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 版權信息
- ISBN:7503656336
- 條形碼:9787503656330 ; 978-7-5036-5633-0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 本書特色
1993年8月,國務院制定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制度,并在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以及民主黨派、群團機關參照試行。十多年來,公務員制度的推行促進了機關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民主化,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這是一項成功的改革。同時,暫行條例頒布十多年來,我國的經濟政治社會各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許多新的成果,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加以總結完善。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這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領域的**部綜合性法律,對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配合公務員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參加公務員法立法工作的有關同志編寫了這本公務員法釋義。全書由楊景宇、李飛同志任主編。具體撰稿分工如下:許安標,**、十二章;陳希文,第二、五、八章;黃宇菲,第四、十章;陳斯喜,第六章;黃薇,第七章;李洪雷,第九章;童衛東,第十三章;劉玫,第十五章;武增,第十六、十七、十八章。武增、李洪雷,第三章;武增、黃海華,第十一章;汪洋、陳希文,第十四章。陳希文同志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完稿之后,由許安標同志統稿,然后由楊景宇、李飛同志審改定稿。
在寫作過程中,我們力求根據立法原意、立法背景和公務員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對條文所包含的理論、含義進行闡述和解釋,以便對本法的學習理解和貫徹執行有所裨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 內容簡介
1993年8月,國務院制定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制度,并在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以及民主黨派、群團機關參照試行。十多年來,公務員制度的推行促進了機關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民主化,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這是一項成功的改革。同時,暫行條例頒布十多年來,我國的經濟政治社會各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許多新的成果,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加以總結完善。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這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領域的**部綜合性法律,對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配合公務員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參加公務員法立法工作的有關同志編寫了這本公務員法釋義。全書由楊景宇、李飛同志任主編。具體撰稿分工如下:許安標,**、十二章;陳希文,第二、五、八章;黃宇菲,第四、十章;陳斯喜,第六章;黃薇,第七章;李洪雷,第九章;童衛東,第十三章;劉玫,第十五章;武增,第十六、十七、十八章。武增、李洪雷,第三章;武增、黃海華,第十一章;汪洋、陳希文,第十四章。陳希文同志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完稿之后,由許安標同志統稿,然后由楊景宇、李飛同志審改定稿。
在寫作過程中,我們力求根據立法原意、立法背景和公務員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對條文所包含的理論、含義進行闡述和解釋,以便對本法的學習理解和貫徹執行有所裨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 目錄
**章 總則
**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公務員定義)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第五條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法治原則)
第六條 (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原則)
第七條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和功績制原則)
第八條 (分類管理原則)
第九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十條 (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權利)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職位分類)
第十五條 (職務序列的設置原則)
第十六條 (職務分類及職務層次)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職務序列)
第十八條 (職位的設置)
第十九條 (級別及其確定)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海關和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銜級)
第四章 錄用
第二十一條 (錄用考試原則)
第二十二條 (錄用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報考公務員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 (禁止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在編制限額內錄用)
第二十六條 (招考公告)
第二十七條 (資格審查)
第二十八條 (考試方式及內容)
第二十九條 (考察人選的確定與體檢)
第三十條 (公示和審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錄用特殊職位公務員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試用期)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條 (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 (考核方法)
第三十五條 (年度考核程序)
第三十六條 (考核等次)
第三十七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任職方式)
第三十九條 (選任制公務員的任免)
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務員的任免)
第四十一條 (在編制內任職)
第四十二條 (兼職限制)
第七章 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 (晉升職務的資格條件)
第四十四條 (晉升職務的程序)
第四十五條 (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制度)
第四十六條 (任前公示和任職試用期)
第四十七條 (降職條件和程序)
第八章 獎 勵
第四十八條 (獎勵的對象、條件和原則)
第四十九條 (應當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條 (獎勵種類和形式)
第五十一條 (獎勵決定和審批權限)
第五十二條 (獎勵的撤銷)
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的紀律)
第五十四條 (執行公務的責任問題)
第五十五條 (處分和免予處分的條件)
第五十六條 (處分種類)
第五十七條 (處分的原則、程序)
第五十八條 (處分的法律后果和期間)
第五十九條 (解除處分的條件、機關和法律后果)
第十章培訓
第六十條 (培訓原則和機構)
第六十一條 (培訓種類)
第六十二條 (培訓登記管理、時間、作用)
第十一章 交流與回避
第六十三條 (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條 (非公務員調入機關任職)
第六十五條 (轉任的條件和要求)
第六十六條 (掛職鍛煉)
第六十七條 (交流決定的法律效力和申請交流)
第六十八條 (任職回避)
第六十九條 (地域回避)
第七十條 (公務回避)
第七十一條 (回避申請、審查和決定)
第七十二條 (與有關回避制度的關系)
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保險
第七十三條 (工資制度)
第七十四條 (工資構成)
第七十五條 (工資增長機制)
第七十六條 (福利和工時制度)
第七十七條 (保險制度和撫恤優待制度)
第七十八條 (工資、福利、保險的法律保障)
第七十九條 (公務員管理所需經費的保障)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第八十條 (辭去公職程序)
第八十一條 (辭去公職的限制性條件)
第八十二條 (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三條 (辭退公務員的條件)
第八十四條 (不得辭退公務員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 (辭退程序和被辭退后的待遇)
第八十六條 (公務交接手續)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條 (應當退休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自愿退休條件)
第八十九條 (退休后的待遇和管理)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九十條 (申訴事項的范圍和程序)
第九十一條 (復核決定的時間限制)
第九十二條 (原處理機關應及時糾正錯誤)
第九十三條 (控告的條件和程序)
第九十四條 (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九十五條 (職位聘任)
第九十六條 (職位聘任的方式和要求)
第九十七條 (聘任合同的簽訂與解除)
第九十八條 (聘任合同的內容)
第九十九條 (聘任公務員的管理)
**百條 (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第十七章 法律責任
**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的從業限制)
**百零三條 (錯誤人事處理的補救)
**百零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 附則
**百零五條 (領導成員的界定)
**百零六條 (本法的參照適用)
**百零七條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公務員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公務員法(草案)的意見
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對《公務員法(草案)》的意見
有關專家對公務員法草案的意見
- >
巴金-再思錄
- >
月亮與六便士
- >
推拿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故事新編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姑媽的寶刀
- >
回憶愛瑪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