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2007-經濟法學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143704
- 條形碼:9787301143704 ; 978-7-301-14370-4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07-經濟法學家 內容簡介
美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們,他們對公司的責任只是代理責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工作,只要沒有越權,*后的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就是公司,就是全體股東。這一基本原則,也是在實物經濟基礎上形成的。但是,在虛擬經濟中,作為公司高管們的“代理人”,在公司盈利時,他們的工資和獎勵就是天文數字。公司破產時,他們離開公司依然能獲得數額可觀的金錢補償。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杠桿作用,落實到高管們身上,就變成“單項杠桿”,無論公司盈利,還是虧損,還是破產,他們都收入不菲,令依然從事實物經濟的亞洲企業的高管們望塵莫及。
現在,華爾街上,連雷曼兄弟公司都破產了,《破產法》依然不能讓將公司搞破產的高管們承擔法律責任。依照現在的《破產法》,高管們除了名譽受到損失外,如果他們沒有越權問題,也沒有刑事問題,他們就沒有法律責任。
但是,就是這種沒有“法律責任”的行為,讓全世界人民都承擔債務,正常的經濟生活遭受“金融地震”的震蕩,通貨膨脹的海嘯以及貨幣貶值的颶風,更吹向所有的居民家庭。還是這種沒有“法律責任”的行為,讓全世界各國的財政部都面臨財政赤字,讓各國政府都面臨政治壓力。*后,全體納稅人為華爾街的冒險“埋單”。
虛擬金融交易的公司盈利時,與大多數納稅人無關。這些公司將要破產時,全體納稅人就要挺身而出來救助。權利與義務如此之不對稱,如此之不合理,這能說是“公平”嗎?這能說是“正義”嗎?用*通俗的話說:這合情理嗎?但這卻是“合法的”。我們當然要質疑,當然要反思!
公平與法律,正義與法律,情理與法律之間,出現了如此大的矛盾,這就說明法律出了問題。有問題的法律,就需要修改。否則,這樣矛盾重重的法律,就如同廢紙。
這就是目前華爾街市場上正在運行的法律。這些法律已經不能維持市場的公平,也難以維護社會的正義,不能預防危機的發生,更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在虛擬經濟形態下,這些屬于實物經濟形態的法律,顯得太過寬容,手足無措,只能望洋興嘆。
2007-經濟法學家 目錄
權力經濟向法治經濟的變革——中國經濟法制建設三十年回顧與前瞻
經世濟民之法的社會公平觀詮釋——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對象的解讀
經濟法視野中的弱勢群體——以消費者等為對象的考察
經濟法實質正義及其實現機制
論經濟平等權
經濟法訴訟程序與非訴程序的結構分析
論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調整
論抽簽程序在經濟法中的運用
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分析
中美政府執法與法院司法關系的比較
論《勞動能力權法》的創制
宏觀調控法
論宏觀調控政策的程序法保障
論宏觀調控行為的可訴性
加強和完善我國宏觀調控立法
政府采購社會政策功能的正當性及當事人利益保護
利用政府采購實施宏觀調控的障礙及法律對策
招標投標法的內容應當納入政府采購法
高新技術產品政府采購的法律適用分析
稅收調控法等于稅法嗎?——從稅法基本原則角度的考察
特別納稅調整規則法理基礎之探究
企業所得稅法統合的內在局限
企業所得稅合并的法律分析
論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稅收債權的保護
能源稅中的幾個稅法問題
弱勢群體財稅法保護的框架思考
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博弈均衡
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的監管立法評析
貨幣區域化的法理思考與裁判標準——寫在我國《物權法》通過之后
我國國庫管理立法的理念更新與制度設計
中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銀行契約的特殊性及其治理架構
論商業銀行強制型市場退出的法律完善
我國高等教育消費信貸法律問題探討
評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兼論客戶、證券公司、存管銀行間的法律關系
外國企業來我國上市的必要性及其法律準備
中國證券市場建設之若干法律路徑的效用分析
論我國股東代表訴訟中訴訟主體的確定
有爭議破產債權的確認——兼論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的完善
構建我國征信體系的法律與經濟思考
環境規制的法律政策研究——以經濟學的分析方法
市場規制法
論市場競爭關系的經濟法調整
試論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
反壟斷法的精神維度——基于農民階層與經濟法的雙重分析視角
略論反壟斷權的合理配置
反壟斷法豁免制度變化與趨勢分析
……
后記
2007-經濟法學家 節選
