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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問題專論 版權信息
- ISBN:7503640219
- 條形碼:9787503640216 ; 978-7-5036-4021-6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分則問題專論 本書特色
學術文集是學者學術成果的主要組成部分,更是學者一定時期學術探索歷程的集中體現。學術文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作者學術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反映作者的學術敏感性和學術見解水準。因而學者們極為重視學術文集的整理出版,以往甚至是學術大家才有資格出版個人學術文集,個人文集每每成為「蓋棺論定」的標志之一,如此自然令我輩年輕后學者們望而卻步。但近年來學術界和社會各界對年輕學人多有寬容和鼓勵,加之我國法學事業方興未艾而亟需開拓繁榮,中青年法律學者們便不乏出版個人文集者,本人亦有幸躋身其中。 六年以前,當我年屆四旬之際,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我的總題目為「刑法研究系列」的4種5本論文選集:(一)《刑法總論問題研究》;(二)《刑法各論問題研究》;(三)《刑法改革問題研究》;(四)《外向型刑法問題研究》(上下冊)。這幾本論集可以說從專題研究的角度基本上反映了我在1996年以前十余年間研討刑法理論與實務問題的軌跡,其中稍有成就與喜悅,更有不足與缺憾。將這些論文選編整理成書問世,得以自我檢視反思,并方便同仁讀者商榷惠正。我衷心感謝中國法制出版社當時的大力支持。
刑法分則問題專論 內容簡介
本文集共收錄相關論文46篇,論文主要結合1997年新刑法典和司法實踐對多種新型、疑難、常見多發犯罪進行了探討。
刑法分則問題專論 目錄
**編 罪名暨法條競合
1.新刑法典罪名總覽(3)
2.法條競合的特征及其法條適用原則探討(12)
第二編 危害國家安全罪暨危害公共安全罪
3.略論中國內地刑法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27)
4.交通肇事罪認定疑難問題研討(46)
5.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問題研究(51)
6.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方面疑難問題研討(62)
7.關于重慶綦江虹橋垮塌案的幾點法律思考(84)
第三編 經濟犯罪
8.中國新刑法典中的新型經濟犯罪及其懲治(95)
9.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99)
10.論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刑法抗制(135)
11.論金融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151)
12.金融詐騙罪司法認定中的若干重點疑難問題研討(167)
13.中國金融欺詐犯罪的特征及其法律懲治(216)
14.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問題研究(227)
15.盜竊信用卡并使用行為的定性分析與司法適用(244)
16.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信用證詐騙罪的**要件(256)
17.偷稅罪犯罪客體的再探討(270)
18.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問題研究(279)
19.合同詐騙罪犯罪目的之分析與認定(300)
第四編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20.關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立法完善之探討(309)
21.論相約自殺案件的刑事責任(324)
22.非法拘禁罪行為構造研析(333)
23.綁架罪適用中的疑難問題研討(342)
24.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若干爭議問題評析(349)
第五編 侵犯財產罪
25.論盜竊罪數額的認定問題(359)
26.論侵占罪的犯罪對象(373)
27.侵占罪疑難實務問題探討(380)
28.論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391)
第六編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29.論擾亂公共秩序罪的基本問題(403)
30.妨害公務罪研究(414)
31.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刑事制裁之探討(446)
32.計算機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論之回應(460)
33.試論計算機犯罪(480)
34.論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5l2)
35.試論網絡共同犯罪(530)
36.論我國新刑法典對有組織犯罪的懲治(539)
37.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司法認定(548)
38.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司法解釋的若干思考(555)
39.關于律師刑事責任若干問題的研討(563)
40.文物犯罪若干問題研析(585)
41.應當重視和完善對歷史文化名城的刑法保護(599)
42.論醫療事故罪的構成特征(603)
43.論運輸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立法旨趣與隱患(624)
第七編 貪污罪暨挪用公款罪
44.貪污罪疑難爭議問題研討(635)
45.挪用公款罪司法疑難問題研討(645)
46.關于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釋的思考和建議(657)
刑法分則問題專論 節選
書 摘 肖:從犯罪實際情況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詞所能包含的內容,的確遠不止因逃逸而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而完全可以同時包含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內。對此,應如何解釋呢? 趙:《刑法》第133條不顧“因逃逸致人死亡”在現實中的復雜表現形式,而籠統地將之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有必要予以完善。 肖:從司法實踐暴露出來的問題看,“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的適用,除了注意其罪過形式為過失外,還有個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 趙:在這個問題中,務必注意的是,“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被害人死亡結果已由行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所致,行為人事后逃逸,對行為人只能適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個量刑檔次。同樣,如果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事后逃逸的行為人交通肇事撞傷被害人后,即使立即救助也無法挽回被害人生命的,也不能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因為被害人仍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直接導致,而逃逸行為沒有原因力。 肖:*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重傷)定罪處罰。這一規定是否為界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過形式提供了論證理由? 趙:《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確肯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町以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原則卜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一個解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及如何認定為不作為犯罪的依據。同時,這一規定也明確了這樣一點:并非任何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都可以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所包括。但是,尚有研究余地的問題是:**,《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是不作為犯罪的特別規定還是排他性規定?也就是說,除了《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條所明示的情形(隱藏或者遺棄被害人)外,其他情形有無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第二,當行為人構成不作為犯罪時,對行為人究竟以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一罪定罪處罰,還是也對交通肇事罪一并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肖:那么究竟如何認識這兩個問題呢? 趙:我認為,根據不作為犯罪原理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構成特征,只要交通肇事者具有作為義務,同時主觀上具有致人死亡、致人重傷的故意,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在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后又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情況下,我認為應實行數罪并罰。 (原栽《檢察日報》2001年1 1月13日,11月20日)
刑法分則問題專論 作者簡介
趙秉志,男,1956年生,河南南陽人。1987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1988年3月獲法學博士學位。1990年至1991年赴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作訪問學者。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總干事等多種全國性學術職務。長期以來,趙秉志致力于中國刑法改革,中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一國兩制方面的的刑法問題,以及國際犯罪和國際刑法問題的研究,發表論文400余篇,出版個人專著、主編及合著書籍100余部,個人著述達500余萬字。論著曾十多次獲得國家級、部委級或院校的獎勵。他還主持或參與主持了國家、部委級科研項目及與香港、日本、法國的合作研究項目20多項。 由于教學科研成績斐然,1991年被國家教委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予“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學位獲得者”稱號;1993年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四屆全國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獎”;1993年10月起開始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律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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