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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3214637
- 條形碼:9787543214637 ; 978-7-5432-1463-7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 內容簡介
本教材的內容包括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的相關內容。內容的覆蓋面廣并不意味著將全部的三個部門法的內容放進去,而是精選與該專業學生所應掌握的部分,如合同法、物權法等民法的基本內容以及公司法、證券法等商法的內容。 本教材為方便學生的學習和相關技能的練習,同時為提高教師教學的生動性、激發學生學習經濟法的興趣,在每章開始部分有中英文的關鍵詞,在每章結束后都附有案例和思考題,以配合課堂教學討論,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經濟法 目錄
1.1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1.2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3 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1.4 經濟法和相關法的關系
1.5 經濟法律關系
1.6 背景知識——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兩大法系
思考題
第2章 物權法律制度
2.1 物權法律制度的概述
2.2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2.3 所有權制度
2.4 用益物權制度
2.5 擔保物權制度
2.6 占有制度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3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3.2 合同的訂立
3.3 合同的效力
3.4 合同的履行
3.5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3.6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3.7 違約責任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4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4.1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概述
4.2 著作權法律制度
4.3 專利法律制度
4.4 商標法律制度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
5.1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5.2 公司的設立制度
5.3 公司的資本制度
5.4 股權
5.5 公司的組織機構
5.6 公司債
5.7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5.8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5.9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5.10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6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6.1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6.2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7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7.1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7.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7.3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7.4 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8章 破產法律制度
8.1 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8.2 破產程序法律制度
8.3 破產實體法律制度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9章 證券法律制度
9.1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9.2 證券發行
9.3 證券交易
9.4 證券市場的主體
9.5 證券的監管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10章 票據法律制度
10.1 票據法律制度概述
10.2 票據法律關系
10.3 票據行為
10.4 票據權利
10.5 票據抗辯
10.6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0.7 票據的喪失和救濟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11章 保險法律制度
11.1 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11.2 保險法的原則
11.3 保險合同
11.4 保險公司
11.5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
11.6 財產保險
11.7 人身保險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12章 市場競爭法律制度
12.1 市場競爭法律制度概述
12.2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12.3 反壟斷法律制度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13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和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13.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13.2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14章 勞動法律制度
14.1 勞動法律制度概述
14.2 勞動就業制度
14.3 勞動合同制度
14.4 勞動保障制度
14.5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思考題
案例分析
第15章 仲裁法律制度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15.1 仲裁法律制度
15.2 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思考題
案例分析
參考文獻
經濟法 節選
第1章 經濟法概述
關鍵詞
經濟法economic law
市場經濟market economic
經濟法律關系economic legal relation
大陸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引言
經濟自由與經濟法
國家有義務尊重和保障經濟自由。尊重經濟自由要求國家與市場保持距離,市場運轉協調的地方不應有國家的影子,一旦出現運轉失靈,建立在自治自由基礎上的社會組織也是優先手段,而國家干預居于末席,這也是所謂輔助性原則的要求。尊重經濟自由僅僅是國家一項消極義務,國家的積極作為才是市場經濟中經濟自由得以實現的關鍵。市場是權利交換的場所,也是權利沖突的地方,不同主體的經濟自由在市場上發生碰撞,劃分彼此合理的界限成為必要。倫理道德、內部自律固然可以成為權利界限劃分的依據,但是缺乏足夠的權威性是其實施的軟肋。那么,超然于市場、社會之外兼具合法暴力的國家就成為經濟自由沖突的比較理想的裁斷者。市場經濟初期,經濟自由對于國家的要求是較小的,國家按照公平正義的觀念和市場規律制定法律規范——主要為民商法——界定財產權范圍,經濟活動的基本要件以及風險和責任的承擔,如果權利沖突現實的發生,且無法以和解、調解乃至仲裁等私人方式解決,那么,國家提供法庭依據前述法律規范為準繩予以裁判,并以強制力為執行的保障,*終協調經濟自由之間的沖突,總之,國家仍然為“守夜人”的角色。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生產社會化,交易復雜化,空間的擴大化,經濟自由的保護需要國家以更積極的姿態介入市場運行。此外,保護一方的經濟自由,也意味對另一方經濟自由的限制。此外,經濟法對經濟自由的限制還可能由于其他人權要求,例如,國家運用宏觀調控以履行生存權、發展權過程中也會限制一定的經濟自由,又如,國家執行保護、履行人權的物質基礎就是通過限制公民財產權而獲得的國庫收入。
