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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上下)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175983
- 條形碼:9787802175983 ; 978-7-80217-598-3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上下) 本書特色
新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叢書
新民事坼訟法條文釋義
新民事訴訟法修改與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
新民事訴訟法案例評析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上下)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上下) 節選
前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
28日以150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意味著立
法機關對施行了16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出臺修改決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擊
“申訴難”、“執行難”兩大司法頑疾。
民事訴訟法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由第
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該法的施行對于保護當事人行使
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
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
利進行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
組織形式、利益關系日趨多樣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民事糾紛日益增
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
加,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的矛盾和難題,民事訴訟法的
現有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有必要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
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今年的立法計
劃。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湖南團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關于修改
民事訴訟法以解決“執行難”“申訴難”的議案》,并提出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
草案的建議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該議案為基礎,吸收其他代
表有關議案的意見,并考慮專家的建議,會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高
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07年6月以來,十屆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
了3次審議。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集中對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監督程序和執
行程序作出修改。
為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問題,修改決定進一步將再審事由具體化,把民
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
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為了
避免由原審人民法院自己糾錯較為困難,當事人不信任原審人民法院會公正
處理再審申請的問題,修改決定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同時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及時裁
定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此次修改還完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將抗訴
事由從現行法律規定的4項情形進一步具體化為5項情形,并明確規定接受
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修改決定針對特殊情形適當
延長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
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而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
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這樣更利于保護當事人的
權利。
為解決“執行難”問題,修改決定對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義務的處罰增加
了部分條款,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
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
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以逃
避債務,是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之一。修改決定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
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
措施。修改決定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
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
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
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根據現行民事訴訟
法,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設立執行機構。從實際工作考
慮,*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也需要設立執行機構,對執行工作予以指導
和管理。據此,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針對實
際工作中異地執行面臨的困難,修改決定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
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審人民法院或者與**審人
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
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
行。”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了解新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內容,我社約請*高人民法
院及有關院校、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專家、學者共同編寫了這套《新民事訴
訟法理解與適用叢節》。
本套叢書以新民事訴訟法和現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及其配套行政法規、司
法解釋等為基礎,依法律條文的順序,全面反映新民事訴訟法的主要內容及其
在司法實踐的適用情況,尤其關注配套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本套叢書以準確
反映新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實踐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準確、全面、
權威。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是本套叢書中的一種。本書以新民事訴訟
法為主線,結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對新民事訴訟法
進行了全面梳理。全書分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管轄,審判組織,回避,
訴訟參加人,證據,期間、送達,調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
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
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案件的管
轄、審理和執行,司法協助,國際司法協助的雙邊協定、條約,海事請求保全,
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海事擔保,送達,審判程序,設立海事賠償責任
限制基金程序,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生效日期與海事
訴訟收費標準,相關國際公約共計28章,165類。
我們相信,本套叢書的出版,對于廣大讀者學習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將
會提供有益的幫助。
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00八年一月
第六章證 據
一、證據的概念與種類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證據有以下幾個
特征:**,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第二,關聯性,即
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有內在的聯系,這種內在聯系具體表現為,證據應
當是證明待證的案件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第三,合法性,即證據應當按法定要
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實體法要求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定形式的,作為證明
這些法律行為的證據材料就應當具備這些法定形式。
證據的種類是指法律根據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而對證據所劃分的類別。
根據本法第63條規定,證據分為7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
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一)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表示的內容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
材料。常見的書證有:合同書、遺囑文書、票據、來往信函、電文、圖紙等。
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
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等;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二)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質量、性能等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
物品。常見的物證有:損壞賠償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損壞物,產品質量糾紛案件
中發生質量爭議的產品等。
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證,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
品或照片。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聲音、圖像及其他視聽信息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錄像
帶、錄音帶、電腦軟件等信息材料。常見的視聽資料有:錄音帶、錄像帶、電
影膠卷、各種電腦軟件、光盤等。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
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
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本法將證人作為知道案件有關情況的單位和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來規
定,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但不能正確
表述意志的人,不能作證。有能力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書面證言應
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宣讀。
(五)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往往具有
兩面性:一是可信性,因為當事人是案件的經歷者,因此,他們對案件情況了
解得*全面、真切,陳述具有可信的一面;另一面是虛假性,這是因為當事人
是案件的利害關系人,案件的處理結果關系到他的直接的利益,因此其在陳述
中對有利自己的地方,可能夸大甚至虛構,對不利的情況,則有可能隱瞞,從
而使其陳述可能有虛假的成分。鑒于此,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陳述應當結合本案
其他證據的情況,來審查判斷證據。
(六)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當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
案件的有關問題所作出的判斷結論。人民法院對需鑒定的問題,應當交由法定
的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七)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勘驗人員對被勘驗的現場或物品所作的記錄。勘驗人員進
行勘驗,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
人參加。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
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
驗人應當將勘驗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二、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的涵義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
它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第二,當
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予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
主張;第三,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后不能證明自己
的主張,將可能導致法院對自己不利的裁判。
(二)舉證責任的負擔
舉證責任的主體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具體某一事實應由誰舉證,這就是我
們所說的舉證責任的負擔問題。依本法的有關規定,遵循“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這意味著,無論是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還是有獨
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只有法律規
定無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方可不負舉證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
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本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
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件,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
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三)舉證責任的順序和舉證責任的倒置
就舉證順序而言,通常情況下,對原告提出的事實是由原告先舉證,只有
原告盡到了自己的舉證責任,被告予以反駁時,才由被告對反駁意見提供證據
并加以證明。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依*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原告
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
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
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
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
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的責任的。
三、證據的收集和保全
(一)證據的收集
證據收集是指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按照法定程序調查取證
的行為。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上下) 作者簡介
p>唐德華,男,中國民法典專家起草小組成員,全
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中國法學會訴
訟法學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國家法官學
院、湖南大學、海南大學等兼職教授。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
其間,曾任大連市委副書記。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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