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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治理模式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702369
- 條形碼:9787509702369 ; 978-7-5097-0236-9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歐盟治理模式 內容簡介
近年來,“歐洲模式”一直是一個在國際學術界引起廣泛討論的話題。在政治、經濟領域中,到底有沒有一種“歐洲模式”?如果有的話,它的特點是什么?基礎是什么?未來的走向如何?將會在人類和平與發展進程中發揮什么樣的作用?這些問題在學術上都是極具挑戰性的,同時具有重大的現實政治意義。
討論歐洲模式問題不能離開歐洲一體化,一體化進程使得“歐洲模式”作為一種獨特的治理方式而凸現出來。一體化的歐洲已經走過了五十多年的歷程,按照我們中國人的說法,是到了“知天命”的時候。一體化歐洲的“天命”是什么呢?我認為就是和平與發展。歷史上,歐洲曾經是戰爭頻繁的地方,是兩次世界大戰的策源地。二戰后的歐洲在浩劫中徹底覺醒了,通過一體化走上了和平與發展的道路。因此,討論“歐洲模式”問題離不開和平與發展,這應該是它的精髓所在。
歐洲政治體制,尤其是歐盟治理方面不僅對歐洲,而且對歐美、歐亞、歐拉等多邊關系產生重要影響。
本書力求在歐洲一體化背景下從歐洲國家體制、歐盟社會治理、歐盟外部治理三個方面以多角度縱深探討歐洲模式下的歐盟治理問題。
本書是中歐合作項目,中方與歐方多國專家歷時多年的研究成果,相信這些*新的來自多個立場的信息和觀點對中國學界有更多的啟發。
歐盟治理模式 目錄
代序二 歐洲模式與歐盟
緒論 討論“歐洲模式”
一 歐盟作為一種模式
二 中—歐聯合項目
三 國家建設和共同體建構
四 對多樣性的治理
五 世界事務中的“軟力量”
六 結語
**編 歐洲國家體制
Ⅰ 民族建設、國家轉型與歐洲一體化
一 關于國家建設與轉型的兩種觀念
二 “中心構成”、“體制建設”與“系統程序”
三 “民族建設”與“國家轉型”
四 結語:民族國家的轉型與歐洲一體化
Ⅱ 歐洲國家建構和歐盟一體化——一個亞里士多德主義的視角
一 引言
二 國家
三 真假憲法
四 結語
Ⅲ 歐洲福利國家的未來在哪里?
一 歐洲社會模式
二 社會模式的多樣性
三 歐洲社會模式面臨的挑戰
四 結語:向歐洲聯盟的其他成員國學習
第二編 歐盟社會治理
Ⅳ 歐盟治理的批判性評判
一 引言
二 政府主導下的歐盟治理
三 向新的治理模式的轉變
四 對歐盟新治理模式的批判性評價
Ⅴ 歐盟治理下社會伙伴的角色變化
一 社會對話的概念
二 標準立法程序下社會伙伴的作用
三 社會伙伴程序的特別之處
四 開放式協調法下社會伙伴的新角色
五 結語
Ⅵ 如何在多層和多元文化的國家間構建民主:可行性和正當性(能實現嗎?應該實現嗎?
一 歐盟的背景
二 民主與人權的個案
三 大型的、多層次、多語言、多文化的政治秩序能否回應民眾的要求?
四 一個歐盟這樣的多層政治秩序是否應該民主?
五 如何使歐盟更民主、更具合法性?
六 結語
Ⅶ 協商還是博弈?——對“歐洲制憲會議”的考察
一 導言
二 協商的定義和作用
三 “歐洲制憲會議”中的協商和博弈
四 結語
第三編 歐盟的外部治理
Ⅷ 歐盟的外部治理:歐盟在歐洲內外的民主促進
一 引言
二 歐盟擴大和中東歐國家民主改革的經驗
三 如何在更廣泛的歐洲范圍內促進民主
四 結語
Ⅸ 從亞歐會議進程看發展國際關系的“歐洲模式”
一 導言
二 “制度化的一體化”: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制度建設
三 亞歐會議的制度框架:歐洲的烙印
四 “間接的制度影響力”:其實施方式和結果
五 結語:“歐洲模式”和國際舞臺上的“民事力量”
Ⅹ 歐盟能源安全戰略及啟示
一 歐盟能源安全戰略的演變
二 共同能源安全戰略的基本架構
三 歐盟能源安全戰略的績效和啟示
Ⅺ 歐盟國際危機管理的轉變與理論視角
一 國際危機管理新趨向與歐盟的轉變
二 對歐盟危機管理轉變的理論解釋
三 結語
Ⅻ 歐盟對巴爾干的沖突調解政策——一種新制度主義的分析
一 巴爾干沖突的潛在根源
二 歐盟在巴爾干的沖突調解:一種新制度主義的分析視角
三 歐盟沖突調解模式的實施和評估
四 歐盟在西巴爾干能建成新的路徑依賴嗎?
