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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 版權信息
- ISBN:7800836215
- 條形碼:9787800836213 ; 978-7-80083-621-3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 內容簡介
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是拿破侖主持制定的五大法典之一,它雖然不像法國《民法典》那樣有名氣,但仍然不失為一部在世界上具有廣泛影響的近、現代訴訟法經典。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所遵循的基本模式仍然是當事人主義,但是同時有兼采職權主義的傾向,這是社會發展之需要。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開宗明義,在其首卷**章中就奠定并明確表述了它所遵循的“指導訴訟的基本原則”,其中尤以有關當事人主義的表述*為突出。
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 目錄
目 錄
**卷 適用一切法院 的通則
**編 序則
**章 訴訟的指導原則
**節 訴訟
第二節 系爭標的
第三節 事實
第四節 證據
第五節 法律
第六節 兩造審理
第七節 辯護
第八節 和解
第九節 辯論
第十節 克制態度
第二章 非訟案件之特有規則
第二編 訴權
第三編 管轄
**章 職權管轄
第二章 地域管轄
第三章 共同規定
第四編起訴
**章 本訴
**節 爭訟案件的起訴
第二節 非訟案件的起訴
第二章 附帶之訴
第五編 防御方法
**章 實體上的防御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辯
**節 無管轄權抗辯
**目 由當事人提出無管轄權
第二目 上訴
第三目 管轄權異議
第四目 依職權提出無管轄權
第五目 共同規定
第二節 訴訟系屬抗辯與訴訟關聯抗辯
第三節 程序延期抗辯
第四節 無效事由抗辯
**目 訴訟行為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
第二目 訴訟行為因不符合實質性規定而無效
第三章 訴訟不受理
第六編 和解
第六編(二) 調解
第七編 提出證據
**副編 向法院提出的書證
**章 當事人之間傳達書證
第二章 取得第三人持有的文件、字據
第三章 由一方當事人持有的文件、字據的提交
第二副編 審前預備措施
**章 一般規定
**節 命令審前預備措施的裁判決定
第二節 審前預備措施的執行
第三節 無效
第二章 法官親自審查
第三章 當事人親自出庭
第四章 第三人聲明
**節 書面證明
第二節 調查
**目 一般規定
第二目 一般調查
第三目 當場調查
第五章 由技術人員執行的審前預備措施
**節 共同規定
第二節 驗證
第三節 咨詢
第四節 鑒定
**目 命令進行鑒定的裁定
第二目 鑒定活動
第三目 鑒定人的鑒定意見
第三副編 有關書證的異議
**章 有關私證書的異議
**節 核對字跡
**目 附帶提出核對字跡
第二目 以本訴請求核對字跡
第二節 偽造文書
**目 附帶提出文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第二目 以本訴提出文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第二章 提出公證文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節 附帶提出公證文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目 向大審法院或上訴法院附帶
提出公證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第二目 附帶向其他法院提出公證書
屬于偽造的申明
第二節 以本訴提出公證文書屬于偽造的
申明
第四副編 裁判上的宣誓
第八編 多數當事人
第九編 訴訟參加
**章 自愿參加訴訟
第二章 被迫參加訴訟
**節 對各種牽連訴訟的共同規定
第二節 對要求設定訴訟擔保的專門規定
第九編(二) 在法庭上聽取未成年人的陳述
第十編 自行回避,申請回避與移審
**章 自行回避
第二章 申請回避
第三章 移審
**節 以合理懷疑之原因移審
第二節 因對數名法官提出申請回避之原因移審
第三節 以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審
第十一編 訴訟附帶事件
**章 訴之合并與分離
第二章 訴訟中斷
第三章 訴訟中止
**節 延期審理
第二節 撤銷案件
第四章 訴訟消滅
**節 訴訟因逾期而失效
第二節 撤回訴訟
**目撤回起訴
第二目撤回上訴或撤回對缺席判決的異議
