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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7503686924
- 條形碼:9787503686924 ; 978-7-5036-8692-4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國商人法律制度供給與中國社會轉型對商人法律制度的制度需求之間存在著的嚴重的供需矛盾為邏輯起點,從東西方商人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語境——社會轉型出發,在對東西方社會轉型的動力機制和特征進行比較之后,得出:以“商法上的人”為核心,以營業能力為要素,以公司和合伙為主要組織形態的近現代商人法律制度是西方近代轉型的內在要求和必然結果。與之相對,中國特殊的社會轉型不僅無法孕育出商人法律制度,反而成為制約商人法律制度有效性的根本原因。正是中國社會轉型的特殊性決定了中國商人法律制度不僅要擺脫“賤商”、“輕商”的“路徑依賴”,克服在統一商人立法進程中調整對象多元化的客觀困難,為轉型過程中復雜的利益糾葛沖突尋找正當的解決方案,而且還要盡量在瞬息萬變的轉型背景下保持商人立法適當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符合這一需要的商人法律制度是以“營利”作為其價值本位,以效益原則與安全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以“商法上的人”為核心,以營業能力為要素,以公司和合伙為主要組織形態的系統化的制度體系。這一新的商人法律制度體系雖然能夠及時解決商人法律制度存在的“缺位”、“錯位”、“越位”等種種問題,實現商人法律制度的微觀和宏觀效應,但是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商人法律制度由“紙上的法”邁向“活法”的涅絕非單純理性的制度構建可以成就,它更為根本地取決于中國百年社會轉型的成功實踐。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研究 目錄
**章 總論
**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研究對象的界定與研究方法的選擇
一、研究對象的界定
二、研究方法的選擇
第三節 論文的結構安排
第四節 研究的價值與創新
第二章 中國社會轉型期的界定和解釋
**節 社會轉型及其相關理論框架
一、社會變遷理論
二、社會轉型理論
三、制度變遷理論
四、社會轉型歷史梳理的理論框架
第二節 社會轉型的歷史梳理
一、社會轉型的歷史溯源
二、近代轉型的歷史考察
三、中國近代轉型的比較思考
第三節 本書對中國社會轉型期的界定和解釋
第三章 商人法律制度研究框架
**節商人法律制度的主體——商人
一、商人的印象
二、商人性格與商人精神
三、商人的法律調整
第二節商人法律制度研究框架
一、商人法律制度的制度內涵
二、商人法律制度的制度構成
三、商人法律制度的制度效應
第三節社會轉型中的商人法律制度
一、商人法律制度起源于社會轉型
二、商人法律制度成長于社會轉型
三、商人法律制度獨立于社會轉型
四、完善的商人法律制度推動社會轉型
第四章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變遷與問題診斷
**節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變遷
一、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變遷階段
二、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變遷模式
第二節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問題診斷
一、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供給缺位:以農村金融組織的法律調整為例
二、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供給錯位:以企業集團的法律調整為例
三、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供給越位:以新《公司法》的部分條款為例
第五章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問題的成因及影響
**節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問題的成因
一、中國社會轉型的特殊性是制約商人法律制度有效性的根本原因
二、中國商人法律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是制約商人法律制度有效性的直接原因
第二節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問題的影響
第六章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的構建
**節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的價值構建
第二節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的原則構建
第三節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的體系構建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研究 節選
**章 總論
第二節 研究對象的界定與研究方法的選擇
一、研究對象的界定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研究》以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其中,中國社會轉型期為研究的橫坐標,商人法律制度為研究的縱坐標,對它們進行學術抽象和準確定義是研究的基本立足點。
“社會轉型”(social transformation)源于西方發展社會學理論和現代化理論!稗D型”是社會學家對生物學概念的借用。transformation為生物演化論,是指“微生物細胞之間以‘裸露的’脫氧核糖核酸的形式轉移遺傳物質的過程”,特指一物種變為另一物種。西方社會學家借用此概念來描述社會結構具有進化意義的轉變。臺灣社會學家蔡明哲在他的《社會發展理論——人性與鄉村發展取向》一書中則首次直接將social transformation譯為“社會轉型”,并表達了“發展”就是由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的一種社會轉型與成長過程的思想。在社會學上,社會轉型主要是指社會結構的整體性、根本性變遷,它不是指社會某個領域的變化,更不是指社會某項制度的變化,而是指社會生活具體結構形式和發展形式的整體性變遷。其具體內容至少應該包括結構轉換、機制轉軌、利益調整和觀念轉變。本書認為:社會轉型是以“過渡、轉換、淆亂與再生”為特征的社會變遷。它是在當社會變遷歷史進程中出現社會漸進過程的中斷和質的飛躍、社會發生激烈的變化、由一種社會形態過渡到另一種社會形態的時候所出現的社會整體性變動,是一種大規模、系統性和根本性的轉變過程。以此為依據,按照馬克思關于社會形態的劃分,堯舜以來,中國經歷了三次社會轉型:~是殷商之際向奴隸社會的轉型,王國維有云“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社會由“巫”文明轉型為“禮樂文明”;二是春秋戰國時期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轉型,子曰“禮崩樂壞,王綱解狃”,社會由禮樂文明轉型為“禮法文明”;三是鴉片戰爭以來由封建社會向近代社會的轉型,此乃“五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社會向“法治文明”邁進。本書所稱“中國社會轉型期”特指中國自1840年至今的第三次社會轉型。
……
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王煜宇,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1977年12月生,重慶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1999年),法學碩士(2002年),法學博士(2005年);四川外語學院文學(英語)學士(1999年)。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管理學博士后。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兩項(2004年、2008年),中國博士后基金一等資助項目(2006年),教育部重點項目(2007年),主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際合作項目等項目多項。2008年獲國家留學基金委“中加交換學者項目”支持。在《現代法學》、《中國商法年刊》等刊物發表文章二十余篇。重慶市首屆WTO專門人才(2002年),西南政法大學優秀教師(2004年),重慶市青年科技創新優秀人才(2005年),重慶市中青年骨干教師(2007年)。博士論文《中國社會轉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研究》獲重慶市優秀博士論文(2006年)。主要從事社會轉型期民商、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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