ⅩⅢ 歐盟與拉美國家關系及“歐洲方式”
一 引言
二 歐拉對話與“歐洲方式”
三 歐拉對話的建立與“歐洲方式”
四 歐拉對話的發展及其意義
歐盟治理模式 節選
**編 歐洲國家體制
Ⅱ 歐洲國家建構和歐盟一體化——一個亞里士多德主義的視角
一 引言
“因為國家不是由偶然聚在二起的一群人發展而來,更不是在某一天突然出現的。”
2007年6月的布魯塞爾首腦會議*終決定用一個《改革條約》代替原來的《憲法條約》。這意味著歐盟已經承認了“制憲計劃”在法國(2005年5月29日)和荷蘭(2005年6月1日)公投中所遭受的挫敗。然而,用一個《改革條約》來取代《憲法條約》并不會改變改革計劃的實質。《改革條約》確實不僅取消了“憲法條約”這一名稱,也刪去了一些使歐盟看起來更像一個國家的象征性符號,如盟歌、旗幟,以及“歐盟外交部長”這個職位。此外,新條約也拋棄了“法律”和“框架法律”之類的敏感字眼,只保留了“規則”(regulations)、 “指示”(directives)和“宣言”(declarations)等形式。與此同時,《改革條約》卻保留了一個更為獨立的歐盟上層建筑所應具有的大部分因素,包括一個單一的法律人格、常任歐盟主席、全歐性的公訴人主體(歐盟檢查官),以及有實無名的歐盟外交部長。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首創、被《阿姆斯特丹條約》所修訂的歐盟三支柱結構也將被一個單一的結構所取代。有效多數決策方式的適用范圍將包括外交政策、能源、交通、空間政策等廣泛領域,進一步縮小了成員國否決歐盟立法的權力。也許*重要的一點是《改革條約》關于自我修訂的規定,這意味著歐盟有權力通過修訂條約而提高自己的職能。總的來說,《改革條約》至少為歐盟通過更為集中化的道路走向一個“更加緊密的聯盟”提供了潛在的可能。《改革條約》中的一些新條款體現了這一點:條約賦予了成員國在警務和刑法合作領域“選擇不參加”(opt out)的權利,還有一個新條款甚至允許成員國退出歐盟。換句話說,盡管再三確認了歐盟不會發展成為一個“超級國家”,《改革條約》卻仍然涉及了一個真正的憲法性問題。《憲法條約草案》*初被視為一種使歐盟更加透明、更接近公民的方案。《改革條約》則有著不同的目的。因而,幾乎所有的評論家都認為歐盟的“民主赤字”仍舊和以往一樣嚴重,人們依然對歐盟的真正本質抱有疑慮。
然而,我們真的應該使用憲法主義的語匯來描述歐盟的政治本質嗎?在眾多高于民族國家的政治結構中,為何獨有歐盟成為憲法性建構的對象?在當前的修約政治中所經常使用的憲法性語言不僅體現了對學術界和政治界談論歐盟問題時所通用的中性語言的突破,也意味著人們在面對歐盟憲法問題時已經拋棄了原有的“語義學上的謹慎”。為了找到“什么是歐洲一體化的政治本質”這一根本性問題的答案,也就是說歐洲一體化的“終極目標”究竟是一個“聯邦體系”還是一個由民族國家之間的合作所構成的“邦聯”,我們首先應該回到亞里士多德那里去尋找根源。我們難以為歐盟確定一個“名稱”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歐盟不是一個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共同體”。亞里士多德所定義的“共同體”——也就是國家——來自于公民關于公正和不公正、好和壞、正確和錯誤的行動過程等問題的爭論。因而,我認為我自己的**個任務就是“正名”:什么是國家?憲法意味著什么?本章要回答的第二個問題與所謂“虛假的憲法主義”有關:在不具備社會和文化前提的情況下,一個政治實體的“憲法化”意味著什么?在本章的*后部分,我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歐盟不是一個形成中的政治實體,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歐盟真正的“終極因”是什么?如何解釋它作為一個相當獨特的治理結構所取得的成功?歐盟成功的“秘密”是什么?