第三節 傳喚失效
第四節 認諾
第十二編 訴訟代理與訴訟助理
第十三編 檢察院
**章 檢察院作為主當事人
第二章 檢察院作為從當事人
第十四編 判決
**章 一般規定
**節 辯論、評議與判決
**目 辯論
第二目 評議
第三目 判決
第二節 不出庭
**目 對席判決
第二目 缺席判決與視為對席判決
第二章 特別規定
**節 實體上的判決
第二節 其他判決
**目 中間判決
第二目 緊急審理裁定
第三目 依申請作出的裁定
第三章 *后條款
第十五編 判決的執行
**章 執行的一般條件
第二章 寬限期
第三章 假執行
第十六編 上訴途徑
**副編 共同規定
第二副編 普通上訴途徑
**章 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節 上訴權
**目 準許上訴的判決
第二目 當事人
第三目 其他規定
第二節 上訴的效果
**目轉歸效果
第二目 提審
第三節 *后條款
第二章 對缺席判決提出異議
第三副編 非常上訴途徑
**章 第三人異議
第二章 申請再審
第三章 向*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訴
**節 *高司法法院上訴的設置
第二節 向*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訴的效力
第十七編 期間,執達員文書與通知
**章 期間的計算
第二章 執達員文書的形式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
**節 執達員送達
第二節 以普通形式進行的文書通知
第三節 律師間的通知
第四節 有關通知判決的特別規則
第五節 有關國際間通知的特別規則
**目 向外國人進行文書通知
第二目 來自外國的文書的通知
第六節 通知地點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十八編 訴訟費用與其他費用
**章 費用負擔
第二章 由法院書記室收取的費用的結清
第三章 費用的審核與收取
第四章 有關未包括在訴訟費用之內的其他費用、
俸薪與墊付款的請求或爭議
第五章 有關技術人員的報酬的爭議
第六章 有關商事法院書記員的費用、
俸薪與墊付款的爭議
第十九編 法院書記室
第二十編 司法委托
**章 國內委托查案
第二章 國際司法委托
**節 對外國國家或對國外的司法委托
第二節 來自外國國家的委托
第二十一編 *后條款
第二卷 各種法院 之 特 別規 定
**編 大審法院之特別規定
**副編 大審法院訴訟程序
**章 爭訴案件程序
**節 普通程序
**目 法院受理案件
第二目 提交庭審
第三目 審前準備法官進行的審前準備
第四目 共同規定
第二節 確定期日程序
第三節 共同訴狀
第二章 非訟案件程序
第三章 獨任法官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副編 院長的權力
**章 緊急審理裁定
第二章 依申請作出裁定
第三副編 其他規定
**章 選任律師與陳述準備書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第三章 書記室
第四副編 依刑事法院移送裁定書而進行的訴訟
程序
第二編 初審法院之特別規定
**副編 普通程序
**章 預先試行和解
第二章 依據任何目的提出之傳喚狀進行的程序
第三章 共同訴狀與當事人自愿出庭
第四章 向法院書記室提交聲明
第二副編 緊急審理裁定
第三副編 依申請作出的裁定
第四副編 依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書進行的程序
第三編 商事法院之特別規定…
**章 商事法院的訴訟程序
**節 訴訟的提起
**目 傳喚狀
第二目 共同訴狀與當事人自愿出庭
第二節 訴訟
**目 獨任法官
第二目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庭庭長的權力
**節 緊急審理裁定
第二節 依申請作出裁定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四編 勞資糾紛調解法庭的特別規定
第六章 勞資糾紛調解法庭之程序
**節 訴訟請求的可受理性
第二節 當事人的訴訟助理與訴訟代理
第三節 勞資糾紛調解法庭對案件的受理
第四節 調解庭
第五節 審理報告員
第六節 判決
第七節 勞資糾紛調解法庭的緊急審理程序
第八節 判決的執行
第九節 一般規定與其他規定
第十節 有關因經濟原因裁減人員產生的糾紛的特別規定
第七章 管轄與上訴
**節 管轄
第二節 上訴途徑的設置
第三節 對缺席判決的異議
第四節 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五節 向*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訴
第六節 一般規定
第八章 回避
第五編 農村租約對等法庭的特別規定
