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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所得的跨境征稅:原則、籌劃與安排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3227
- 條形碼:9787519793227 ; 978-7-5197-9322-7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信托所得的跨境征稅:原則、籌劃與安排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了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和美國關于信托的國際稅收規則,以及上述4個國家對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和信托分配的稅收規則。本書還指出了由于不同國家稅收規則之間的差異錯配或單純國內層面的不合理稅制所導致的雙重征稅與雙重不征稅問題,并在稅制設計上提出解決方案去實現特定規則的政策功能(包括反避稅),不同稅收管轄權的優先級,各國稅收主權以及國內法和稅收協定各自發揮的作用。*后,本書還對OECD/G20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及各項行動計劃改革進行了討論,該討論也涵蓋了OECD稅收協定范本中的透明實體條款。
信托所得的跨境征稅:原則、籌劃與安排 目錄
**章 導論
1.1 目標、意義和方法論
1.2 作為法律組織和經濟實體的信托
1.3 對信托相關所得的征稅
1.3.1 稅收規則設計的選擇
1.3.2 國際稅收
1.3.3 信托所得相關概念
1.3.4 稅收歸屬
1.4 適用范圍
1.5 結構
**部分 國內稅法: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和美國
第二章 委托人
2.1 委托人歸屬
2.2 歷史和起源
2.2.1 美國
2.2.2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2.2.3 英國
2.3 委托人歸屬一般規則
2.3.1 美國
2.3.2 英國
2.3.3 澳大利亞
2.4 入境制度
2.5 出境制度
2.5.1 美國和澳大利亞
2.5.2 英國
2.5.3 新西蘭
2.6 小結
第三章 受益人
3.1 一般受益人歸屬
3.2 受益人入境稅收
3.2.1 境外所得
3.2.2 經營所得
3.2.3 不動產所得
3.2.4 DIR所得
3.2.5 資本利得
3.2.6 入境受益人規則總結
3.3 居民受益人出境稅收
3.3.1 所得
3.3.2 資本利得
3.3.3 雙重征稅減免
3.3.4 往返情形
3.3.5 受益人出境規則總結
3.4 小結
第四章 信托
4.1 信托實體和信托歸屬
4.2 信托居民身份
4.2.1 澳大利亞
4.2.2 美國
4.2.3 英國
4.2.4 新西蘭
4.3 入境稅收制度
4.4 出境稅收制度
4.5 小結
第五章 分配
5.1 概述
5.2 澳大利亞、美國和新西蘭
5.2.1 應稅分配
5.2.2 雙重稅收減免
5.2.3 返付利息
5.3 英國
5.3.1 所得
5.3.2 入境制度
5.3.3 出境制度
5.3.4 導管及往返情形
5.3.5 資本利得
5.4 小結
第六章 國際信托
6.1 國際信托稅制
6.1.1 國內一般稅收
6.1.2 入境導管情形
6.1.3 出境往返情形
6.1.4 信托居民身份
6.2 雙重征稅
6.3 不征稅
6.4 信托作為代理
6.5 小結
第二部分 全 球 稅 收
第七章 國際稅收
7.1 國際稅收秩序
7.1.1 稅收協定
7.1.2 國內稅法的協調
7.1.3 部分主題及主要時間線
7.1.4 《合伙企業報告》
7.1.5 BEPS行動計劃
7.1.6 國際稅收的一致性
7.2 國內法與BEPS行動計劃的互相影響
7.2.1 基于信托的錯配與稅收套利
7.2.2 BEPS行動計劃2與國內法
7.3 綜合分析
7.3.1 概述
7.3.2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7.3.3 一般稅收管轄權的出境適用
7.3.4 特別出境機制
7.3.5 其他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措施
7.3.6 小結
第八章 協定
8.1 歷史和背景
8.2 協定適用
8.2.1 協定中的“人”
8.2.2 協定居民
8.2.3 雙重居民
8.2.4 反濫用限制
8.3 信托所得
8.3.1 雙重征稅
8.3.2 透明實體條款
8.3.3 稅收透明
8.3.4 透明實體條款在信托所得方面的適用
8.3.5 保留條款
8.3.6 差別透明
8.3.7 委托人的作用
8.3.8 透明歸屬分析
