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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級會計資格--經濟法基礎 版權信息
- ISBN:750587742
- 條形碼:9787505877429 ; 978-7-5058-7742-9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09年初級會計資格--經濟法基礎 內容簡介
本書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寫,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權威性,幫助考生學習理解考試大綱內容,有的地方采取了與考試大綱不同的角度和方法來講解,以便于考生多方位地把握考試大綱的內容。書本對考試中可能出現的重點、疑點和難點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闡述。本套輔導書集結著作者多年、多方面的實踐經驗,是考生們參加考前輔導的*好選擇。本書適合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廣大考生參考使用。
2009年初級會計資格--經濟法基礎 目錄
**節 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第三節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節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會計核算
第三節 會計監督
第四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五節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節 稅收與稅法概述
第二節 稅收制度
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
**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 營業稅法律制度
第四節 關稅法律制度
第五章 所得稅法律制度
**節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六章 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車船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第四節 契稅法律制度
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第六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律制度
第七節 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第八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第九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二節 稅務管理
第三節 稅款征收
第四節 稅務檢查
第五節 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節 支付結算概述
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節 票據結算
第四節 銀行卡結算
第五節 結算方式
第六節 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2009年初級會計資格--經濟法基礎 節選
**章 經濟法概論
**節 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建設法治國家,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作為公民,應當樹立法律意識,自覺地學法、用法,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本章對*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經濟法律知識作簡要介紹,便于考生學習和理解以后各章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識。
1.法與法律的概念
一般來講,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律一詞可分別從廣義、狹義兩方面進行理解。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而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在一般情況下,“法”和廣義的“法律”同義;但在某些場合,“法”又和狹義的法律同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在我國歷史上有很長一段時間,把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與律連用,稱法律。在法學上,法和法律有時有嚴加區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講的特殊的規范體系;而法律則指法的淵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現形式。本書對此不加以嚴格地區分。
2.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不是超階級的產物,不是社會各階級的意志都能體現為法,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不是隨心所欲、憑空產生的,而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它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法體現的也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所以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例1—1】會計小王在學了法律課程后感到疑惑:噢,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那是不是說統治階級想制定什么樣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樣的法律,被統治階級在法律的制定上是無能為力的?分析小王的認識是否正確。
【解析】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并不是說統治階級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為法,統治階級中任何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制定法,這一意志的內容歸根結底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例如,奴隸制法確認奴隸主對奴隸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法確認對農奴的半占有,資本主義法確認人身自由、契約自由等,都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觀好惡所決定的,而是統治階級賴以存在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要求。統治階級的意志由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整體利益所決定,其形成和調節必然受到被統治階級的制約。所以,小王的認識是不正確的。
【例1—2】法律課后,小李對小王說:法既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那統治階級犯了法,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分析小李的觀點是否正確。
【解析】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但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都能上升為法。這是因為,統治階級的每個成員除有其共同利益外,還有各自的特殊利益,要使法就統治階級每個成員的特殊利益作出規定是不可能的,法反映的只能是統治階級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對統治階級的每個成員來說也是必須遵守的,他們的違法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違法行為都是對統治階級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所以,小李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3.法的特征
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統治階級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為法,它必須通過一定的組織和程序,即通過統治階級的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形成為法。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也是統治階級把自己的意志變為國家意志的兩條途徑。法是通過國家制定和發布的,但并不是國家發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國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職權和方式制定和發布的,有確定的表現形式。也就是說,法需要通過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現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規范。法的強制性是由國家提供和保證的,因而與一般社會規范的強制性不同。其他社會規范雖然也有一定的強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會輿論的強制,習慣受到巨大習慣勢力的強制,這些強制都不同于國家的強制。國家強制力是以國家的強制機構(如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為后盾,和國家制裁相聯系,表現為對違法者采取國家強制措施。法是*具有強制力的規范。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法的主要內容是由規定權利、義務的條文構成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來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種類,主要是依據創制法的國家機關不同、創制方式的不同而進行劃分的。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憲法由國家*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規定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更為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對現行憲法作了修改和補充。
【例1—3】下列法的形式中,屬于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高法律效力的是( )。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解析】正確選項為C。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各種法的等級和效力是不同的,在學習時應加以注意。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二規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規定和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根本性的社會關系或基本問題。其法律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是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兩種。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基本法律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義的基本問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問題,其調整面相對較窄,內容較具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如《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其地位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是一種重要的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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