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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第三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02118
- 條形碼:9787509302118 ; 978-7-5093-0211-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學-(第三版) 本書特色
本教材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包括了從民法總則到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知識產權法到親屬法、繼承法等民法領域的全部內容,便于學生一書在手即可適用到民法學的數門相關課程。內容新穎,條理清晰,結構合理,安排科學,便于教師根據自身情況對教學內容、課時安排等作出相應的調整。理論聯系實際,引用較多的事例與案例,便于幫助學生理解復雜的法律原理與立法精神。
民法學-(第三版) 內容簡介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質,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教學要求,我們邀請政法院校和實際部門的法學教授和專家編寫出版了這批教材。這批教材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吸收國內外法學教育的*新成果,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法學教育,正確闡述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努力做到科學性、系統性和實踐性的統一。
民法學-(第三版) 目錄
民法學-(第三版) 節選
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一)取得依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依照法律以承包經營合同設立的。根據《物權法》第127條
的規定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
承包人即取得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
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見,家庭承包的土地
承包經營權并不以登記為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要件,政府有關部門有義務頒發土地承
包經營權證,確認權利,無需承包方申請登記。這與其他他物權的取得時間和依據
有所不同。
(二)取得條件
1.家庭承包方式的取得條件
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
形式。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來說,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耕地和其他主要生
產資料是他們從事生產勞動和維持生活的基本條件。因此,農村村民承包本集體經
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惟一條件,就是他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都有權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土地,集體經濟組
織也應當按當時的人口數,為本集體的每個成員設立基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契約自由為理由拒絕將土地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發包。
2.其他承包方式的取得條件
對于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
織的成員承包,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取得承包經營權。其基
本條件有二,一是所承包的土地必須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灘
等農村土地,二是有承包經營的能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
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時,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法律關系性質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土地承
包經營權的主體變更,如轉讓和互換、入股;二是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主體不發生變
化,但具體從事土地經營的人發生變化,如轉包和出租;三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
設定第三人的他物權,如抵押權等。無論以何種方式流轉,都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
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讓方須有農業
經營能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包括兩種情況: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和其
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
條件是: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發包方同意;受讓方是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但不一定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
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實行自愿登記原則,采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登記的不得
對抗善意第三人。轉讓費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協商確定,轉讓費歸原承包方所有,任
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對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
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根據這一規定,轉讓條件是承包方經登記取得土地經營權證或
林權證等證書,但沒有規定轉讓生效采取何種原則。我們認為,應根據《物權法》
第129條的規定,實行登記對抗主義。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可以就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的當事人應當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互
換不需要經過發包方同意,互換實行登記對抗主義。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
根據《物權法》第133條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
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
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
可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限于家庭承包土地范圍以外的荒地等。這i
種流轉形式導致承包方的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公司法人財產。股東應當辦理i
財產權轉移手續,因不屬于轉讓互換故實行登記生效主義。
對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2條規定: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村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
合作生產。”本條所謂的入股的含義,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
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公司,也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經
營公司,是農戶以人股的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收益按照股份分配,
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為賺取回報的股份,不發生承包方的變更。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
轉包是不改變承包方的前提下,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全部或者
部分轉交給的其他農戶使用,由轉包人實際經營使用土地的行為。轉包不發生物權
的變動,承包方與轉包方簽訂轉包合同,轉包方向承包方負有義務或主張權利。轉
包的主體是承包人與轉包人,轉包人的范圍不一定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5.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
出租是土地流轉的一種常見方式。承包人與承租人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將土地承
包經營權出租,由承租人實際使用土地,并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不發生物權變
動。《農村土地承包法》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出租無須登記,承租人也不
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6.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
《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
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抵押。因此,以家庭承包
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得抵押。至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草地是否可以抵押,
我們認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草地與耕地在權利來源性質上是相同的,
并且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法律沒有認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抵押,應當理
解為不得抵押。
第三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與保護
一、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容
根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包含以下幾個方
民法學-(第三版) 作者簡介
p>作者簡介
劉凱湘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
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新加坡國際仲裁協會仲裁員。
主要著作有《契約觀念與秩序創新》、《市場與契約化》、《民法總論》、《權利的期盼》
等。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政法論壇》、《中外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七十余
篇。1987年以來一直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獲北京市優秀青年骨干教師、北
京市新世紀社科理論研究百人工程、中國當代法學名家、全國優秀教師等榮譽稱號。
曾赴英國、芬蘭、日本、美國、韓國等國講學與考察。
孫穎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消費者保護法
律體系研究》、《民法學》、《知識產權法原理及要案評析》、《合同法原理與適用》等,在
《政法論壇》、《硯代法學》、《法學評論》等刊物上發表論文20余篇,主持和參加省部級
以上科研項目多項。1990年以來一直從事民法、知識產權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
呂來明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專業碩士生導師。1992年畢業于中
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1992年至今在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任教,
1998年被評為北京市優秀青年骨干教師。主要研究成果有:《票據法基本制度評判》、
《地產法新論》、《法人制度論》(合著)、《商事法律責任》、《商法學》等。在《中國法
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多篇。
吳飚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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