8.3.9 承認混合實體稅收透明的后果
8.3.1 經營結構歸屬
8.3.11 受益所有權
8.3.12 公司參股股息
8.3.13 居民國協定減免
8.4 分配
8.4.1 來源地稅收
8.4.2 居民稅收
8.4.3 協定減免的效果
8.4.4 協定后減免
8.5 小結
第九章 總結和建議
9.1 原則
9.1.1 來源原則
9.1.2 委托人
9.1.3 受益人
9.1.4 信托
9.1.5 雙重征稅減免
9.2 不征稅和雙重征稅
9.2.1 不征稅
9.2.2 雙重征稅
9.3 稅收和協定設計
9.3.1 歸屬沖突
9.3.2 應對歸屬沖突和雙重征稅
9.3.3 信托所得和分配
9.3.4 稅法和協定的內部一致性
9.3.5 一般建議
9.4 小結
附 錄
A.1 一般歸屬
A.1.1 英國
A.1.2 美國
A.1.3 澳大利亞
A.1.4 新西蘭
A.2 經營所得的入境稅收
A.2.1 澳大利亞
A.2.2 美國
A.2.3 英國
A.2.4 新西蘭
A.3 DIR所得的入境稅收
A.3.1 澳大利亞
A.3.2 美國
A.3.3 英國
A.3.4 新西蘭
A.4 外國稅收抵免:納稅人的同一性
A.4.1 澳大利亞
A.4.2 美國
參考文獻
信托所得的跨境征稅:原則、籌劃與安排 節選
前 言
在普通法系國家,律師不僅熟悉公司與合伙企業,也同樣熟悉信托。梅特蘭(Maitland)曾說過,信托是“英國人在法律領域取得的*偉大、*有特色的成就”。除了信托的固有功能,長期以來信托還被當作稅收籌劃和避稅的工具。如何對信托及其所得征稅是一個難題。將信托視為稅收不透明(fiscally opaque)或將其視為純粹透明實體的做法,都不能令人滿意。信托稅收規則是奇異的,其有選擇性地借鑒了其他類型實體的征稅模式,并且自成一格,信托稅收規則具有的特點與其他任何實體的稅收規則都不完全相似。此外,信托稅收規則也因國家而異,且時常包括特殊的國際稅收規則。可以預期的是,信托稅收規則在不同國家存在某些相同的問題,但這些問題在不同的稅制下會以不同的方式展現出來。當一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具有跨境特征時,如果他把財產資本化或者希望通過信托獲益,前述問題會給投資地點、所得來源地和實際管理地的認定帶來一定困難(也可能是稅收籌劃的機遇)。
本書有三個目標。首先是確定各國對信托所得和分配跨境征稅的原則。對于這部分內容,主要參考了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和美國的稅收制度。其次是闡明由于信托的存在附帶產生的非故意的雙重不征稅和雙重征稅。這取決于不同國家的信托稅制在涉及協定適用或不涉及協定適用時的相互影響情況,特別是當這些國家在稅務處理時對信托所得的歸屬存在分歧時。*后是針對雙重征稅和雙重不征稅的問題從稅制設計原則的角度提出解決方案。這一目標是通過參考一國稅收管轄權背后的財政利益,以及為協定適用和無協定適用時的異常情況提供解決方案,制定可用于確定稅收管轄權的功能特征和優先次序的原則來實現的。
盡管信托在稅法領域一直占有一席之地,但本書的寫作是**次從全球視角將信托的跨境征稅作為一個主題進行系統性和結構性的研究。本書的受眾包括信托從業者、學者、行政人員和正在設計或重新設計稅法或協定的立法者。無論是從一般法承認還是不承認信托的國家視角展開,都歡迎同人對這一主題作進一步研究。本人在悉尼大學的博士論文是本書的寫作基礎。
在寫作過程中,我得到了許多人的幫助,如果沒有他們,這本書就不會付梓出版。我深深地感謝我的導師理查德·范恩(Richard Vann),感謝他對我工作的一貫支持,以及對這本書源起項目的深思熟慮的建議和深刻的見解。我還要感謝我的前導師李·伯恩斯(Lee Burns),因為他建議早期進行一個小范圍的研究項目可能會對我的博士論文有所幫助;感謝我的輔助導師邁克爾·迪基斯(Michael Dirkis),以及那些耐心閱讀初稿并給予支持和鼓勵的朋友和同事們。感謝悉尼大學和羅斯帕森斯中心(Ross Parsons Centre)幫助我向國際社會展示這一研究成果。*后,我要感謝親愛的另一半埃斯特爾(Estelle),她自始至終都樂于接納這個執拗闖進我們生活的項目。
信托所得的跨境征稅:原則、籌劃與安排 作者簡介
[澳]馬克·布拉巴松(Mark Brabazon)
澳大利亞昆士蘭大學文學學士、法學碩士,悉尼大學博士。澳大利亞溫特沃思·塞爾伯恩律師事務所律師、新南威爾士州判例報告委員會主席。擁有超過35年的律師執業經驗,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提供咨詢和代理,并在各類稅務、股權和商業糾紛中擔任法律顧問。
張澤平,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稅法研究中心主任。
趙文祥,法學博士,上海中聯律師事務所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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