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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事業改革發展三十年-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6059276
- 條形碼:9787116059276 ; 978-7-116-05927-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土資源事業改革發展三十年-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 內容簡介
改革開放30年的歷史,是不斷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歷史。在30年波瀾壯闊的歷史進程中,國土資源管理事業也在不斷解放思想、改革創新中一步一個腳印地向前發展,在每一個重大的歷史階段,都留下了堅實而清晰的足跡。 一、沖破思想禁錮,積極探索改革發展的新路徑 改革開放前,無論是土地還是地質礦產管理,基本處于無統一管理、無法可依、無償無度無序開發利用的狀態。改革開放給國民經濟各個領域注入了生機和活力,土地和地質礦產管理也同樣迎來了全面改革發展的歷史性機遇。 1979年,中國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興辦中外合資企業或向中外合資企業收取場地使用費,開始了變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探索。1982年,深圳特區開始按城市土地等級收取不同標準的使用費。1986年3月21日,中央7號文件《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下發,要求抓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決定成立國家土地管理局。6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同期,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1987年9月,深圳率先試行土地使用有償出讓,出讓了一塊500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限期50年,揭開了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從無償、無期限、無流動變為有償、有期限、有流動改革的序幕;11月,國務院批準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門的報告,確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廣州、廈門、福州進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試點;12月,深圳市公開拍賣了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這是新中國建立后首次進行的土地拍賣。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次修憲是一次歷史性突破,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根本性變革。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明確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1990年,國務院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確立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進一步奠定了基礎,清除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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