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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郵 民法學-(第三版)

作者:高凱湘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08-01-01
所屬叢書: 現代法學教材
開本: 16開 頁數: 717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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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第三版) 版權信息

民法學-(第三版) 本書特色

本教材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包括了從民法總則到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知識產權法到親屬法、繼承法等民法領域的全部內容,便于學生一書在手即可適用到民法學的數門相關課程。內容新穎,條理清晰,結構合理,安排科學,便于教師根據自身情況對教學內容、課時安排等作出相應的調整。理論聯系實際,引用較多的事例與案例,便于幫助學生理解復雜的法律原理與立法精神。

民法學-(第三版) 內容簡介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質,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教學要求,我們邀請政法院校和實際部門的法學教授和專家編寫出版了這批教材。這批教材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吸收國內外法學教育的*新成果,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法學教育,正確闡述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努力做到科學性、系統性和實踐性的統一。

民法學-(第三版) 目錄

**篇 民法總論 **章 民法導論 **節 民法概述 第二節 民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 民法在中國 第四節 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第五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六節 民法的淵源 第七節 民法的適用范圍與適用規則 第八節 民法的解釋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節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 法律事實 第三節 民事權利 第三章 自然人 **節 自然人概述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三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節 監護 第五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第四章 法人 **節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分類 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節 法人的設立、變更和消滅 第五節 法人的機關 第五章 合伙 **節 合伙制度概述 第二節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與程序 第三節 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四節 普通合伙的事務執行 第五節 普通合伙與第三人的關系 第六節 普通合伙的入伙與退伙 第七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八節 有限合伙企業 第九節 合伙的解散與清算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節 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四節 附條件與附期限法律行為 第五節 無效法律行為 第六節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第七節 可撤銷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節 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節 代理的分類 第三節 代理權 第四節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第八章 民法上的時間 **節 時間在民法上的意義 第二節 期日和期間 第三節 時效制度概述 第四節 訴訟時效 第五節 除斥期間 第二篇 人身權 第九章 人身權概述 **節 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人身權的歷史沿革 第十章 人身權的類型 **節 人格權 第二節 身份權 第十一章 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節 人身權的法律保護概述 第二節 人身損害賠償 第三節 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篇 物權(上)——物權總則 第十二章 物權概述 **節 物權法概述 第二節 物權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十三章 物權的變動 **節 物權變動概述 第二節 不動產登記 第三節 動產交付' 第四節 物權變動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章 物權的保護 **節 物權保護概述 第二節 物權請求權 第十五章 占有 **節 占有概述 第二節 占有的效力 第三篇 物權(中)——所有權 第十六章 所有權概述 **節 所有權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 國家所有權 第三節 集體所有權 第四節 私人所有權 第十七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基礎理論 第二節 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第三節 共有部分的所有權 第四節 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 相鄰關系 **節 相鄰關系概述 第二節 相鄰關系的種類 第三節 相鄰關系中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章 共有 **節 共有概述 第二節 按份共有 第三節 共同共有 第四節 準共有 第二十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制度 **節 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節 拾得遺失物制度 第三篇 物權(下)——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概述 **節 用益物權概述 第二節 擔保物權概述 第二十二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 