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貨幣大歷史:金融霸權與大國興衰六百年
-
>
(精)方力鈞作品圖錄
-
>
《藏書報》2021合訂本
-
>
(精)中國當代書畫名家作品集·范碩:書法卷+繪畫卷(全2卷)
-
>
(噴繪樓閣版)女主臨朝:武則天的權力之路
-
>
書里掉出來一只狼+狼的故事-全2冊
-
>
奇思妙想創意玩具書(精裝4冊)
國際商法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040201772
- 條形碼:9787040201772 ; 978-7-04-020177-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商法實務 節選
nbsp; 言
對于國際商法,目前學術界尚無一個統一公認的概念。我們認為,國際商法是調解跨越國界
的商事關系,以及與此有關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在當代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國際商法所涉及的范圍極其廣泛。除了傳統的合同法、買賣
法、代理法、海商法、組織法、保險法以外,還包括產品責任法、工業產權法、電子商務法等眾多領域。
國際商法由兩大部分構成: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
國際法規范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一起制定的商事規則或從事國際商事交往的主體
共同認可的慣例。幾個國家共同制定的商事規則表現為國際條約或公約;從事國際商事交往的
主體承認的慣例就是國際商事慣例。條約與公約組成了國際商法的重要淵源。國際商事慣例并
未形成公約或條約,但它又具備了這樣的特點:有實在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及其權利與義務;在國
際商事活動中被反復地加以使用,并成為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習慣性做法。任何的國
際慣例都必須具備上述兩個方面的條件,缺一不可。當代得到普遍承認的國際商事慣例主要有
海牙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會等組織制定的關于商事活動方面的規則。
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各國也以國內法的方式規范國際商事活動。包括制定法和判例兩方面。
這些國內法形式的商法也同樣可以適用于這些國家自身的涉外商事活動。在不違背國際條約或公約
的前提下,各國對許多涉外商事問題另行作出規定。我國也制定了自己的國內商法。許多國家制定
的商事法律都受到了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國家法律的影響,特別是主要發達國家相關法律的影響。
普通法系的國家通過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商事法律,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通過法典的方式制定商事法
律。另外,鑒于判例在英美等發達國家是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故相關的國際商事判例也就構成了這
些國家商法的組成部分。結合相關的司法實踐,我們也會介紹一些發達國家的國際商事判例。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商事活動同我們生活的聯系越來越緊密,相關的事例俯首皆是。
因此,我們也把所學內容同日常所聞、所見的大量國際商事活動聯系起來,使課本內容與鮮活的
社會實際相互印證,引領我們去認識實際,并服務于實際的社會生活。
我們本著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理論“必需、夠用”的原則,介紹了有關國際商事交往的國際條
約和慣例,并以對比分析的方式介紹了世界上不同法系中各主要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同時兼顧
我國的相關法律,輔之以相應的案例和背景知識,以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
本書主編為強大,副主編為李顯平、徐華娟,參編人員是張顥、孫建、于午丁。各章的編寫情
況如下:強大(**、十二章)、李顯平(第十一章)、徐華娟(第六、七章)、張顥(第三、四、五章)、
孫建(第二、十章)、于午丁(第八、九章)。
鑒于編者水平所限,書中難免存在不足之處,請廣大讀者給予批評指正。
編 者
2007年lO月
第六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學習目標】
·了解國際貨物保險的相關法律
·掌握海上、航空、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的合同訂立
·掌握交易所適用的險別,能夠起草保險合同
【先行案例】
1991年12月6日,原告某保險公司接受某公司(托運人)對其準備空運至米蘭的20箱絲綢
服裝的投保,保險金額為73 849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
貨運單一份。該航空貨運單注明:**承運人為A航空公司,第二承運人為C航空公司,貨物共
20箱。重750公斤,該貨物的‘‘聲明價值(運輸)”未填寫。A航空公司于1991年12月20日將貨
物由杭州運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準備按約將貨物轉交c航空公司運輸時,發現貨
物滅失。1992年,原告對投保人(托運人)進行了全額賠償并取得權益轉讓書后,于1992年5月
28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索賠請求。B航空公司將原告索賠請求材料轉交A航空公司。A航空
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公斤20美元限額賠償原告損失,原告要求被告進行全額賠償,不接受被告的
賠償意見,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航空貨運單是航空運輸合同存在及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該合同的“聲明”及合
同條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不違反1955年《海牙議定書》的規定,且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規則
所確認,故應屬有效,對承運人和托運人具有相同的約束力。托運人在將貨物交付運輸時向原告
進行了保險,該批貨物在A航空公司承運期間發生滅失,A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原告在賠
償后取得代位求償權。由于托運人在交托貨物時,未對托運貨物提出聲明價值并交付必要的附
加費,所以A航空公司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合理的。被告B航空公司作為簽發人,應
對合同下的貨物運輸負有責任,但鑒于被告A航空公司承諾賠償,B航空公司可不再承擔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該案是原告拒絕被告A航空公司承諾按責任限額賠償而引起,故責任在原告。
可見,在國際貿易中,保險是不可缺少的環節,而對相關國際法規的掌握尤其重要。
**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概述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概念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含義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指進出口商對國際運輸的貨物按照一定的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交納
保險費,當貨物在國際運輸途中遇到保險事故時,由保險公司對進出口商品的損失按約定的數額