二 國家
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無所茍而已矣!”
那么,當進入到一個憲政體系的框架之內時,政治行為者以及他們在法學界和政治科學界的同盟者在歐盟中的行為會產生什么樣的結果呢?如果他們聲稱其立場完全基于歐洲人民的主權,結果又會如何呢?然而,歐盟的政治體系不是建立在一種社會結構之上的,歐盟的治理模式也不是基于一個文化體系,因而歐盟憲政主義者們實際上正陷于一個謬論之中。阿歷克西·德·托克維爾首先指出了這一點:他們從“人民的沉默”中推導出這種主權意愿,從“人民的服從這一事實推斷出統治的正義性”。其結果就必然是一種“虛假的憲政”。
歐盟《憲法條約草案》將自己偽裝成歐洲制憲時所產生的必然結果,自以為重復了詹姆斯·麥迪遜及其同僚在1787年所成就的偉大功績:創造出了一個未來的合眾國所不可或缺的人民的統一。然而,正如本文所將要論證的,將歐盟“憲法化”的努力*終只會導致一種“虛假的憲政”。這種“虛假憲政”將一個“歐洲”的存在設定為《條約草案》和《改革條約》的預設前提。以亞里士多德的思想為佐證,我認為歐盟的制憲政治迄今尚不存在,而且也極有可能將不會產生的社會和文化條件當成了既成事實。
亞里士多德對城邦政治的分析有一個重要的出發點:一個社會的社會結構和文化體系。韋伯(以及我們中的多數)的思想集中于如何贏得權力或如何擴大自己的權力份額的問題,亞里士多德所關心的核心問題卻是一個復雜的、飽受沖突困擾的社會如何轉變成一個可以實行有效治理的共同體,并進而提高公民的福利。對于亞里士多德來說,實現這一目的的方式就是憲法。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第三卷開篇的論述就指出了歐盟研究的中心問題:“對不同形式的政府的本質和特征所做的任何思考都必須首先回答國家是什么。”對于歐盟的政治組織形式,除了將之界定為政治科學所討論的一種特殊政體外,人們幾乎無法達成任何共識。歐盟是多層治理結構的一部分嗎?抑或它本身就是一種特定的政體?在*終的分析中,歐盟這一政治結構是基于公民還是基于國家?然而,盡管政府間主義和制度主義的觀點之間存在著鴻溝,但兩大思想流派一致認為歐盟是某種超越了,“我們所知的”國家的東西。似乎所有的相互競爭的理論路徑都有一個共同的討論基礎:歐盟是一種新的政治組織,對作為政治秩序主要形式的國家形成了挑戰。幾乎沒有任何人公開聲稱歐盟應該發展成為一個國家。
可是由于對“國家究竟是什么”這一問題人們尚未取得共識,恐怕關于歐盟的爭論只會變得更加混亂。
在亞里士多德的討論中,國家被視為公民之間的聯合。亞里士多德不厭其煩地指出,“一個人不是因為他居住在某個地方而成為公民,因為外國人和奴隸也住在同樣的地方;他也不是因為擁有了起訴和被訴的法律權
利而成為公民,因為這種權利可以通過協約條款的規定而獲得”。很顯然,亞里士多德明確區分了國家和賦予公民平等權利的協約體系兩者之間的不同。它們之間的分界線就是公民“在一種基于選擇的生活中共享快樂”的能力。他強調說“國家不因不義的聯盟和安全而存在,也不是為了交易和相互交往而存在”。換句話說,一個基于“共同市場”的社會不能轉變成一個共同體。
馬克斯·韋伯、埃米爾·杜克海姆(又譯涂爾干)和塔爾科特·帕森斯都重申了亞里士多德關于市場建構不能產生共同體的觀點。韋伯指出:“市場共同體是現實生活中*不具有人格性的一種關系,……市場的非人格化的原因在于它只重視實利,市場具有只關心商品的傾向。只要允許市場完全按照自己的傾向發展,市場的參與者便會將注意力集中在商品之上,完全忽視了人;在市場中不需要兄弟情誼和相互尊重,這種自發的原始人際關系從來都不需要人之間的聯盟來維系。”由于這個原因,市場交換或金錢交易所產生的群體與通過理性地接受(或外加)的規范而形成的聯盟是完全對立的。杜克海姆的觀點比韋伯還要極端,他認為個人在市場中依據利益而產生的行為永遠都不可能成為一個復雜社會中社會團結的基礎:“建立在利益基礎上的人際關系從來都不可能持久”。相反,他強調,即使是將市場維系在一起的契約性關系也需要以非契約性因素為基礎,因為“任何因素都比利益因素更為持久。今天利益使我和你聯合起來:明天同樣的原因又使你成為我的敵人。這類原因只能產生短暫的關系和易逝的聯合”。塔爾科特·帕森斯雖然同意市場會產生“相互依賴的生態集合體”,但他還是在此類集合體與具有自我意識和行動能力的集體之間做了明確的區分。這樣一種集合體對責任沒有要求,也無法向承擔責任的人提供滿足感。換句話說,這種群體是不能自足的,因為它“不具有使公民善良和公正的力量”。
