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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名師講義: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2009全新版) 版權信息
- ISBN:7503690426
- 條形碼:9787503690426 ; 978-7-5036-9042-6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司法考試名師講義: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2009全新版) 內容簡介
司法考試科目很多,對于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而言,準確高效地復習備考,是成功的關鍵,而慎選一本好的教材更是十分必要。
為了節省考生的時間,經過廣泛調研,充分借鑒司法考試高分通過者的經驗,按照備考規律及應試要求,約請全國司法考試輔導領域名師,以課堂講授為基礎,對應試知識進一步系統歸納,整理整合,編寫體例簡潔清晰,彰顯實用效果。
本書主要內容如下:
一、導讀
簡介學科構架,指點復習方法與應試技巧。
二、內容提要及體系表
提示重要內容,明晰學科體系,對*新修正、修改和重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文對比列表或加以說明,參照記憶。
三、重點講解
(一)在保持學科體系完整的前提下,突出考點;重點講解、辨析考試要點及難點,略講一般知識,不講不具可考性的內容,繁簡得當,重點突出。
(二)對*近6年司法考試考查的知識點進行統計,羅列在各考點之下,一目了然。
四、實例演練
每一重要知識點均設例題及答案解析,解疑釋惑,辨析法理,實現從理論知識到解題能力的迅捷轉化。
每一位司法考試考生都渴望得到名師的口傳心授,悉心點撥,在此意義上,把他們親力親為的傾心之作編輯出版,無疑是廣大考生的福音。同時,這種集大成“一站式”教科書的出版,也是我們根據司法考試*新變化,及時滿足考生備考需求,更好地服務考生一貫宗旨的*新奉獻。
司法考試名師講義: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2009全新版) 目錄
導讀:復習方法與應試技巧
**講 導論
一、國際法的淵源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二講 國際法主體
一、國際法主體概述
二、國家
三、國際組織
第三講 國際法律責任
一、國際責任的構成
二、國際責任的形式
三、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第四講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一、領土
二、海洋法
三、國際航空法
四、外層空間法
五、國際環境保護法
第五講 國際法上的個人
一、國籍
二、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三、引渡和庇護
四、國際人權法
第六講 外交關系法與領事關系法
一、外交關系法
二、領事關系法
第七講 條約法
一、概述
二、條約的締結
三、條約的效力
四、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五、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
第八講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一、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
二、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九講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一、概述
二、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三、戰爭犯罪
國際私法
導讀:復習方法與應試技巧
**講 國際私法概述
一、國際私法的概念
二、國際私法的范圍
三、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二講 國際私法的主體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國家和國際組織
四、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講 法律沖突、沖突規范和準據法
一、法律沖突
二、沖突規范
三、準據法
第四講 適用沖突規范的制度
一、識別
二、反致
三、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四、公共秩序保留
五、法律規避
第五講 國際民商事法律適用
一、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
國際經濟法
司法考試名師講義: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2009全新版) 節選
國際法
**講 導論
一、國際法的淵源
[考查頻率] (2006年,不定項)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了國際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適用的法律,這一般被認為是對國際法淵源的權威說明。該條規定如下:(1)法院對于陳述各項爭端,應以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①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②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④在第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2)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著“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國際法各項淵源的地位和作用如下所述:
1.國際條約。這是國際法*主要的淵源。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確立彼此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協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把國際條約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按照締約方的數目,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按照條約的內容,分為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條約;按照條約的性質,分為契約性和造法性的條約,契約性條約是規定締約方之問特定事項的權利和義務的條約,一般是雙邊條約;造法性條約是確立或修改某些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條約,一般是多邊條約。凡是符合國際法的有效的條約,都是國際法的淵源。
2.國際習慣,或稱為“習慣國際法”、“國際習慣法”。它也是國際法*主要的淵源,而且是*古老的淵源。國際習慣與國際慣例不同。國際習慣的形成要具備兩個要素:一是物質因素或客觀因素,即國家長期的、反復的、前后一致的實踐,這形成國際慣例或稱為通例。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觀要素,即慣例被各國接受為法律,這被稱為“法律的確信”。國際習慣與國際慣例的區別正是在于國際慣例是否被接受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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