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法律之治與道德之治-形式法治觀的局限及其克服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32915
- 條形碼:9787562032915 ; 978-7-5620-3291-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之治與道德之治-形式法治觀的局限及其克服 目錄
序言
**章 從形式法治觀到實質法治觀
一、問題意識
二、實質法治觀
三、研究進路
第二章 法治、形式法治和形式法治觀
**節 法治和德治
一、法治
二、德治
第二節 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
一、主流觀點
二、英德淵源
三、評論意見
第三章 西方和我國語境下的法治觀變遷
**節 西方法治傳統
一、法治濫觴
二、中古法治觀的形式要素
三、中古法治觀的實質方面
四、近現代法治觀種種
第二節 當代西方法治觀念
一、哈耶克的新自由主義立場
二、富勒的調和論主張
三、羅爾斯的道義論觀點
四、哈貝馬斯的程序主義范式
五、拉茲的實證主義原則
六、昂格爾的現實主義批判
七、實質法治國
八、國際法治觀念
第三節 我國傳統文化中的“法治”資源
一、先秦法家
二、先秦儒家
三、封建禮法觀念
四、明末清初的啟蒙思想
五、近代中國法治思想
第四章 西方古代的法治及德治觀念
**節 前蘇格拉底時期
一、神啟時代
二、梭倫及“七賢”
三、赫拉克利特和德謨克利特
四、普羅泰戈拉和智者學派
第二節 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
一、柏拉圖(I)
二、柏拉圖(Ⅱ)
三、亞里士多德(I)
四、亞里士多德(Ⅱ)
第三節 希臘化及古羅馬時期
一、伊壁鳩魯和芝諾
二、西塞羅
三、古羅馬法學界
第五章 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法律與道德
**節 我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小史
一、先秦時期
二、秦漢至明清
三、清末法律改革
第二節 我國古代法律與道德關系的基本模式
一、遠古“禮”、“刑”之辯
二、先秦“禮法之爭
三、封建時代的“禮律兩不失”
四、清末“禮法之爭”
第六章 法律與道德的理論模式
**節 問題與進路
一、層面問題
二、意義問題
三、研究進路
第二節 道德至上模式
一、國家本位和法律道德主義
二、主要特征
三、開放性和壓制性特征
第三節 法律至上模式
一、個人本位和法治
二、主要特征
三、法律的運行邏輯第四節 法律和道德互動模式一、反思理性二、社會連帶與和諧三、主要特征
四、原則的適用條件和方法
第七章 形式法治觀在我國
**節 法學研究中的形式化傾向
一、我國存在形式法治觀嗎?
二、主流法理速寫
三、實證主義傾向
四、國家主義和工具主義傾向
五、形式法治傾向
第二節 法制框架背后的形式化底蘊
一、十六字方針
二、立法領域
三、“三必”環節
第八章 中國當下的道德狀況及其作用機理
**節 形式法治觀與蘇聯法繼受
一、繼受問題及其研究進路
二、前蘇聯法概念的特征
三、中國傳統法與蘇聯法的概念契合
四、法概念的形式化與形式法治觀的產生
第二節 當下道德的核心:經濟倫理
一、形式法治觀與外發型法治進程
二、形式法治觀與新舊倫理體系的并存
三、經濟倫理原則
第三節 道德的作用機理
一、立法和經濟倫理主導
二、道德和正式法律淵源
三、道德和非正式法律淵源
四、社會控制與秩序構建
法律之治與道德之治-形式法治觀的局限及其克服 節選
“法治”和“德治”這個題目,不是單選題,而是多選題,究其實質,是要求我們對它們之間的關系做出分析,絕不是利用其中一個,來反對或排斥另一個,這類簡單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計論“法治”和“道德”問題(方略問題),必然涉及到“法律”和“道德”問題(鐵序問題)。某種程度上,在方略問題上有所倚重,就是在秩序問題上有所倚重。而把方略問題轉化為、更準確來說是歸結為鐵序問題,實際上是把前者帶入一個更為廣闊的領域。
但是,通過鐵序問題來深化方略問題,還不是全部,這中間,還存在法治觀問題(觀念問題),*后重的是“形式法治觀”和“實質法治觀”可以說,觀念問題是方略問題、進而也是秩序問題的*富活力的部分之一,當然,也是*重要的陰力之一。所以*終還得落實到“形式法治觀”的對策上來。
法律之治與道德之治-形式法治觀的局限及其克服 相關資料
哈耶克法治理論最大的特征是自由主義,如果說下文拉茲的貢獻是在形式法治方面捍衛了英國自由主義法治的傳統,那么哈耶克的貢獻是在實質法治方面捍衛了英國自由主義法治的傳統。哈耶克將法治也稱為“自由的統治”或“法律下的自由”,哈耶克從對普通法世界的法治樣式和歐洲大陸法治樣式,尤其是德國法治國的研究中得出,自由是法治的核心價值。他在《通往奴役之路》及《自由秩序原理》等著述中,一再強調自由是指個人不受強制、不受他人專斷權力控制的狀態。在一個自由法律秩序中,法治與自由相互包容、互為基礎和條件,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而言,都是必然的、必要的和不可或缺的。所以,自由成了哈耶克法治理論的出發點和核心。由于法治與自由不可分割,哈耶克提出了現代社會法治衰微的問題。哈耶克認為,法治的衰微始于19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前半葉表現尤甚。人們根據希特勒統治的德國和法西斯統治的意大利的教訓,認為法治下的國家“無自由”。在英國,背離法治的實踐早于理論。早在1915年戴雪就指出:“在過去的30年中,自古便受到尊奉的法治,在英國經歷了明顯的衰敗。”[1]現代英國出現了大量毫無限制的行政權力,這些權力可以支配公民私人生活和私有財產,“新的社會立法和經濟立法都賦予了行政機構以日益增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只是偶爾提供救濟措施,即使規定了某種救濟方式,也存在著極大的缺陷
- >
苦雨齋序跋文-周作人自編集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
- >
月亮虎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故事新編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
- >
自卑與超越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二體千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