資料來源:閆海,《經濟與社會發展》2007年第1期。
1.1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世界上早期的法律,多是諸法合一、刑民不分。隨著古代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羅馬法對當時簡單商品生產、交換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在羅馬法中,已經出現了“社團法人”等調整經濟關系的概念;出現了借貸、買賣、委托、合伙的契約形式的規定。雖然羅馬法是歐洲奴隸社會的法律,但它所確定的某些原則、法律概念,后來也為資本主義社會沿用。
根據現有資料,一般認為,“經濟法”一詞*早出現在法國摩萊里在1775年著的《自然法典》一書中。德國學者萊特1906年在《世界經濟年鑒》也使用“經濟法”一詞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
有些學者認為,有關經濟法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以羅馬法為代表的古代法律。但是,法學界大部分觀點認為,古代法律中,雖然有部分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但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摩萊里在《自然法典》一書中使用經濟法一詞,尚不具有嚴格的涵義。即使萊特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經濟法一詞,也沒有概括的確切涵義。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后,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產物。早期的資本主義倡導契約自由,國家對經濟活動一般不進行干預。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后,出現了一些新的經濟現象,國家通過頒布一些法律、法令直接干預經濟活動,人們把這些與傳統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民法、商法不同的法律,稱為經濟法。例如,1914年**次世界大戰爆發后,德國為了籌集戰爭物資、加強有關物資管理,先后頒布了《關于限制契約*高價格的通知》、《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利用國家權力對重要物質如糧食等軍需和民用物質的價格實行國家統治,并對居民日用品實行配給制度。當時人們把這些法令稱為“戰時經濟立法”。1918年**次世界大戰結束,德國作為戰敗國,為了應付經濟困難,又頒布了《煤炭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法規,對企業的經濟生活進行直接干預。
隨著一些新的法律現象的產生和發展,人們逐步接受了經濟法一詞。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后,德國、日本、美國等頒布了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以實現政府對社會經濟的強制干預和推動社會經濟的變革。人們逐步興起經濟法研究的熱潮,使經濟法逐步發展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為突出的是戰后的日本,為了擺脫困境,振興經濟,在實行經濟非軍事化、確立和平經濟、提倡經濟民主化三項原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以禁止壟斷為中心內容,包括企業管理、工業、商業、財政金融、外貿外匯、環保等方面130多種經濟法規,并在1979年出版的《六法全書》中設置了“經濟法”專編,可見經濟法在日本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美國,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就先后頒布了《謝爾曼法》、《克萊頓法》、《聯邦委員會貿易法》等統稱為反托拉斯法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冠以經濟法名稱,但一般認為這些法律屬于現代意義上重要的經濟法。盡管經濟法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但世界上只有原捷克斯洛伐克曾于1967年制定了《捷克斯洛伐克經濟法典》,其他國家均未單獨制定經濟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問內,雖然制定、頒布了一些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沒有正式稱之為經濟法。由于我國在一段時間里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不重視經濟法以及其他法律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從宏觀到微觀都是實行以政府指令性計劃為主的管理體制。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都是以政府為主體,以指令性計劃為中心,通過政府的行政行為及采取行政指令、行政措施、行政手段的方法,來保障國民經濟的運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認真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經驗教訓。我國在全面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同時,在經濟工作的方面,提出了要采取經濟的、法律的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來管理經濟,搞好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20世紀80年代,提出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課題,90年代則進一步明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做到改革開放與法制建設的統一,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
雖然,我國經濟發展熱潮的掀起比其他國家晚了30多年,但其發展的速度、廣度和深度是其他國家所不及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方面的立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的重點,經過近30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我國的經濟法律框架體系。與此同時,經濟法研究和教學在全國范圍迅速發展,這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進一步發展。
1.2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在中國法學界,除了很少一部分學者不承認經濟法的存在外,大都認為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我們認為,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應由經濟法來調整。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為維護社會經濟,在適度干預經濟和管理市場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要把握經濟法的幾點基本涵義:
(1)經濟法的特定調整對象是國家在適度干預經濟和管理市場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表明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門的區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的運行以市場主體的自主、自治為前提。民商法著重于市場經營主體及其經營行為方面的規范及其利益保護。但是,市場經濟的歷史發展表明,市場調節往往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的特點,往往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對此,僅依據民商法規則尚難以有效地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這就決定了國家適度干預經濟和管理市場的必要性,在此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正好是經濟法的特定調整對象。
從經濟法的歷史發展過程看,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產物,就其法律規范的特點而言,屬于法學理論中的公法范疇,這類法律規范顯然與調整經濟關系的在法學理論中屬于私法范疇的民商法范疇具有明顯的區別。
(2)經濟法的主要功能是確認和規范國家適度干預經濟和管理市場職責權限,維護社會整體利益。這表明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國家財產公司制的治理,國家財產所有權與行政權力相分離,經濟管理的單一性已被經濟管理的多樣性所替代,直接管理、經濟管理和市場管理等多種形式均已出現。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是一種帶有經濟關系外殼的以權力從屬關系為特征的行政管理關系,它的調整依附于行政調節機制,其直接目的是滿足國家利益的需要。為此,這部分社會關系因素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關系與直接經濟管理不同,它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它發生根據不是行政指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市場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實質上是對市場主體競爭進行管理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和間接管理關系的共同點在于:他們所直接保護的利益都是社會整體,而不是單個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的利益,也不是單純的國家利益。這兩部分內容由經濟法予以調整。
(3)經濟法應確立國家適度干預的原則,國家機關應依法定職責干預經濟和管理市場。認識和區分經濟管理關系,對確立經濟法的原則無疑有重要意義。市場管理、直接管理、間接管理分別涉及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行政性經濟管理關系和社會公共性經濟管理關系。對經濟關系加以區分,有利于分別確認和保護自然人、法人的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而避免用一種利益要求掩蓋另一種利益要求。我們既不能保護法人、公民利益而侵害國家利益,也不能以保護國家利益為名侵害法人和公民的利益。三者利益的協調保護是社會安定與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體現。因此,我們可以把經濟法的本質概括為社會公共性,它的主要作用是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經濟的運行進行適度干預和管理。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基于對經濟法概念的上述認識,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國家在適度干預經濟和市場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市場主體管理關系。
市場經濟的運行以市場主體的自主自治為前提。為了保障市場的正常運行,市場主體進入市場、退出市場需遵循一定的規則,市場主體的自身運作也需有章可循。在各類市場主體中,企業是*主要的主體。以企業制度為例,企業設立、變更、終止、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利義務、企業內部的財務、會計制度等,國家既不能管得太多,也不能放任自流。通過經濟法規的干預協調,使企業及各類市場主體進入市場時就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合格的市場主體,從而有效參與市場經營,提高市場活動質量,保障市場運轉安全與效率。調整這類市場主體管理關系的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2)市場管理關系。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各類生產要素市場,使各類生產要素能自由流通,按市場規則配置各類資源。這需要打破條塊分割、壟斷、封鎖,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會妨害市場功能的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市場本身無力清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不正常現象,這就需要國家干預、協調,強化市場管理、制定市場運行的基礎性規則,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有效地制止壟斷和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調整這一關系的經濟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商標法》、《專利法》等。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盡管市場調節作為基本的調節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市場調節往往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涉及國家、社會的整體利益方面,難免有一定的局限性。國家通過制定各種法律,實施宏觀調控,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防止和消除經濟總量失衡等情況,更好地把社會及人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結合起來,指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高速的發展。調整這類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經濟法主要包括有《稅法》、《價格法》、《計劃法》等。
(4)社會經濟保障關系。
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不能再吃“大鍋飯”了,但是對勞動者基本生活應當給予保障,這也需要國家進行干預。如為因遇到不可抗力的襲擊而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為失業、待業、國家規定的*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資幫助以及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等關系等。國家為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救助和補貼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簡稱社會經濟保障關系。調整這類經濟關系的經濟法主要有《勞動法》、《工資法》、《保險法》等。
1.3 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就是經濟法律、法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所處的位置。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始終貫穿著法制原則,它成了市場經濟的特征。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以后,國家不再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去管理每個經濟主體的每項行為,而是采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去管理國民經濟。即使采用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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