給予賠償的一種法律關系。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直接由國際貨物運輸所引起,并服務于國際貨物
買賣;但運輸保險的法律關系又獨立于國際貨物運輸法律關系,是在國際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一種
財產保險關系。
根據貨物的運輸方式不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主要可分為貨物海上運輸保險,貨物航空運輸
保險,貨物陸上運輸保險以及國際貨物聯運保險等。其中,歷史*悠久,數量*大,影響*深遠的
是貨物海上運輸保險,本章將對其著重講述。
【相關鏈接】
現代意義上的海上保險始于14世紀意大利。15世紀一些海運國家開始制定有關海上保險
的法律。到了19世紀,歐洲海運大國都把海上保險作為海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入商法典內。
1906年英國頒布了海上保險法,把多年來所遵循的海上保險的做法、慣例和解釋等用成文法的
形式固定下來,并制定了標準保險單格式作為海上保險法的附件。該法對海上保險的發展起了
積極的促進作用,其確立的原則至今仍被許多國家所采納和效仿。由于目前國際上還沒有調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國際公約,在實踐中各國主要依據本國國內法來調整國際貨物運輸保險關
系。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各國的保險組織或保險公司根據各自的需要,一般都訂有自己的保險條
款。其中,英國“倫敦學會條款”在國際海上保險業務中采用*為廣泛,影響也*大,許多國家的
保險條款都是參照其內容制定的。可以說,海上保險條款在國際范圍內已在很大程度上達到一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2章對海上保險合同作出規定,是中國關于海上運輸保險的
重要立法。
航空運輸保險、陸上運輸保險及多式聯運保險是近幾十年才發展起來的,其保險條款有許多
方面都是參照海上運輸保險原則制定的。國際社會正在謀求制定統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規則。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相關術語
保險人(Insurer),又叫承保人(Underwriter),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并在
保險事故發生后支付約定賠償的人。保險人一般都是作為保險公司的法人。
被保險人(Insurant),是指其財產受保險合同保障,對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害有權接受賠償
的人。在國際貨物運輸中,被保險人通常是出口商或進口商,保險費由他們支付。國際貨物運輸
的被保險人必須是貨物所有人或收貨人。
投保人(Policy—holder),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
務的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無效。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也可以
不是被保險人。在國際貨物運輸中,投保人通常就是被保險人。但是,投保人也可能是代替被保
險人辦理投保手續的人。
保險標的(Object of Insurance),又叫保險對象(Insured Object),是指被保險的財產及其有關
利益。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是指運輸中的貨物。
保險利益(Insuranc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經濟利益。
保險風險(Insurance Risk),又稱保險危險,是指可能發生的而尚未發生的,會使保險對象遭
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保險危險是決定保險人責任范圍的界
限,保險合同應確定保險風險的類別。
保險事故(Insurance Accident),是指保險合同約定并已發生的保險危險。它是引起保險人
支付補償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給保險對象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要按約定數額賠償損失。
保險金額(Insurance Amount),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向被保險人支付補償的*高金
額。保險金額的大小與貨物實際價值有直接的聯系。貨物在保險地的市價稱為保險價。保險金
額與保險價值相等時,稱為全額保險;低于保險價值時,稱不足額保險;高于保險價值時,稱超額
保險。一般來說,保險金額不得高于保險價值。
保險費(Insurance Premium),指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是對保險人將來可能支付補償
的預付報酬。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費率主要根據貨物損失率決定,不同運輸方
式、不同商品、不同險別是確定損失率的主要依據。
保險期限(Insurance Period),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時,保險
人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一)合同的形式與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主要是通過保險單據的形式體現的。合
同的形式往往是由保險人制作的標準的格式合同。保險單據包括:①由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
(Insurance Ceaificate);②由保險人或其他代理人簽發的其他書面的保險憑證。保險單據不僅
是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還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保的證據,是被保險人索取賠償及保險人
理賠的主要依據。
1.保險單的分類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單較之保險憑證其形式和內容要更規范、全面,保險單也較常用。保險
單本身有不同分類,常見的有:
(1)定值保險單與不定值保險單。定值保險單(Valued Policy)是載明保險標的物的預定價
值的保險單。不定值保險單(Unvalued Policy)是不載明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僅訂明保險金額的
限額,在危險發生后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單。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一般都使
用定值保險單。
(2)航程保險單與定期保險單。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是將標的物從某一地點運至另
一地點的特定航程的保險單。如果更改航程,或者不當繞航,保險人即不承擔責任,除非保險單
另有規定或法律允許。定期保險單(Time Policy)是訂明對保險標的物固定期限的保險單,即保
險人的責任期限以約定的時間為限。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大多采用航程保險單。
- >
企鵝口袋書系列·偉大的思想20:論自然選擇(英漢雙語)
- >
經典常談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自卑與超越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巴金-再思錄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