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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國民基礎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8057103
- 條形碼:9787308057103 ; 978-7-308-05710-3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司法的國民基礎研究 本書特色
該專著以深入淺出的文風,以實證材料為基礎 層層展開分析 從司法腐敗
這一現象切入,引發一系列的思考;再從普通民眾的刑事司法觀的調查入手 揭
示老百姓心中關于司法公正的天平; 然后在此基礎上討論司法民主 刑事司法
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等理論問題。 綜觀全文, 關注中 國的現實又不失開闊的世
界眼光:討論西方的經驗,又不照搬、 媚外:思考改革患路 又不刻意于對策
立法規劃。全書貫穿著一種人文主義關懷,以對國民基礎的深思和對弱勢群體
的關注,指引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提出 了以 認真對待刑事司 法的國民基礎
之態度,引領刑事司法改革的走向 以司法精英主義和司法大眾主義的契合 以
民眾的信任乃至于信仰,重新夯實司法制度的 國民基礎。
刑事司法的國民基礎研究 節選
nbsp; 序
中國正處于社會巨變和法制轉型的關鍵期,對置身其中的法律人
來說,其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是前所未有的。一方面,轉型中國以眾多
本土問題的形式,提供了學術和制度創新的各種契機;另一方面,現有
法律秩序和法律理論作為西方的學習者和追隨者,卻無力解釋和解決
一些必須面對的中國式問題。就此觀之,我們實處于一個“*好和*
糟的時代”。
當下以法律移植為特征的大規模形式法制建設,需要理論研究在
理念、制度和技術等諸方面及時跟進、適度超 前。既要研究現代法律
體系的構成和運作,也要研究諸多“之所以然”的問題,以求在固有傳
統與舶來品之間探詢一種妥當的嫁接,獲取一種合理的平衡,乃至實
現適度的超越,避免落入“只有制度皮囊,而無價值骨血”的陷阱。這
既是國家各級研究院、學術社團的任務,也是研究型大學要面對的課
題;既是老一代法律理論工作者的學術使命,更是新一代法律學人的
時代擔當。
梁任公曾言,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富則國富,少年強則國強,少年
獨立則國獨立,少年自由則國自由,少年進步則國進步,少年勝于歐洲
則國勝于歐洲,少年雄于地球則國雄于地球。秉持“求是厚德,明法致
公”的院訓,追求“專業典范,社會公義”的教育理想,守候“返回法的形
而下”的學術旨趣,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特推出了一套由法學新銳創
作的作品,冠名為“光華法學博士文叢”,以扶持學術,獎掖新人。歷史
表明法學的盛衰與政治的治亂息息相關:法學興盛,政治才有可能興
盛;法學衰敗,則政治必然衰敗。我們希望本叢書能持續成為高層次
學術新著的展示窗口和成長園地,直至迎來法學的真正繁榮和法治的
全面昌盛。
編 者
戊子年新春于錢江畔月輪山
第四章民眾參與刑事司法的
價值及其實現方式
從古希臘的民眾法庭到現代西方國家的陪審團審判,民眾通過各種途
徑參與刑事司法作為直接式司法民主的代表性形式體現了司法主權在民。
正是這種直接性,使得民眾參與對于司法民主的象征性意義是不可替代的,
同時,民眾參與從實質上提升了司法的民主性和正當性。在現代法治國家,
民眾參與刑事司法有著多種形式,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和長短,這些參與有著
深刻的價值底蘊。但是,從西方國家民眾參與司法的現況來看,這種參與似
乎卻有著一種衰退的趨勢。一系列問題需要我們認真反思:在司法職業化、
專業化的旗幟下,普通民眾有參與司法的空間嗎?即便是職業法官的素質
還常常被質疑,那么普通民眾具備參與司法裁判的能力嗎?在缺乏相應傳
統和崇尚和諧的我國,民眾愿意參與刑事司法嗎?在對“陪而不審”的現況
百般苛責之下,陪審制的存在還有價值嗎?……
**節 民眾參與司法在現代民主
法治社會中的定位
隨著民主法治化的進程,隨著人的主體性的彰顯,現代社會,民眾不再
滿足于豐衣足食的基本愿望,而是希望更多地參與社會管理,更好地實現公
正、平等、自由等基本價值。民眾參與司法正契合了民眾的這種需求和心
理,在當下日益成為追求司法民主的一個焦點。司法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受
社會公眾支配已經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主要特征之一。從世界各國司
法制度的發展軌跡中可以看到,吸收公民直接參與國家司法活動,發揮公民
在司法活動中的積極作用,被認為是一個國家司法民主的重要標志。
民眾參與被認為是現代民主的核心內容之一。著名哲學教授科恩從民
