一般理論與制度
**節 擔保物權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第十八章 抵押權
**節 抵押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抵押權的取得
第三節 抵押權的效力范圍
第四節 抵押權的內容
第五節 抵押權的消滅
第六節 特殊抵押權
第十九章 質權
**節 質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動產質權
第三節 權利質權
第二十章 留置權
**節 留置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留置權的取得
第三節 留置權的效力
第四節 留置權的消滅
第五篇 占有
第二十一章 占有
**節 占有概述
第二節 占有的分類
第三節 占有的取得、變更與喪失
第四節 占有的效力
第五節 占有的保護
參考文獻
物權法(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 節選
**章 物權的界定
**節 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一詞是大陸法系的法律術語。從歷史淵源來看,盡管古代羅馬法確立了所有權、用益權、役權等具體的物權類型,但始終沒有使用具有抽象概括意義的“物權”一詞。據學者考證,現代大陸法系國家所使用的物權概念是中世紀歐洲注釋法學派的學者在注釋、研究古羅馬法時所創造的,而*早正式使用該詞的法典則是1811年的奧地利民法典,該法典第307條規定:“物權,是屬于個人的財產上的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①而1896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則更是全面、系統地規定和確立了內容豐富、體系完整的現代物權制度。我國《物權法》也對物權的含義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體現于我國《物權法》第2條第3款,根據該款的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根據我國《物權法》,物權的含義具體包括如下三個方面:其一,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所享有的權利。其中,權利人系指民事主體,具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三類。而特定物則系指物權的客體或作用對象,具體主要是指各種有體物。②其二,物權是權利人得對特定物予以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實現物權可僅憑自己的意思而實現,無須他人之協助。其三,物權是權利人對特定物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權,即物權不僅是一種支配權,而且是一種具有排他特征和效力的支配權。
二、物權的特征
物權的特征是揭示物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所蘊涵的本質屬性,這些本質屬性既是進一步全面準確理解和掌握物權含義所必需的,也是我們得以將物權與其他財產性權利如債權、知識產權等相區別的標志。具體言之,我們認為物權主要具有支配性、絕對性、對世性、排他性和客體的特定性等五大特征,以下分述之。
(一)支配性
物權的支配性又稱為物權的直接支配性,系指物權的權利人可直接支配標的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加以控制或處分。如所有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實際占有、使用自己的物,也可以將自己的物交給他人占有、使用;可以轉讓自己對物的所有權,也可以拋棄自己的所有權,或在自己的物上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他物權人也可依法對物享有相應的支配權。如用益物權人可以依法直接使用物,并享受其收益。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時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并從中優先受償。總之,無論何種類型的物權,其權利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進行控制或處分。故物權又被稱為支配權。當然,不同類型的物權,其支配權的具體內容是各不相同的,這一點在本書其后的各類型物權的具體介紹中將有詳盡論述,此處不多贅述。
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物權與債權同屬傳統的財產權類型,掌握物權的性質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要能夠鑒別和區分該兩者。物權的支配性表現了物權在行使上的本質屬性,相比較而言,債權則不具有支配性,而僅僅是一種請求權,即債權人無法直接支配物,而僅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債的內容履行債務。以*常見的合同之債為例,如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將自己家中的一個祖傳花瓶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乙,約定合同訂立后1個月之內乙先付一半價款,甲于收到該價款后3天內向乙交付花瓶,乙則于收到花瓶后10日內支付另一半價款。合同簽訂后,乙如約向甲交付了一半價款,但甲卻因花瓶市場行情看漲而遲遲不肯向乙交付花瓶。在此情況下,乙并不能直接支配其與甲所定合同的標的物一一花瓶,而只能請求甲履行交付花瓶的合同義務,如該請求無法滿足,則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債權與物權相比不具有直接支配性,即不屬于支配權,而僅僅是一種請求權。
(二)絕對性
