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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國金融業改革與開放 版權信息
- ISBN:750043829x
- 條形碼:9787500438298 ; 978-7-5004-3829-8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入世后中國金融業改革與開放 內容簡介
本書研究與探討了WTO與中國金融,金融改革開發理論,發達國家金融業改革與開放,發展中國家金融業改革開放,入世后中國的金融安全等方面內容。
入世后中國金融業改革與開放 目錄
內容提要
英文提要
引言 WTO與中國金融
**節 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
第二節 WTO適用的金融服務貿易條款
第三節 中國加入WTO的重要意義
第四節 加入WTO與中國金融業改革開放的關系
第五節 利用WTO的有關條款保護中國金融業
**章 金融改革開放理論
**節 金融深化理論
第二節 金融自由化次序理論
第三節 金融約束理論
第四節 從金融深化理論到金融約束理論的發展
第五節 金融改革開放理論的啟示
第二章 發達國家金融業改革與開放
**節 美國金融業改革與開放
第二節 日本金融業改革與開放
第三節 美曰金融業改革開放的特點與啟示
第三章 發展中國家金融業改革與開放
**節 智利金融業的改革開放
第二節 韓國金融業的改革開放
第三節 智利與韓國金融業改革開放的啟示
第四章 人世前中國金融業改革與開放
**節 外資金融的入侵對舊中國金融業的沖擊
第二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業改革開放情況
第三節 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對中國金融業的影響
第四節 中國金融業開放的模式與策略
第五章人世后中國銀行業改革與開放
**節 加入WTO對中國銀行業的開放要求
第二節 中外商業銀行優劣勢對比分析
第三節 中國入世后銀行業的改革
第四節 中國入世后銀行業的開放
第六章人世后中國保險業改革與開放
**節 加入WTO對中國保險業的開放要求
第二節 中外保險機構優劣勢比較分析
第三節 中國入世后保險業的改革
……
主要友考文獻
后記
入世后中國金融業改革與開放 節選
二、美國金融改革
20世紀20年代以膠,美國實行的是自由金融制度,多數銀行都可以直接或通過其附屬機構間接地經營投資銀行類業務,而投資銀行則可以兼營某些商業銀行業務。不僅如此,同一家金融機構的不同分支機構亦可同時經營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20世紀30年代,美國極為“繁榮”,生產盲目擴張,信用極度膨脹,投機猖獗,經濟泡沫嚴重。1929年11月21日,紐約股市終于崩盤。由此引發了美國全面經濟危機,這場危機也迅速傳遍了整個資本主義世界。大衰退使得美國痛定思痛,由此開始了美國歷史上新一輪具有劃時代的金融改革。
美國金融改革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以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后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為主要標志的**階段;二是以20世紀70年代末世界金融體制改革,美國走
向混業經營為標志的第二階段。
1.20世紀30年代的金融改革。經歷了20世紀30年代初的經濟危機之后,美國開始著手金融大改革,以加強金融監管,規范銀行業和證券業的經營行為。這次改革主要內容有兩點:一是銀(行)證(券)分業經營;二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1)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經營的標志是《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亦稱《1933年銀行法》)的出臺。該法的主要內容有五點:一是嚴格銀(行)證(券)分業經營,明令禁止商業銀行直接或間接地通過附屬機構經營證券業務;二是授權聯邦儲備銀行執行《Q條例》,即限定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三是禁止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四是限制發放證券投機貸款;五是提高國民銀行的*低資本金額,準許國民銀行在州內設立分支機構。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出臺了《1933年聯邦存款保險法》(Federal Deposits Insurance Act of 1933),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這是此間又一重大的金融制度改革。
此外,還有1932年的《住宅貸款銀行法》和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的成立。
(3) 《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1933年證券法》進行了完善,依法設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賦予其證券市場的監管功能。在此基礎上,《1938年馬羅尼法》將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范疇由場內交易(證券交易所內的交易)拓展至場外交易(柜臺交易),強化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了“三公”制度,即:公平、公正、公開的證券交易制度。
總之,美國30年代的金融改革,限制了過度的競爭,保護了存款人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防范了金融風險,維護了當時的金融秩序,保持了金融的穩定性。
在此后的1956年,美國又出臺了《銀行持股公司法》,要求美國多銀行控股公司必須做出選擇,要么放棄所有銀行業務,要么放棄所有非銀行業務,限制銀行從事保險業務、信托業務等,使得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格局進一步形成。
2.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金融改革。上述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競爭,降低了金融體制的效率;束縛了金融機構的手腳。
單一的銀行制限制了銀行的規模,1927年出臺的《麥克法登法》又不允許美國本國銀行跨州經營而在美外國銀行則不受此限制,導致美國的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
從20世紀70年代起,美國又開始了新一輪金融改革,其主要目標是:建立高效率的金融機制;擴大銀行的業務范圍;存款利率市場化;增強中央銀行的貨幣控制能力等。