眾參與的角度對民主作了頗有見地的闡釋:“民主是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在
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可以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
決策。”①在此基礎上,科恩提出了具體衡量民主程度三大尺度:一是參與的
廣度,這是數量問題,即受政策影響的社會成員中實際或可能參與決策的比
率,通常比率越大越民主;二是參與的深度,這是由參與的性質決定的,即參
與者參與時是否充分、有效;三是參與的范圍,指參與者能對哪些具體的問
題發揮作用,一般來說,范圍越廣越民主。
司法作為社會管理體制的關鍵性組成部分,民眾參與司法的廣度、深
度、范圍顯然是衡量一個社會民主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作為民主形式的
民眾參與司法,從廣度上要求,普通民眾都應有權參與司法活動,而不是將
參與司法的權利囿于少數的社會精英,從而實現大眾話語和精英話語在司
法活動中的契合;從深度上要求,這種參與應是富有成效的,民眾的參與能
夠對司法裁判活動產生實質的影響,而不是流于形式;從范圍上要求,民眾
能夠在司法的各個階段和各種具體司法活動中發揮參與、監督等作用。
主權在民一向被認為是民主理論的支點之一。司法主權在民是主權在
民這一民主思想的具體體現,司法主權在民又必然要求司法為民。具體到
刑事審判領域,便要求民眾能夠及時有效地參與到刑事司法中去,并因此而
對整個審判構造產生影響。對此,棚瀨孝雄教授曾指出:“如果僅僅把審判
理解為在法官頭腦里進行的判斷作用,那么從嚴格適用法律模式擺脫出來
只能意味著承認法官創制法律的自由,成為恣意的審判,而不能真正回答社
會的要求。構建新的模式,應該著眼于一般國民通過審判來貫徹自己意愿
的要求。”③也就是說,民眾廣泛地參與司法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征。特別是
在現代大眾化的社會里,原來在很大程度上擔負著糾紛解決功能的共同體
趨于解體和以民眾的參與為契機而發生的對司法功能的新要求等現象,帶
來了被稱為救濟要求的泛化或大眾化的傾向。司法民主的*直接特征在于
司法的*終決定權歸于民眾。羅爾斯認為:“對于誰是決定者的問題,我們
的回答是:所有的人都是決定者,即所有能夠審慎考慮的人都是決定者。借
助理性、禮讓和幸運,這種決定常常能很好地作出。”在羅爾斯的討論中有一
個基本的假設,即一種在許多人中間理想地進行討論,要比任何一個人自己
的審慎思考更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因為在日常生活中,與其他人的交流
意見克服了我們的偏見,拓寬了我們的視野,我們被要求從他人的思想來看
問題,我們深深地感到自己眼界的局限。基于這種思想,他又指出:“*高的
上訴法庭不是法院,不是執行機關和立法機關,而是全體選民。”①
第二節 民眾參與司法的主要一形式及其民主性
一、陪審制及其民主價值
陪審團審判是*重要的一種民眾參與司法的形式。②“一個陪審團的本
質特征很明顯在于:一群法律的外行居于追訴人與被追訴人之間,作出對有
關事件的常識性判斷。”③如前文所述,早在古希臘便已經有了公民陪審的制
度。1066年,隨著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這一制度也傳人英國并逐步演
變成體現司法民主和捍衛公民自由、人權的一項制度。霍茲沃曾寫道:“由
于它(陪審團)保持了那樣的地位,它在16世紀極大地限制了星座法院和御
前會議引進(歐洲)大陸(糾問式)程序的能力。在后來的幾個世紀,它又有
力地保證了行政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符合當時人們的一般觀念。”④17、18世
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思想家反對封建專橫,正式提出并將陪審團
制度作為斗爭的利器。可以說,陪審團制度的產生便是民主斗爭的勝利。
當下,陪審團審判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被看作是民眾自治的一種重要方式,參
與陪審團審判因此被視為一種公民責任。
刑事司法的國民基礎研究 作者簡介
p> 作者簡介
胡銘,男,1978年出生,浙江樂清人。中
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后,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曾得到國家
博士后基金資助,主持浙江省社科規劃課題,入
選浙江大學紫金計劃,獲得浙江省政府優秀成果
獎。曾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等法學核
心期刊上發表論文50余篇,其中數篇被《中國社
會科學文摘》、《人大復印資料》等轉載。先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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