**章 普通程序
第二章 緊急審理裁定
第三章 依申請作出裁定
第六編 上訴法院之特別規定
**副編 合議庭程序
**章 爭訴案件之程序
**節 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目 普通程序
第二目確定日期程序
第三目 依共同訴狀提出上訴
第二節 非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第二章 非訟案件之程序
第三章 共同規定
第二副編 上訴法院**院長的權力
**章 緊急審理裁定
第二章 依申請作出裁定
第三副編 其他規定
**章 選任訴訟代辯人與陳述理由狀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第三章 法院書記室
第七編 *高司法法院之特別規定
**章 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第二章 非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第三章 選舉案件之程序
**節 有關政治性選舉方面選舉人名單登記的
爭議
第二節 職業性選舉
第四章 共同規定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節 增加期間
第二節 撤回向*高司法法院提出的上訴
第三節 申請回避
第四節 有關偽造文書的申明
第六章 為聽取*高司法法院的意見而提出請求
第八編 適用于*高司法法院撤銷原判后
受移送法院的特別規定
第三卷 某些案件 的特 別規 定
**編 人
**章 自然人的國籍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節 身份證書的更正
第二節 改名
第三節 在戶籍登記簿上登記與記載決定
第三章 民事登記簿
第四章 失蹤
**節 推定失蹤
第二節 宣告失蹤
第四章(二) 贍養義務與分擔婚姻負擔
第二章 非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第三章 選舉案件之程序
**節 有關政治性選舉方面選舉人名單登記的
爭議
第二節 職業性選舉
第四章 共同規定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節 增加期間
第二節 撤回向*高司法法院提出的上訴
第三節 申請回避
第四節 有關偽造文書的申明
第六章 為聽取*高司法法院的意見而提出請求
第八編 適用于*高司法法院撤銷原判后
受移送法院的特別規定
第三卷 某些案件的特別規定
**編 人
**章 自然人的國籍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節 身份證書的更正
第二節 改名
第三節 在戶籍登記簿上登記與記載決定
第三章 民事登記簿
第四章 失蹤
**節 推定失蹤
第二節 宣告失蹤
第四章(二) 贍養義務與分擔婚姻負擔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于分擔婚姻負擔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離婚與分居
**節 一般規定
**目 管轄
第二目 家事法官
第三目 請求
第四目 社會調查與有關行使親權的決定
第五目 補償性給付
第六目 離婚判決的公告
第七目 輔助措施的變更
第二節 依夫妻之共同訴狀離婚
第三節 由一方配偶訴請離婚
**目 共同規則
第二目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離婚
第三目 因過錯而離婚
第四節 夫妻一方提出請求、另一方同意離婚
第五節 分居
第六節 由分居轉為離婚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六章 親子關系與補助費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第三節 非婚生親子關系
第四節 補助費
第五節 公證書
第七章 有關被遺棄兒童的申報
第八章 收養
**節 同意收養
第二節 收養程序
第三節 有關撤銷單純收養的程序
第九章 親權
**節 親權的行使
第二節 教育性救助措施
第三節 委托親權、喪失親權與部分撤銷親權
第十章 未成年人的監護
**節 監護法官
第二節 親屬會議
第三節 共同規定
第四節 有關由政府收養的棄兒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章 對成年人的保護制度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司法保護
第三節 監護
第四節 受監護人的財產管理
第二編 財產
**章 所有權訴訟
第二章 交賬與果實的清算
第三章 用益權人經法院允許訂立的租約
第四章 屬于受監護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的成