這次改革的重大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大法規的頒布與實施上:一是(1980年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控制法》(The Depository In。stituf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 of 1980);二是《1982年高恩一圣杰曼存款機構法》(The Gam·ST German Depo~itory Institu—tion Act 0f 1982);三是《美國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促進法>(1'le U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s,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上述三大法規在對私營金融業改革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取消利率限制,存款保險額由4萬美元提高到10萬美元,以增強存款機構籌資能力,同時也解決了儲蓄貸款機構“存短貸長”以及“金融脫媒”所造成的金融風險。
二是放松了分業經營的管制,增強了金融競爭,提高了金融效率。如《美國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促進法》**次允許商業銀行收購、甚至跨州收購儲蓄貸款協會,突破了美國歷史上的金融機構業務與地域限制。
三是擴大了存款機構業務范圍,擴大了資金運用渠道。如《1982年銀行法》允許自然人、非營利企業開立可轉讓支付命令賬戶(NOW),允許儲蓄貸款協會發放商業性房地產貸款、消費貸款以及與信用卡有關的消費貸款、投資商業票據與企業債券等等。
四是授予存款保險公司處理存款機構倒閉的權力。
3.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金融改革。美國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主要體現在三部法令中:一是(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二是(1991年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法》;三是《1994年里格一尼爾銀行跨州經營與跨州設立分行效率法》(11le Rie小一Neal 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iqciency Act of 1994)。其中與國內金融改革相關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改革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提高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從聯邦政府的借款金額;將每個存款人的存款保險總額限制在10萬美元,同時還嚴禁資本充足率未達到標準的存款機構接受代理存款;按銀行的風險程度收取存款保險費,懲罰提供錯誤保險費評估報告的銀行。
二是將銀行按照資本充足率劃分為5級并進行分類管理,強化對資本充足率的管理。
三是禁止州銀行從事國民銀行不能從事的金融業務,限制州銀行的經營特權。
四是允許所有的投保機構在某些情況下兼并或與其他保險基金的成員合并。
五是徹底取消了半個世紀以來對銀行跨州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
在上述改革的基礎上,目前,美國金融機構已徹底打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走向了混業經營的道路。
三、美國的金融開放——限制更嚴
二戰后至1978年,美國未頒布任何有關外資銀行管理的法規,在美國的外資銀行并沒有受到美國聯邦法規的監管,因而享有比美國的銀行業寬松得多的有利條件。比如:外資銀行可以跨州設立分支機構,可以適當地混業經營,可不繳納聯邦存款準備金等。
隨著日本、西歐等國家的銀行大舉進入美國金融市場,外資銀行在美國的市場份額占比越來越大,1975年底,在美外資銀行資產占整個美國銀行資產的lO.4%,但到1990年底,這一比例高達38.7%。因此,加強對外資銀行金融監管的要求日益迫切。
1978年《國際銀行法》頒布以后,美國給予外資銀行以“國民待遇”,即在美外資銀行受到了與美國的銀行相同的較嚴的金融監管。為了進一步限制在美外資銀行的擴張,《1991年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法》出臺,對外資銀行由“國民待遇”調整為“互惠性國民待遇原則”,即對外資銀行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
一是外資銀行在美設立分支機構必須事先得到美聯儲的批準而不再由各州自主批準。
二是限翩外資銀行經營零售業務,如接受lO萬美元以下的存款,必須通過其在美的子公司進行且須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投保。
三是外資銀行必須報告以等于或超過25%的美國的存款機構的股票為擔保的貸款,以免外資金融機構以此控制美國的存款機構;外資銀行必須接受年檢。
四是美國金融管理當局有權拒絕那些對美國銀行未實行國民待遇原則的國家的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提出的在美國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的申請。對外資金融機構由“國民待遇”轉變為“互惠性國民待遇”。
五是將外資銀行收購當地國民銀行的股權比例事先報美聯儲批準的標準從原25%降低到5%。
四、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1.金融監管權力逐步由雙線管理的模式向聯邦政府轉移,增強了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例如,《1980年銀行法》統一了存款機構的準備金率,還規定了所有存款機構必須定期向美聯儲報送其資產負債表,取消州政府對存款機構的利率管制和業務范圍的限制等。擴大了原美聯儲會員銀行的范圍,提供無差別的服務,增強了其控制貨幣供應量的能力。
2.針對儲蓄機構所存在的問題,美國改組了對儲蓄的監管結構。如:撤銷了聯邦儲蓄與貸款保險公司和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成立了儲蓄機構監督辦公室;調整了儲蓄與貸款協會的年保險費率,使之逐漸與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并軌;提高了儲蓄機構的資本比率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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