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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jiān)督指導2007年第2輯總第22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修正專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176041
- 條形碼:9787802176041 ; 978-7-80217-604-1
- 裝幀:暫無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審判監(jiān)督指導2007年第2輯總第22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修正專輯 節(jié)選
bsp; 民事訴訟法(修正)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 孫祥壯 董 華 王朝輝
一、再審管轄
**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
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條文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對民事訴訟法原**百七十八條進行修訂的基礎上,規(guī)定了當事
人申請再審權利及申請再審管轄、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采取兩審終審制加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訴訟模式。一個案件經(jīng)
過兩級法院審理后即為終結,所作出的裁判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
不再享有上訴權。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法定程序或?qū)嶓w錯誤情形
時,當事人只能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救濟。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救
濟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初設立,是以公權利對存在缺陷的生效裁判進行
干預為目的,并沒有作為當事人訴訟程序設立,當事人僅享有憲法意義上的
申訴權。1991年民事訴訟法通過**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賦予了當事人申請
再審權利,使當事人得以通過行使申請再審權利,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錯誤
的生效裁判。盡管1991年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但當事人申
請再審權利是一種訴權還是仍屬于監(jiān)督權利的范疇,理論界始終存在爭議。
從立法的演變及制度的特點分析,1982年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申訴權,顯然
屬于憲法意義上的民主權利,非民事訴訟權利。1991年民事訴訟法以當事人
申請再審權利取代申訴權,并規(guī)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事由等,使申請
再審權利具備了一定的訴訟權利的特點。但是,由于立法并沒有將當事人申
請再審設計為獨立的再審之訴,而是將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作為
再審發(fā)動之主體,規(guī)定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在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同
時,對申請再審管轄、審理程序、期限等制度設立不完備或沒有作出規(guī)定,
沒有建立一套公開、系統(tǒng)的程序規(guī)則,不能從程序上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
利的落實,使得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利處于空置狀態(tài),不能保證當事人申請
再審權利的有效實現(xiàn)。從而使本應具有訴權地位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淹沒?
于傳統(tǒng)的職權監(jiān)督的色彩中,弱化了其作為當事人訴權所應具有的法律地位,
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沒有得到有效體現(xiàn)。1991年民事訴訟法修
訂的結果僅僅是在制度上拓寬了啟動案件再審的渠道。在司法實踐中,雖然
1991年民事訴訟法以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取代了申訴權,但由于立法上相關
程序規(guī)則的缺失,以及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訴權性質(zhì)沒有界定,訴權特
征不明顯,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在司法實踐領域也沒有被作為訴權對待,實
際操作中基本與申訴處于同等地位,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諸多問題。突出表
現(xiàn)在申請再審啟動主體、期限、審級、次數(shù)、申請再審事由等方面的無限性,
影響了法院裁判的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浪費了司法資源,也使當事人和社會公
眾形成“申訴難”、“申請再審難”的司法不公的印象,造成當事人纏訴,社
會公眾不滿,影響了社會秩序的安定,動搖了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因此,
對現(xiàn)行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改革,從制度上解決現(xiàn)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缺陷,是
司法部門及理論界、社會公眾的普遍要求。隨著法制的完善和民事訴訟制度
的發(fā)展,尊重訴訟主體的意志、弱化公權力對民事私權領域的干預已成為民
事訴訟的重要理念。在*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進行的多次調(diào)研中,盡管有
的法官和學者主張取消當事人申請再審,將我國的兩審終審改為三審終審制。
但是,主流的觀點認為在現(xiàn)行司法信譽還不高,司法權威性不足的狀況下,
即使設立三審制度,也必須提供相應的、有效的對生效裁判的補救措施,以
解決可能存在的錯誤裁判情形,否則,無助于增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公
正形象,無助于增強公眾對司法裁判的信任。構建再審之訴,對現(xiàn)行當事人
申請再審權利進行訴權化改造已經(jīng)成為理論界和司法領域多數(shù)人的共識。2005
年*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明確指出:
“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審判監(jiān)督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維護司法既判
力。探索建立再審之訴制度,明確申請再審的條件和期限、案件管轄、再審
程序等事項,從制度上保證當事人能夠平等行使訴訟權利。”為此,多年來*
高人民法院致力于研究對現(xiàn)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進行訴權化改造的辦法,
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再審之訴的可行性和制度模式。
本次立法部門啟動的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正,并非對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
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全面改革和修訂,而是基于社會公眾對解決“申訴難”、“申
請再審難”的迫切要求,以及中央司法改革的倡導,以解決當事人“申訴
難”現(xiàn)象,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為目
的,對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行使等相關程序進行修正,
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實現(xiàn)。因此,本次立法修正選擇在現(xiàn)行民
事訴訟法基本框架不變的前提下,對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
進行訴權化改造的方式,以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模式完善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
的行使、法院的受理及審查、審理等各項制度,使申請再審訴權化、程序
化。將申請再審權利作為訴權的地位通過立法加以完善和落實,確立當事人
的訴訟地位,暢通當事人申請再審渠道,可以從制度上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
權利的落實,并能夠促使法律問題回歸司法領域,切實解決當事人“申訴
難”的問題,減少涉法上訪現(xiàn)象的發(fā)生,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發(fā)展,同時
也為今后逐步將啟動再審的權利真正賦予當事人,弱化公權利在再審程序中
的地位,建立獨立的完全由當事人為啟動主體的再審之訴打下基礎。這既是
法制的完善和民事訴訟制度發(fā)展的需要,也是現(xiàn)實社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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