年人的不動產與商用營業資產的出售
第五章 在任何執行程序之外分配現金
第三編 夫妻財產制、繼承及贈與
**章 夫妻雙方的權利與財產制度
**節 批準與授權
第二節 緊急措施
第六編 對在外國作出的伸裁裁決或者國際仲裁裁決的承認、強制執行與提起上訴
**章 對在外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國際仲裁裁決
的承認與強制執行
第二章 對在外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國際仲裁裁決
提起上訴
**卷 適用一切法院 的通則
**編 序則
**章 訴訟的指導原則
**節 訴訟
第二節 系爭標的
第三節 事實
第四節 證據
第五節 法律
第六節 兩造審理
第七節 辯護
第八節 和解
第九節 辯論
第十節 克制態度
第二章 非訟案件之特有規則
第二編 訴權
第三編 管轄
**章 職權管轄
第二章 地域管轄
第三章 共同規定
第四編起訴
**章 本訴
**節 爭訟案件的起訴
第二節 非訟案件的起訴
第二章 附帶之訴
第五編 防御方法
**章 實體上的防御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辯
**節 無管轄權抗辯
**目 由當事人提出無管轄權
第二目 上訴
第三目 管轄權異議
第四目 依職權提出無管轄權
第五目 共同規定
第二節 訴訟系屬抗辯與訴訟關聯抗辯
第三節 程序延期抗辯
第四節 無效事由抗辯
**目 訴訟行為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
第二目 訴訟行為因不符合實質性規定而無效
第三章 訴訟不受理
第六編 和解
第六編(二) 調解
第七編 提出證據
**副編 向法院提出的書證
**章 當事人之間傳達書證
第二章 取得第三人持有的文件、字據
第三章 由一方當事人持有的文件、字據的提交
第二副編 審前預備措施
**章 一般規定
**節 命令審前預備措施的裁判決定
第二節 審前預備措施的執行
第三節 無效
第二章 法官親自審查
第三章 當事人親自出庭
第四章 第三人聲明
**節 書面證明
第二節 調查
**目 一般規定
第二目 一般調查
第三目 當場調查
第五章 由技術人員執行的審前預備措施
**節 共同規定
第二節 驗證
第三節 咨詢
第四節 鑒定
**目 命令進行鑒定的裁定
第二目 鑒定活動
第三目 鑒定人的鑒定意見
第三副編 有關書證的異議
**章 有關私證書的異議
**節 核對字跡
**目 附帶提出核對字跡
第二目 以本訴請求核對字跡
第二節 偽造文書
**目 附帶提出文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第二目 以本訴提出文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第二章 提出公證文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節 附帶提出公證文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目 向大審法院或上訴法院附帶
提出公證書屬于偽造的申明
第二目 附帶向其他法院提出公證書
屬于偽造的申明
第二節 以本訴提出公證文書屬于偽造的
申明
第四副編 裁判上的宣誓
第八編 多數當事人
第九編 訴訟參加
**章 自愿參加訴訟
第二章 被迫參加訴訟
**節 對各種牽連訴訟的共同規定
第二節 對要求設定訴訟擔保的專門規定
第九編(二) 在法庭上聽取未成年人的陳述
第十編 自行回避,申請回避與移審
**章 自行回避
第二章 申請回避
第三章 移審
**節 以合理懷疑之原因移審
第二節 因對數名法官提出申請回避之原因移審
第三節 以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審
第十一編 訴訟附帶事件
**章 訴之合并與分離
第二章 訴訟中斷
第三章 訴訟中止
**節 延期審理
第二節 撤銷案件
第四章 訴訟消滅
**節 訴訟因逾期而失效
第二節 撤回訴訟
**目撤回起訴
第二目撤回上訴或撤回對缺席判決的異議
第三節 傳喚失效
第四節 認諾
第十二編 訴訟代理與訴訟助理
第十三編 檢察院
**章 檢察院作為主當事人
第二章 檢察院作為從當事人
第十四編 判決
**章 一般規定
**節 辯論、評議與判決
**目 辯論
第二目 評議
第三目 判決
第二節 不出庭
**目 對席判決
第二目 缺席判決與視為對席判決
第二章 特別規定
**節 實體上的判決
第二節 其他判決
**目 中間判決
第二目 緊急審理裁定
第三目 依申請作出的裁定
第三章 *后條款
第十五編 判決的執行
**章 執行的一般條件
第二章 寬限期
第三章 假執行
第十六編 上訴途徑
**副編 共同規定
第二副編 普通上訴途徑
**章 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節 上訴權
**目 準許上訴的判決
第二目 當事人