第三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與保護 第二十三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概述 第二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動 第二十四章 宅基地使用權: **節 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條件和程序 第三節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第二十五章 地役權 **節 地役權概述 第二節 地役權的變動 第三節 地役權的內容 第二十六章 特許物權 **節 探礦權和采礦權 第二節 取水權 第三節 養殖權和捕撈權 第四節 海域使用權 第五節 林權 第二十七章 典權 第二十八章 抵押權 **節 抵押權概述 第二節 抵押權的設定 第三節 抵押權的效力 第四節 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節 浮動抵押 第六節 *高額抵押 第二十九章 質權 **節 質權概述 第二節 動產質權 第三節 權利質權 第三十章 留置權 **節 留置權概述 第二節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與適用范圍 第三節 留置權的效力 第四篇 債權(上)——債法總論 第三十一章 債與債法 **節 債的概念 第二節 債的本質和特征 第三節 債的要素 第四節 債法 第三十二章 債的發生原因 **節 債的發生原因概述 第二節 合同 第三節 締約過錯 第四節 侵權行為 第五節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第三十三章 債的類型 **節 法定之債與約定之債 第二節 主債與從債 第三節 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第四節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第五節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第三十四章 債的效力 **節 債的效力概述 第二節 債的履行 第三節 債的不履行 第四節 受領及受領遲延 第三十五章 債的擔保與保全 **節 債的擔保 第二節 債的保全 第三十六章 債的移轉 **節 債的移轉概述 第二節 債權讓與 第三節 債務承擔 第四節 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第三十七章 債的消滅 **節 債的消滅概述 第二節 清償 第三節 提存 第四節 抵銷 第五節 免除 第六節 混同 第四篇 債權(中)——合同之債 第三十八章 合同總論 **節 合同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六節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章 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節 概述 第二節 買賣合同 第三節 供用合同 第四節 贈與合同 第四十章 轉移用益權的合同 **節 概述 第二節 借款合同 第三節 租賃合同 第四節 融資租賃合同 第四十一章 完成工作的合同 **節 概述 第二節 承攬合同 第三節 建設工程合同 第四十二章 提供勞務的合同 **節 概述 第二節 運輸合同 第三節 保管合同 第四節 倉儲合同 第四十三章 中介服務合同 **節 概述 第二節 委托合同 第三節 行紀合同 第四節 居間合同 第四十四章 技術合同 **節 概述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篇 債權(下)——法定之債 第四十五章 侵權行為之債 **節 侵權行為概述 第二節 侵權行為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第五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六節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章 不當得利之債 **節 不當得利概述 第二節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不當得利的類型 第四節 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章 無因管理之債 **節 無因管理概述 第二節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第五篇 知識產權 第四十八章 知識產權概述 **節 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發展 第四十九章 著作權 **節 著作權概述 第二節 作品 第三節 著作權的內容 第四節 著作權人及權利的歸屬 第五節 著作鄰接權 第六節 著作權的限制 第七節 著作權的保護 第五十章 專利權 **節 專利權概述 第二節 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第三節 專利權的取得 第四節 專利權的內容 第五節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章 商標權 **節 商標概述 第二節 商標權的主體與客體 第三節 商標權的取得和內容 第四節 商標權的保護 第五節 地理標志權 第六篇 親 屬 第五十二章 親屬概述 **節 親屬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親屬在法律上的分類 第三節 親系和親等 第四節 親屬的發生、終止和效力 第五十三章 婚姻 **節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結婚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節 婚姻的效力 第四節 離婚制度 第五節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章 親子 **節 親子關系 第二節 收養 第三節 祖孫關系和兄弟姐妹關系 第七篇 繼 承 第五十五章 繼承權概述 **節 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繼承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遺產 第五節 繼承權的取得、喪失、放棄和恢復 第五十六章 法定繼承 **節 法定繼承概述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第三節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第四節 遺產的分配 第五十七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節 遺囑繼承概述 第二節 遺囑 第三節 遺贈 第四節 遺贈扶養協議 第五十八章 遺產的處理 **節 遺產的分割 第二節 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第三節 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 主要參閱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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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第三版) 節選