而城邦,或者國家,是一種共同體,它們具備了維持一個自足體系的所有前提條件。其他任何共同體,無論是家庭、村莊還是某些職業或宗教團體,都不具有這種“完整性”。由于國家具有這種性質,它便有能力使個人得以自給自足,將個人引向“美好的生活”。如果我們使用更現代的術語,國家的這種特征應該被稱為“福利國家”,社會政策因而占據了討論中心位置。然而,亞里士多德式的“福利國家”概念的出發點就是人應該發展多方面的潛質,因而它無法約束極權主義:“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追求不同的快樂,因而他們有著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政府形式。”能夠避免國家成為一個以純粹的再分配為目的的壓制性機器的,是被亞里士多德視為憲政國家本質內容的機制:公民輪流統治和被統治。
將國家看做一種具有自足能力的共同體,就意味著它“從本質上高于家庭和個人,因為整體高于局部”。因而,從亞里士多德的視角來看,無論是“領土疆界”還是“共享的地域”都無法構成城邦。一個自足性的共同體,或國家,得以延續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存在一個決策性的功能體系,這個體系可以將足夠的權力和聲望分配給這些功能性角色;另一個前提條件是,它應該具有一個能夠控制分配和調解沖突的完整的結構。對亞里士多德來講,更嚴格意義上的“憲法”就是指城邦國家的各種功能整合而成的一個進行性的體系。
在亞里士多德的概念中,國家是一個以對正義的共同理解為基礎的共同體。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繼承了他的思路。安德森造出了一個詞匯:“想象的共同體”。安德森認為“國家是想象的,因為即使是在*小的國家中,一個人也不可能認識或遇到他的同胞中的大多數,甚至都不可能聽說過他們。但是共同體的形象卻存在于每個人的心中”。盡管安德森將國家看做是“印刷資本主義”的產物,他非常明確地指出:構成一個民族——或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國家”——的關鍵因素是會話(discourse)。安德森將“一種深厚的平行性的同胞情誼”或“兄弟情感”視作民族形成的核心因素的時候,他在本質上是在重新表述亞里士多德的國家概念,即koinonia(意為國家或共同體——譯者)。“共同體”和“聯合體”之類的概念無法充分表達它所包含的更為隱性的內涵。對亞里士多德來講,國家就是“公民間在憲法之下的一種伙伴關系”。所謂“伙伴關系”在本質上
意味著公民有能力使其社會中的關鍵問題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事務”。因為共同體具有這種性質,亞里士多德得以做出如此論斷:“共同體就是憲法。”憲法在本質上就是有意建立起來的理性的反饋機制,它將一個社會變成一個共同體,使其有能力實現對自身的控制,用亞里士多德的話來說,就是實現“自足”。
很顯然,塔爾科特·帕森斯一定具有類似的想法。他認為檢驗一個“集體”在現實中存在的方法就是看它對共同價值所面臨的威脅做出什么樣的反應。“成為一個集體就是指其成員被整合到一套共同的價值體系之中。這種整合意味著這個集體的成員在合適的環境下會‘捍衛’他們的共同價值”。在杜克海姆的社會學之中,一個社會的精神表達體現為一種道德集體,它在反擊入侵的過程中被重建和加強。因而,如果想探查歐洲“社會”的存在,我們應該去觀察那些體現了歐洲道德觀之存在的行為。杜克海姆認為一個共同體中的“反常行為”應該被看做是“公共健康的一個因素,任何健康社會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它“受到全部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的制約”,甚至還在“道德和法律的正常進化”中扮演著“有用的角色”,有時它還有助于預先決定必要的變化,因為它“提供了對未來道德的預期”(正如蘇格拉底的罪名對雅典所起的作用)。如果杜克海姆對反常行為所做的功能性分析是正確的,那么歐洲的道德體系的進化也存在這種反饋循環嗎?我們能否觀察到真正的集體行為?在歐洲一體化過程中,我沒有看到與這種根本性的社會過程類似的任何特征。這一點強調了歐洲一體化是體系的一體化,不是社會的一體化;是一種試圖控制政府行為的治理結構,不是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共同體建構。