美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們,他們對公司的責任只是代理責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工作,只要沒有越權,*后的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就是公司,就是全體股東。這一基本原則,也是在實物經濟基礎上形成的。但是,在虛擬經濟中,作為公司高管們的“代理人”,在公司盈利時,他們的工資和獎勵就是天文數字。公司破產時,他們離開公司依然能獲得數額可觀的金錢補償。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杠桿作用,落實到高管們身上,就變成“單項杠桿”,無論公司盈利,還是虧損,還是破產,他們都收入不菲,令依然從事實物經濟的亞洲企業的高管們望塵莫及。
現在,華爾街上,連雷曼兄弟公司都破產了,《破產法》依然不能讓將公司搞破產的高管們承擔法律責任。依照現在的《破產法》,高管們除了名譽受到損失外,如果他們沒有越權問題,也沒有刑事問題,他們就沒有法律責任。
但是,就是這種沒有“法律責任”的行為,讓全世界人民都承擔債務,正常的經濟生活遭受“金融地震”的震蕩,通貨膨脹的海嘯以及貨幣貶值的颶風,更吹向所有的居民家庭。還是這種沒有“法律責任”的行為,讓全世界各國的財政部都面臨財政赤字,讓各國政府都面臨政治壓力。*后,全體納稅人為華爾街的冒險“埋單”。
虛擬金融交易的公司盈利時,與大多數納稅人無關。這些公司將要破產時,全體納稅人就要挺身而出來救助。權利與義務如此之不對稱,如此之不合理,這能說是“公平”嗎?這能說是“正義”嗎?用*通俗的話說:這合情理嗎?但這卻是“合法的”。我們當然要質疑,當然要反思!
公平與法律,正義與法律,情理與法律之間,出現了如此大的矛盾,這就說明法律出了問題。有問題的法律,就需要修改。否則,這樣矛盾重重的法律,就如同廢紙。
這就是目前華爾街市場上正在運行的法律。這些法律已經不能維持市場的公平,也難以維護社會的正義,不能預防危機的發生,更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在虛擬經濟形態下,這些屬于實物經濟形態的法律,顯得太過寬容,手足無措,只能望洋興嘆。
2007-經濟法學家 相關資料
經濟法總論
權力經濟向法治經濟的變革——中國經濟法制建設三十年回顧與前瞻
二、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經濟法制不斷完備,法治精神不斷培育,法治經濟已曙端倪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初步建立
1.市場主體立法基本完備,立法標準日益科學。在改革開放之初,為了適應改革開放政策的需要,我國率先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外資立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條例》,從而形成了以所有制為劃分標準且內外資分別并行立法的企業立法模式。1992年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確定后,我國改變了按照不同所有制企業類型分別立法的模式,改采國際統一的立法標準,確立以企業的組織結構和責任形式作為劃分企業法律形態的基本標準,形成以《公司法》為龍頭,以《合伙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為主干,以外資企業、商業銀行、國有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特殊經濟組織立法為補充的市場主體立法體系,并制定了統一適用于所有類型法人和經濟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完善了市場主體準入、治理、運行和退出的法律機制,為市場主體的法律主體地位的確立和市場化運營提供了法律支撐。
2.市場行為立法愈加全面,市場秩序立法體系不斷健全。早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先后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三部合同法。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1999年,審時度勢,對既存的三個合同法進行合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了統一的合同法,為市場經濟提供了基本的交易準則。與此同時,我國先后制定了《海商法》、《擔保法》、《期貨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等市場經濟基本交易法。而《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為市場主體的財產利用、流轉和維護提供了更為基礎性的保障。此外,為確保良好的競爭和市場秩序,我國還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煙草專賣法》和《藥品管理法》等旨在維護市場秩序的一系列市場規制立法,市場交易及監管立法已經比較完備。
3.宏觀調控立法不斷加強,已形成規模。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和協調不斷走上法制的軌道,在宏觀調控領域越來越重視法律手段的運用,先后制定了《價格法》、《預算法》、《稅收征管法》、《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法》、《審計法》,并調整統一了《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完善《個人所得法》,頒布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姑媽的寶刀
- >
詩經-先民的歌唱
- >
二體千字文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隨園食單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月亮與六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