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一)取得依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依照法律以承包經營合同設立的。根據《物權法》第127條
的規定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
承包人即取得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
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見,家庭承包的土地
承包經營權并不以登記為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要件,政府有關部門有義務頒發土地承
包經營權證,確認權利,無需承包方申請登記。這與其他他物權的取得時間和依據
有所不同。
    (二)取得條件
    1.家庭承包方式的取得條件
    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
形式。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來說,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耕地和其他主要生
產資料是他們從事生產勞動和維持生活的基本條件。因此,農村村民承包本集體經
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惟一條件,就是他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都有權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土地,集體經濟組
織也應當按當時的人口數,為本集體的每個成員設立基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契約自由為理由拒絕將土地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發包。
    2.其他承包方式的取得條件
    對于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
織的成員承包,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取得承包經營權。其基
本條件有二,一是所承包的土地必須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灘
等農村土地,二是有承包經營的能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
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時,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法律關系性質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土地承
包經營權的主體變更,如轉讓和互換、入股;二是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主體不發生變
化,但具體從事土地經營的人發生變化,如轉包和出租;三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
設定第三人的他物權,如抵押權等。無論以何種方式流轉,都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
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讓方須有農業
經營能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包括兩種情況: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和其
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
條件是: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發包方同意;受讓方是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但不一定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
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實行自愿登記原則,采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登記的不得
對抗善意第三人。轉讓費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協商確定,轉讓費歸原承包方所有,任
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對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
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根據這一規定,轉讓條件是承包方經登記取得土地經營權證或
林權證等證書,但沒有規定轉讓生效采取何種原則。我們認為,應根據《物權法》
第129條的規定,實行登記對抗主義。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可以就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的當事人應當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互
換不需要經過發包方同意,互換實行登記對抗主義。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
    根據《物權法》第133條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
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
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
    可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限于家庭承包土地范圍以外的荒地等。這i
種流轉形式導致承包方的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公司法人財產。股東應當辦理i
財產權轉移手續,因不屬于轉讓互換故實行登記生效主義。   
    對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2條規定: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村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
合作生產。”本條所謂的入股的含義,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
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公司,也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經
營公司,是農戶以人股的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收益按照股份分配,
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為賺取回報的股份,不發生承包方的變更。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
  轉包是不改變承包方的前提下,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全部或者
部分轉交給的其他農戶使用,由轉包人實際經營使用土地的行為。轉包不發生物權
的變動,承包方與轉包方簽訂轉包合同,轉包方向承包方負有義務或主張權利。轉
包的主體是承包人與轉包人,轉包人的范圍不一定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5.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
  出租是土地流轉的一種常見方式。承包人與承租人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將土地承
包經營權出租,由承租人實際使用土地,并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不發生物權變
動。《農村土地承包法》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出租無須登記,承租人也不
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6.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
    《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
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抵押。因此,以家庭承包
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得抵押。至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草地是否可以抵押,
我們認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草地與耕地在權利來源性質上是相同的,
并且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法律沒有認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抵押,應當理
解為不得抵押。
    第三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與保護
  一、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容
  根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包含以下幾個方



民法學-(第三版) 作者簡介

p>作者簡介
    劉凱湘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
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新加坡國際仲裁協會仲裁員。
主要著作有《契約觀念與秩序創新》、《市場與契約化》、《民法總論》、《權利的期盼》
等。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政法論壇》、《中外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七十余
篇。1987年以來一直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獲北京市優秀青年骨干教師、北
京市新世紀社科理論研究百人工程、中國當代法學名家、全國優秀教師等榮譽稱號。
曾赴英國、芬蘭、日本、美國、韓國等國講學與考察。
    孫穎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消費者保護法
律體系研究》、《民法學》、《知識產權法原理及要案評析》、《合同法原理與適用》等,在
《政法論壇》、《硯代法學》、《法學評論》等刊物上發表論文20余篇,主持和參加省部級
以上科研項目多項。1990年以來一直從事民法、知識產權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
    呂來明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專業碩士生導師。1992年畢業于中
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1992年至今在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任教,
1998年被評為北京市優秀青年骨干教師。主要研究成果有:《票據法基本制度評判》、
《地產法新論》、《法人制度論》(合著)、《商事法律責任》、《商法學》等。在《中國法
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多篇。
    吳飚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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