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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1147986
- 條形碼:9787561147986 ; 978-7-5611-4798-6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工程建設法學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建設法總論、城鄉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律制度、建設工程施工法律制度、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十章內容,力求較全面、系統地介紹建設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每章配有開篇案例和若干思考題,通過案例幫助讀者更好理解相關章節的內容,培養應用建設法律基礎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思考題幫助讀者檢驗學習效果,鞏固所學知識。每章均有“關鍵詞”,既作引導,又作重點。
工程建設法學 目錄
1.1 概述
1.1.1 建設法的概念和特征
1.1.2 建設法的調整對象
1.1.3 建設法的基本原則
1.1.4 建設法律關系
1.1.5 建設法的地位和作用
1.1.6 我國建設立法的發展歷程
1.2建設法體系
1.2.1 建設法體系的概念
1.2.2 建設法體系的構成
1.2.3 我國建設法規體系的現狀及規劃
1.3 建設法律責任
1.3.1 法律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1.3.2 建設法律責任的概念
1.3.3 建設法律責任的分類
1.3.4 建設法律責任的歸責與免責
1.4 建設法的實施
1.4.1 建設法的行政適用
1.4.2 建設法的司法適用
1.4.3 專門司法機關司法
1.5 違反建設法的法律制裁
1.5.1 刑事制裁
1.5.2 民事制裁
1.5.3 行政制裁
思考題
第2章 城鄉規劃法
2.1 城鄉規劃法概述
2.1.1 城鄉的概念及決定因素
2.1.2 城鄉規劃的概念及特征
2.1.3 城鄉規劃的作用
2.1.4 城鄉規劃法的概念及特點
2.1.5 城鄉規劃法的基本原則
2.1.6 城鄉規劃法的立法背景和進步意義
2.1.7 城鄉規劃法的體系
2.2 城鄉規劃管理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管理體制
2.2.1 城鄉規劃管理的指導思想
2.2.2 城鄉規劃管理的原則
2.2.3 城鄉規劃管理的體制
2.3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2.3.1 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2.3.2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2.3.3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2.3.4 城鄉規劃編制活動的管理
2.4 城鄉規劃的實施
2.4.1 城鄉規劃實施的原則
2.4.2 新城區的開發與舊城區的改建
2.4.3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管理
2.4.4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規劃和管理
2.4.5 城鄉規劃實施中應注意的三個問題
2.4.6 城鄉規劃實施的步驟
2.5 城鄉規劃中的公眾參與
2.5.1 公眾參與在城鄉規劃中的意義
2.5.2 公眾參與制度的具體措施
2.5.3 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義務
2.6 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2.7 城鄉規劃中的法律責任
2.7.1 城鄉規劃法律責任的概念、特征
2.7.2 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律責任
2.7.3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2.7.4 相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2.7.5 建設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2.7.6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法律責任
思考題
第3章 招標投標法
第4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律制度
第5章 建設工程施工法律制度
第6章 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
第7章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第8章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9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第10章 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工程建設法學 節選
第1章 建設法總論
1.2 建設法體系
1.2.1 建設法體系的概念
建設法規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建設部門規章、地方牲建設法規和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法規框架。建設法體系中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建設規章。因此,我國的建設法體系采用的是廣義的概念。
1.2.2 建設法體系的構成
建設法體系的構成,是指建設法體系采用的結構形式。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我國建設法體系由五個部分組成,采用梯形組成形式。
1.建設法律
建設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屬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是建設領域基本法律,主要內容是建設領域的基本方針、政策,涉及建設領域的根本性、長遠性和重大性的問題,是建設法律體系的*高層次,是建設法律體系的核心,這些法律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
2.建設行政法規
建設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規,其效力低于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是建設法律體系的第二層次,一般是對建設法律條款的進一步細化,以便于法律的實施,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對于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國務院與中共中央聯合發布的決定或指示,凡屬于規范性的,也屬于法的淵源之列的,同行政法規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常以“條例”、“辦法”、“規定”、“規章”等名稱出現。如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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