第三目 其他規定
第二節 上訴的效果
**目轉歸效果
第二目 提審
第三節 *后條款
第二章 對缺席判決提出異議
第三副編 非常上訴途徑
**章 第三人異議
第二章 申請再審
第三章 向*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訴
**節 *高司法法院上訴的設置
第二節 向*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訴的效力
第十七編 期間,執達員文書與通知
**章 期間的計算
第二章 執達員文書的形式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
**節 執達員送達
第二節 以普通形式進行的文書通知
第三節 律師間的通知
第四節 有關通知判決的特別規則
第五節 有關國際間通知的特別規則
**目 向外國人進行文書通知
第二目 來自外國的文書的通知
第六節 通知地點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十八編 訴訟費用與其他費用
**章 費用負擔
第二章 由法院書記室收取的費用的結清
第三章 費用的審核與收取
第四章 有關未包括在訴訟費用之內的其他費用、
俸薪與墊付款的請求或爭議
第五章 有關技術人員的報酬的爭議
第六章 有關商事法院書記員的費用、
俸薪與墊付款的爭議
第十九編 法院書記室
第二十編 司法委托
**章 國內委托查案
第二章 國際司法委托
**節 對外國國家或對國外的司法委托
第二節 來自外國國家的委托
第二十一編 *后條款
第二卷 各種法院 之 特 別規 定
**編 大審法院之特別規定
**副編 大審法院訴訟程序
**章 爭訴案件程序
**節 普通程序
**目 法院受理案件
第二目 提交庭審
第三目 審前準備法官進行的審前準備
第四目 共同規定
第二節 確定期日程序
第三節 共同訴狀
第二章 非訟案件程序
第三章 獨任法官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副編 院長的權力
**章 緊急審理裁定
第二章 依申請作出裁定
第三副編 其他規定
**章 選任律師與陳述準備書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第三章 書記室
第四副編 依刑事法院移送裁定書而進行的訴訟
程序
第二編 初審法院之特別規定
**副編 普通程序
**章 預先試行和解
第二章 依據任何目的提出之傳喚狀進行的程序
第三章 共同訴狀與當事人自愿出庭
第四章 向法院書記室提交聲明
第二副編 緊急審理裁定
第三副編 依申請作出的裁定
第四副編 依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書進行的程序
第三編 商事法院之特別規定…
**章 商事法院的訴訟程序
**節 訴訟的提起
**目 傳喚狀
第二目 共同訴狀與當事人自愿出庭
第二節 訴訟
**目 獨任法官
第二目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庭庭長的權力
**節 緊急審理裁定
第二節 依申請作出裁定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四編 勞資糾紛調解法庭的特別規定
第六章 勞資糾紛調解法庭之程序
**節 訴訟請求的可受理性
第二節 當事人的訴訟助理與訴訟代理
第三節 勞資糾紛調解法庭對案件的受理
第四節 調解庭
第五節 審理報告員
第六節 判決
第七節 勞資糾紛調解法庭的緊急審理程序
第八節 判決的執行
第九節 一般規定與其他規定
第十節 有關因經濟原因裁減人員產生的糾紛的特別規定
第七章 管轄與上訴
**節 管轄
第二節 上訴途徑的設置
第三節 對缺席判決的異議
第四節 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五節 向*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訴
第六節 一般規定
第八章 回避
第五編 農村租約對等法庭的特別規定
**章 普通程序
第二章 緊急審理裁定
第三章 依申請作出裁定
第六編 上訴法院之特別規定
**副編 合議庭程序
**章 爭訴案件之程序
**節 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目 普通程序
第二目確定日期程序
第三目 依共同訴狀提出上訴
第二節 非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第二章 非訟案件之程序
第三章 共同規定
第二副編 上訴法院**院長的權力
**章 緊急審理裁定
第二章 依申請作出裁定
第三副編 其他規定
**章 選任訴訟代辯人與陳述理由狀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第三章 法院書記室
第七編 *高司法法院之特別規定