顯然,歐盟所缺乏的正是其“公民”之間的任何感情紐帶。如果認真對待亞里士多德關于“國家就是公民為了生活的目的而形成的團體”這一觀念,歐盟的這種缺陷便不足為奇。只有當國家真的成了一個“憲法之下的公民的伙伴關系”,感情紐帶和社會團結才會出現。作為與某種類似于“政府”的事物相關聯的一種集合體,歐盟可以對其“公民”的生活福利作出貢獻,在這一點上,它與家庭、宗教團體和職業團體的功能類似。然而它所做不到的是為現代市場經濟中個人的福利所可能受到的威脅提供預防。當然,就我們所知,民族一國家也沒有能力完全做到這一點,但至少比歐盟更為勝任。
因而,我的結論就是,盡管國家之間的聯盟在執行市場交易方面的功能時似乎很像一個國家,然而亞里士多德所認為的城邦的特征恰恰在于為歸屬于國家的每一個個人提供善意的照顧。作為一種社會集合體的歐盟并不是一個集體,而是具有共同特征——特別是某些公民和政治權利——的一類人。這兩種集合體之間的區別在于:歐洲公民這種“類”身份并不包含共同行動。這并不是要否認作為歐洲公民這種身份已經滲入了對角色的定義,已經至少部分地改變了歐洲政體的概念,而是說它還不足以產生出一種集體。一個集體中的團結在多數時間里只是隱性的,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被激發出來,考慮到這一點,上述論點就更為真實。沒有任何一種人類集合體是持久團結的。然而,將歐盟看做是一個具備實在的社會維度的政體是荒謬可笑的。
同樣地,我們還必須注意到,歐盟的“法律”對“公民”有“直接的效力”,這與國家法律并不是一回事。國家法律所做的是基于其道德權威而促進社會公正。歐洲無法做到這一點毫不奇怪,因為這種通常難以理解的具有精神本質的功能來源于國家可以滿足社會的基本需求這一事實。在尚不存在個體行為者之間的實在的認識論共同體的情況下,通過文化象征將歐洲整合起來的任何嘗試都注定是無效的。
至此,我們已經涉及亞里士多德主義關于國家和聯盟區別問題的核心。亞里士多德認為,聯盟的用途在于“即使沒有質的不同,它也可以以量取勝(因為相互保護是其終極目標)”。他認為使一個聯合體得以建立的因素有很多種。對一個國家來說,是公民的團結;對一個聯盟來說,則是國家的團結。在一個聯盟中不同國家的公民之間的關系中,缺乏一種亞里士多德稱之為“國家的救贖”(salvation of states)的東西,即“互惠的原則”。亞里士多德所指的是一種與公正觀念緊密聯系的互惠關系——這種公正超越了市場交易,因為它將人們所具有的不同地位也納入考慮。正是這種綜合的公正構成了一個共同體的核心。這種共同體是一群分享著關于什么是正義和什么是非正義的共同觀念的人的整體,因為這種共同體建立在對正義的問題的持續爭論之上。“擁有這種觀念的人們之間的聯合形成了家庭和國家”。亞里士多德的*后結論是:“正義是將人們聯系起來形成國家的紐帶。”我認為這一結論對今天的“國家”依然有效,正是這種性質使國家與其他的東西,比如歐盟,區別開來。確實,歐盟所具有的對民族國家進行約束的特性比其他任何政治秩序都更為顯著和明確,包括美國內戰爆發之前的“費城體系”。然而與此同時,歐盟幾乎還完全缺乏國家的特征。它無法執行國家的功能。它的“政府”沒有能力保衛它的領土。它不擁有對合法暴力的壟斷權。它不進行征稅,而且除了在農業方回,它也不具備福利的功能。
……
歐盟治理模式 作者簡介
周弘,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研究員、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部委員、國際學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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