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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2626969
- 條形碼:9787502626969 ; 978-7-5026-269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編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編
計量分冊
標準化與條代碼分冊
認證認可分冊
產品質量與生產許可分冊
食品安全與生產監管分冊
纖維檢驗分冊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編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冊》為了便于廣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和社會各界學習、理解和掌握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冊》由法律、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四個部分組成,并在附錄中收錄了相關部門發布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冊》可供全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使用,也可供企業相關人員和廣大消費者參考。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編 目錄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編 節選
質量技術監督涉及計量、標準化、認證認可、產
品質量、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纖維檢驗等內
容。為了便于廣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和社
會各界學習、理解和掌握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我
們整理編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匯
編》。《匯編》共分為計量、標準化與條代碼、認證認
可、產品質量與生產許可、食品安全與生產監管、特種
設備安全監察、纖維檢驗7個分冊,全面、準確地收錄
了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及重要規范性文件
(截至2007年7月31日)。
本書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冊》,分為法律、行
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地方
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4個部分,并在附錄中收錄了
相關部門發布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目錄。
本書可供全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使
用,也可作為企業相關人員和廣大消費者參考讀本。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法規司
2007年8月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
(2002年7月1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22號發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章總則
**條為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的監督管理,保證鍋爐壓力容
器產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
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國家
實行制造資格許可制度和產品安全性能強制監督檢驗制度。
第三條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
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
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其中,制
造資格許可及其管理、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鍋爐壓力容器是指:
(一)鍋爐。
1.承壓蒸汽鍋爐;
2.承壓熱水鍋爐;
3.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
1.*高工作壓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
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高工作溫度高于及
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各種壓力容器;
2.公稱工作壓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
大于及等于1.O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低于60。C液
體的各種氣瓶;
3.醫用氧艙。
本辦法不適用于船舶、鐵路機車、航空器、軍事裝備和核設施中使用
的鍋爐壓力容器以及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且輸出熱水溫度低于及等
于90。C的電或燃氣加熱熱水器。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
責本辦法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
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內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
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制造許可
第六條境內制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必須取得《中華
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未
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使用。
第七條鍋爐和壓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規定,劃分為A、B、c、D 4
個制造許可級別。
D級鍋爐和D級壓力容器的《制造許可證》,由制造企業所在地的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其余級別的《制造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
局頒發;境外企業制造的用于境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其《制造許可證》由
國家質檢總局頒發(以下統一簡稱發證部門)。
《制造許可證》式樣見附件2。
第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冊;
(二)具備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技術力量、檢
測手段等條件;
(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能有效運轉;
(四)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和要求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取證的制造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
書面取證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安全監察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和全部資
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第十條制造企業取證申請被批準受理的,應按照批準范圍試制產
品,以備審查。兩年內不能完成產品試制的,原批準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條 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或委托審查機構應在產品試
制結束后,對制造企業進行工廠檢查和相應的產品檢驗,并出具審查報
告。國家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應在工廠檢查前進
行型式試驗。
第十二條發證部門應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審核合格的企業
簽發《制造許可證》。報告審核和證書簽發工作應在收到審查報告后25
個工作日內完成。
取證申請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經審查不合格的制造企業,1年內不得
提出取證申請。
第十三條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許可證管理
第十四條 持證企業制造用于境內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超出《制
造許可證》所批準的產品范圍。
第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隨機文件中應附有《制造許可證》復印
件。產品銘牌上應標注與《制造許可證》一致的制造企業名稱和編號。
產品隨機文件中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產品安裝和使用說明書必須有中
文表述。
第十六條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和制造企業所在地安全監察
機構應按規定對制造企業的證書使用、生產條件、產品質量狀況及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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