**章 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第二章 非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第三章 選舉案件之程序
**節 有關政治性選舉方面選舉人名單登記的
爭議
第二節 職業性選舉
第四章 共同規定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節 增加期間
第二節 撤回向*高司法法院提出的上訴
第三節 申請回避
第四節 有關偽造文書的申明
第六章 為聽取*高司法法院的意見而提出請求
第八編 適用于*高司法法院撤銷原判后
受移送法院的特別規定
第三卷 某些案件 的特 別規 定
**編 人
**章 自然人的國籍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節 身份證書的更正
第二節 改名
第三節 在戶籍登記簿上登記與記載決定
第三章 民事登記簿
第四章 失蹤
**節 推定失蹤
第二節 宣告失蹤
第四章(二) 贍養義務與分擔婚姻負擔
第二章 非強制代理訴訟程序
第三章 選舉案件之程序
**節 有關政治性選舉方面選舉人名單登記的
爭議
第二節 職業性選舉
第四章 共同規定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節 增加期間
第二節 撤回向*高司法法院提出的上訴
第三節 申請回避
第四節 有關偽造文書的申明
第六章 為聽取*高司法法院的意見而提出請求
第八編 適用于*高司法法院撤銷原判后
受移送法院的特別規定
第三卷 某些案件的特別規定
**編 人
**章 自然人的國籍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節 身份證書的更正
第二節 改名
第三節 在戶籍登記簿上登記與記載決定
第三章 民事登記簿
第四章 失蹤
**節 推定失蹤
第二節 宣告失蹤
第四章(二) 贍養義務與分擔婚姻負擔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于分擔婚姻負擔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離婚與分居
**節 一般規定
**目 管轄
第二目 家事法官
第三目 請求
第四目 社會調查與有關行使親權的決定
第五目 補償性給付
第六目 離婚判決的公告
第七目 輔助措施的變更
第二節 依夫妻之共同訴狀離婚
第三節 由一方配偶訴請離婚
**目 共同規則
第二目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離婚
第三目 因過錯而離婚
第四節 夫妻一方提出請求、另一方同意離婚
第五節 分居
第六節 由分居轉為離婚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六章 親子關系與補助費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第三節 非婚生親子關系
第四節 補助費
第五節 公證書
第七章 有關被遺棄兒童的申報
第八章 收養
**節 同意收養
第二節 收養程序
第三節 有關撤銷單純收養的程序
第九章 親權
**節 親權的行使
第二節 教育性救助措施
第三節 委托親權、喪失親權與部分撤銷親權
第十章 未成年人的監護
**節 監護法官
第二節 親屬會議
第三節 共同規定
第四節 有關由政府收養的棄兒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章 對成年人的保護制度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司法保護
第三節 監護
第四節 受監護人的財產管理
第二編 財產
**章 所有權訴訟
第二章 交賬與果實的清算
第三章 用益權人經法院允許訂立的租約
第四章 屬于受監護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的成
年人的不動產與商用營業資產的出售
第五章 在任何執行程序之外分配現金
第三編 夫妻財產制、繼承及贈與
**章 夫妻雙方的權利與財產制度
**節 批準與授權
第二節 緊急措施
第六編 對在外國作出的伸裁裁決或者國際仲裁裁決的承認、強制執行與提起上訴
**章 對在外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國際仲裁裁決
的承認與強制執行
第二章 對在外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國際仲裁裁決
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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