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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證與仲裁制度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31611
- 條形碼:9787562031611 ; 978-7-5620-3161-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律師.公證與仲裁制度 節選
七章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
**節 公證機構
一、公證機構的概念和特征
公證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
的證明機構。公證機構是履行證明職能的組織,與其他行政部門、司法部門、法律服務
部門不同,它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行政部門,不是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司法部門,也不
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律服務部門。對此,《公證法》第6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
法》都有相關規定。公證機構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公證機構依法設立。公證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法定的設立條件,并嚴格按照法
律規定設立程序進行。
2.公證機構是履行證明職能的機構,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事項發生公證的法律效
力。公證權只能由法定的公證機構行使,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否則其他任何機關、單
位、團體和個人無權出具公證證明。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的證據效力大于其他機
構出具的證據的效力,*具有權威性。而且公證書為國際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這是
其他證明文書無法比擬的。
3.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設立公證機構的目的是承擔部分社會職能,預防糾
紛,減少訴訟,而非向社會提供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律服務,否則與公證機構履行的社會
職能相背離。公證機構在承辦公證業務時向公證申請人收取一定費用,是為辦理公證
事務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及維持公證機構的正常運行和發展的必要費用。
4.公證機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證機構在工作中,因其過錯或者公證員的過錯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因當以公證機構的財產對他人承擔責任。這種責任的性質是民事
責任,是民事侵權責任,其責任承擔的主體是公證機構。
5.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活動以當事人申請為條件,不能強制當事人辦理公證,也無
權強制執行公證事項。
二、公證機構的設置
我國《公證法》第7條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
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若
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8條
又再一次明確了這一規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是設立公證機構的原則,因為公證業
務行為不是市場行為,不應當按照市場經濟規則自由競爭,不實行優勝劣汰。
《公證法》對公證機構設置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①有利于公證機構依
法公證。公證機構依法辦理公證業務,主要是為社會經濟提供法律服務。在縣、不設
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既與市場經濟區域掛鉤,又有利
于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了解情況,在查清公證事項真實性、合法
性的基礎上,出具公證書,為市場經濟的交易安全提供保障。②方便當事人申請辦理
公證事務。公證機構的設置體制,應考慮公證機構所處區域的人口密度、經濟發展和
社會交往所決定和影響公證業務的需求量,便于當事人向有關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
證。③實現各個公證機構法律地位的平等。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使各個
公證機構之間互不隸屬,它們之間沒有級別差異,使各個公證機構處于平等法律地位。
各公證機構都是在各自的執業區域內,獨立行使公證權,所出具的公證書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三、公證機構設立的條件和程序
(一)公證機構設立的條件
公證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公證法》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
辦法》的規定,公證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一個具體的公證機構應有自己的名稱,以區別于其他的公證機
構。在我國公證機構統一稱為公證機構。公證機構的名稱,因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
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證機構的名稱,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公證機構名稱
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文字組成,并不得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設立的其他
公證機構的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相近似。公證機構的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
行政機關在辦理公證機構設立或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公證機構對核定的名稱享有
專用權。
2.有固定的場所。固定場所,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的辦公場所。公證機
構擁有固定的場所,是依法開展公證業務的前提,是公證機構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
民事義務的基礎,也為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業務提供了方便,有利于保證公證質量。
3.有2名以上的公證員。有2名以上的公證員是組成一個公證機構的*低要求,
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公證行為的公信力,保證公證行為的真實性;另一方面也是開展公
證業務的需要。
4.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擁有必需的資金,是公證機構開展公證業務的
物質保障。公證機構開展公證業務必須有自己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因此需要具備
必要的資金。另外,公證機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要求公證機構有自己一定的
資金為基礎。根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公證機構的開辦資金數額,由省
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二)公證機構設立的程序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履行法定的程序。關于公證機構的設置我國采取了許可設立
主義,即設立公證機構除了應當具備法定條件的,還要經過主管行政機關的批準。公
證機構的設立需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設置公證機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
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
設立公證機構的申請和組建報告;②擬采用的公證機構的名稱;③擬任公證員名單、簡
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符合擔任公證員條件的證明材料;④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
人的情況說明;⑤開辦資金說明;⑥辦公場所證明;⑦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審核和頒證。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
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批準設立或者不予批準設立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公證機構
執業證書。未批準設立的,作出決定告知。批準設立公證機構的決定應當報司法部
備案。
四、公證機構的人員組成
在我國,公證機構通常由公證員、公證員業務輔助人員和其他輔助人員組成。公
證員是公證機構的主要公證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公證事務。公證員業務輔助人協助公
證員辦理公證事務。根據需要,公證機構應當設立公證機構負責人,公證機構負責人
通常指公證機構主任、副主任。公證機構主任、副主任應當在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
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
政機關備案。公證機構主任是公證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副主任承辦公證業務,
在公證書上應簽署為公證員。公證機構根據業務需要,還可配備其他輔助人員,這些
人員通常包括會計、打字員、翻譯、文書檔案管理員等。
律師.公證與仲裁制度 作者簡介
p>作者簡介
宣善德男,1958年生,畢業于安徽大學法律系。現任安
徽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兼職律師,安徽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
會仲裁員,安徽金融法制研究會常務理事,合肥、滁州仲裁委
員會仲裁員。曾主編、參編《合同法概論》、《涉外經濟法概
論》、《合同法教程》(全國司法學校統編教材)、《律師辯護與
代理方略》等教材,并發表論文十多篇。
陳福龍 男,1952年生,畢業于上海華東師范大學中文
系。現任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中國司法、行政文書研究
會副會長兼常務副秘書長,兼職律師。曾參編《司法文書》、
《新編法律文書寫作》、《律師與公證》。
施海賓 男,1971年生,畢業于安徽大學法學院,獲法學
學士學位。現任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法律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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