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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811244106
- 條形碼:9787811244106 ; 978-7-81124-410-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學 本書特色
本書自成體例,立足于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編主要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進行基本理論的闡述;第二編主要突出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人權保護,對民事主體的人身權作了介紹;第三編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簡稱《物權法》)展開理論分析;第四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為主體進行理論闡述。全書突出簡明實用的特點,在理論基礎上吸收借鑒了當前民法理論界的*新研究成果,主要適用于成人教育、高等職業教育學生,以及社會上的自學人員。
民法學 內容簡介
本書立足于現行民事法律規范,自成體例,共四編二十一章。**編民法總論,第二編人身權,第三編物權,第四編債權。**編主要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基本理論;第二編突出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人權保護,對民事主體的人身權作了介紹;第三編圍繞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展開理論分析;第四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論為主體進行理論闡述。
全書主要適用于普通高等院校本、?茖W生,以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和社會自學人員。
民法學 目錄
**章 民法概述
**節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二節 民法的淵源
第三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民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三節 民事法律事實
第三章 自然人
**節 自然人概述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自然人的住所、戶籍和身份證
第四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五節 個體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四章 法人
**節 法人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成立
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節 法人的機關及法人分支機構
第五節 法人的變更和終止
第五章 合伙
第六章 民事行為
**節 民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節 民事行為的效力類型
第四節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節 代理概述
第二節 代理的類型
第三節 代理權
第四節 無權代理
第八章 訴訟時效與期限
**節 訴訟時效概述
第二節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三節 期限
第二編 人身權
第九章 人身權概述
**節 人身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人身權的分類
第三節 確立人身權法律制度的意義
第十章 人格權
**節 人格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一般人格權
第三節 具體人格權
第十一章 身份權
**節 身份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具體身份權
第三編 物權
第十二章 物權概述
**節 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物權的種類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十三章 所有權
**節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所有權的取得、轉移和消滅
第三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四節 共有
第五節 相鄰關系
第十四章 用益物權
**節 用益物權概述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節 地役權
第十五章 擔保物權
**節 擔保物權概述
第二節 抵押權
第三節 質權
第四節 留置權
第四編 債權
第十六章 債的概述
**節 債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債的分類
第三節 債的發生原因
第十七章 債的履行
**節 債的履行概述
第二節 債的履行的具體要求
第三節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十八章 債的保全和擔保
**節 債的保全
第二節 債的擔保
第十九章 債的移轉與消滅
**節 債的移轉
第二節 債的消滅
第二十章 合同之債
**節 合同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四節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章 侵權之債
**節 侵權行為概述
第二節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特殊侵權行為
第四節 共同侵權行為
第五節 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
參考文獻
民法學 節選
**編 民法總論
**章 民法概述
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法律部門,屬于私法的范疇,強調個人本位,側重于對私權利的保護。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以平等民事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調整對象,其淵源包括:憲法;民法通則;民事單行法;國務院發布的民事法規、決議和命令;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文件;國家政策和民事習慣等。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民法的適用范圍包括: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空間上的適用和對人的適用。
重點: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民法的淵源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適用范圍
**節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民法,英文為“civil law”,來源于古羅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古羅馬法中,市民法是相對于萬民法(Jus gentium)而言的,市民法主要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而萬民法主要調整羅馬公民與外國人之間的關系,但在查士丁尼制定《民法大全》時,兩法已經合并。近代在一些大陸法系的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詞,是由市民法轉譯而來的,一般認為我國的“民法”一詞源自日本。從民法的名稱看,民法是與民事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而在民事活動中,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涉及到的法律并非全部都是民法,所以民法也僅僅調整民事關系中的特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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