物權的絕對性系指物權人無須他人的協助或幫助,僅憑自己的意愿和行動即可實現自己的物權,如所有權人使用和處分自己的物,用益物權人使用標的物并獲得收益等,均無須他人的協助和幫助即可實現。物權之所以具有絕對性可以說是由物權的支配性所決定的。因為,從權利行使的角度而言,物權是權利人可以依法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權利,故其權利無須相對人的積極協作和幫助即可達成。
由于物權具有絕對性,故物權又被稱為絕對權。
與物權相比,債權則不具有絕對性,而是具有相對性,是一種相對權。對此,仍可以前述甲、乙簽訂合同買賣花瓶的例子加以說明:在該例中,無論是甲要實現獲得乙的30萬元價款的債權,還是乙要實現得到甲的花瓶的債權,都需要合同相對方的配合,即需要合同相對方有具體的履行合同的行為,否則其債權的實現即遏阻礙,即使訴諸法院,也完全可能出現一方或雙方由于種種原因無法強制履行而得不到實現的局面。
(三)對世性
物權的對世性系指相對于物權人而言,其他一切人均是義務人。當然,這些義務人承擔的義務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不是積極的作為義務,即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害物權人行使權利的義務。如對某物的所有權人而言,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害其行使自己的所有權的義務,即不得妨害所有人對自己的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對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而言,其他人同樣負有不得妨害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義務。由于物權所具有的對世性特征,故物權又被稱為對世權。
與物權相比,債權則不具有對世性,而僅僅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故又稱為對人權,即對特定人的權利。仍以*常見的債即合同之債為例予以說明。如甲、乙系前后鄰居,甲的臥室陽臺正對著乙的后花園。因甲自幼討厭茉莉花,遂與乙簽訂合同,約定甲每年支付給乙1萬元,乙保證不在自己院中種植茉莉花。約定合同有效期為5年。合同簽訂后第三年,乙將自己的房屋賣給了丙,而丙則酷愛茉莉花,遂在自己院中種植了十余盆茉莉花。作為房屋的新主人,丙完全有權在自己的花園種植自己喜歡的花卉。顯然,甲、乙之問的合同約定對丙是無效的,即甲對乙的債權對丙沒有約束力,因債權是一種對人權,僅僅在特定當事人間產生效力。在此情況下,甲只能要求乙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四)排他性
物權的排他性彰顯的是物權相互之間在關系上的特性,其含義是:內容相同的物權相互之間具有排斥性,即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并存兩個或兩個以上不能相容的物權。如在一棟房屋上就不能并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在同一塊土地上就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包經營權;在同一件物品上就不能同時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但是,物權的排他性并不妨害相容的物權同時并立。如所有人將自己的房屋用于抵押貸款,則所有權與抵押權可同時并存于該房屋。又如,所有人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設定數個通行地役權,在此情況下,所有權與地役權之間以及地役權彼此之間即可并存。
與物權相比,債權相互之間則不具有排他性,而是具有可并存性。如甲有祖傳花瓶一個,某年某月星期一與乙簽訂合同賣給乙,星期二又簽訂合同賣給丙,星期三再簽訂合同賣給丁,對甲而言,乙、丙、丁三人均系合法有效債權人,三人之間不存在誰排斥誰的問題。如甲不慎將花瓶打碎,則應分別對乙、丙、丁承擔違約責任。
(五)客體的特定性
物權的特定性揭示的是物權在客體方面的本質屬性,其基本含義是:其一,物權的客體原則上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為、智力成果、權利本身。只有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能存在例外,如我國《物權法》第223條規定,某些可轉讓的財產權,如匯票、本票、支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可作為質權的客體。其二,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特定化的,這又包含兩方面的內容:首先,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既存物、獨立物。因為,這是物能被特定化的前提。故此,如果某物尚不存在,則無法對其設定物權。而如果某物沒有獨立,而是與其他物渾然一體,也無法對其設定物權,如當事人無法對一輛汽車的某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其次,作為物權客體的物還必須是已經特定化的物,其時間判定的界點一般是指物權設立時,但在依法設定浮動抵押的場合,該特定化的時間判定界點可延至抵押權實現時。
與物權相比,債權在客體方面與物權存在很大區別。因為,根據現行通說,債權的客體并不是物,而是給付行為。該行為一般是作為,如依約履行義務,但也可是消極的不作為,如依約不為某項行為。而物僅僅為債之給付行為的標的之一,而即使是作為債之給付行為的標的物,也與作為物權客體的物不同,因其可為未來物,也可為種類物,而并非一定是既存物、特定化的物。
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物這一特性,也使物權與知識產權得以區別。因為,知識產權的不少特征與物權是相同的,如知識產權也是支配權,也具有絕對性、對世性及排他性,但知識產權的客體并非是物,而是智力成果,如專利技術方案、作品、商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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