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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教程 內容簡介
民法理論博大精深主要體現在民法總論。民法總論是研究民法學的基礎。民法總論以其抽象性和普適性著稱。本教材全面闡釋了民法總論中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法律制度及其規則,整理了民法總論的*新研究成果并進行簡要分析,提出本書的觀點,從中可以透視民法法理及其所蘊含的邏輯思維。本書作為高等院校 法學專業教材,與已經出版的同類教材比較,其特點是:本書在體例結構上,層次簡潔清晰,邏輯思維嚴密。本書前四章為抽象理論,后六章為具體制度。在內容上,知識點覆蓋較為全面,突出重點,有所創新。在論證方法上,準確定位概念,闡釋法理,對具體制度以法律條文為根據,嚴格遵循法律解釋學原理。同時,給教師和讀者留有思考的空間。
民法總論教程 目錄
**節 民法概述
第二節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
第三節 民法總則
第四節 新中國的民法典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則
**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
**節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第四節 民事法律事實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節 民事權利的概念
第二節 民事權利的類型
第三節 民事權利的行使與保護
第四節 民事義務
第五節 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節 民事責任的分類與承擔方式
本章小結
第五章 自然人
**節 自然人概述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三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五節 監護
第六節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份證
第七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法人
**節 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分類
第三節 法人的設立與成立
第四節 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第五節 法人的機關
第六節 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本章小結
第七章 非法人組織
**節 概述
第二節 合伙組織
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
第四節 其他非法人組織
本章小結
第八章 法律行為
**節 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核心——意思表示
第四節 意思表示瑕疵
第五節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六節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七節 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
本章小結
第九章 代理
**節 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節 代理權
第三節 代理行為
第四節 復代理
第五節 無權代理
第六節 表見代理
本章小結
第十章 民法上的時間
**節 概述
第二節 取得時效
第三節 訴訟時效
第四節 除斥期間
本章小結
民法總論教程 節選
**章 民法與民法典
**節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語源
就“民法”這一術語的語源問題,我國學術界存在兩種觀點:(1)本土說。它認為,“民法”一詞*早見于古代文獻《尚書•湯誥》。它載有“咎單作明居”一語。東漢司馬融對此作了如下解釋:“咎單,湯司空也;明居,民之法也。”魏晉時期偽稱西漢孔安國者對此作了如下解釋:“咎單,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①本土說認為,此處所謂的“民法”即為“民法”一詞的語源。(2)源自日本說。它認為,私法意義上的“民法”一詞首先出現于明治時期的日本。慶應四年(公元1868年),日本學者津田真道將荷蘭語中的“民法”(Burgerlyk Regt)——它自羅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一詞轉譯而來②——翻譯為日語“民法”一詞。③1906年,上海南洋公學譯書院和商務印書館將《日本法規大全》(1901年版)中的第三類法規譯成“民法”一詞。源自日本說認為,此處所謂的“民法”即為“民法”一詞的語源。
1910年和1911年,清政府修訂法律館將民事立法草案分別稱為《民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1926年,民國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將民事立法草案稱為《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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