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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解傳聞證據規則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50198
- 條形碼:9787521650198 ; 978-7-5216-5019-8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精解傳聞證據規則 內容簡介
本書是針對傳聞證據規則的解說及研究。主要內容分為三大部分:傳聞證據規則相關概念的涵義及辨析、傳聞例外的體系及其他相關問題。具體內容簡述如下: 一、傳聞證據規則相關概念的涵義及辨析 現行日本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傳聞證據一詞。傳聞證據是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1款規定的作為原則禁止的證據的相關學說及實務上的概念。在講解陳述、陳述證據、傳聞證據的基本概念的基礎上,通過案例的講解再確認對傳聞概念的理解,闡述傳聞證據規則的功能和作用。 二、傳聞例外的體系 首先,在確認傳聞例外與非傳聞的區別及傳聞禁止的概括性例外兩個問題的基礎上,論述傳聞例外的基本條件及法律條文的構成(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327條)。其次,結合案例對傳聞例外進行了逐項的分析講解。具體來說,包括“被告人以外的人”的代替陳述書面材料的傳聞例外、被告人的代替陳述書面材料的傳聞例外、業務上固定格式的文書的傳聞例外、非代替陳述書面材料的傳聞陳述的傳聞例外、根據當事人的同意采用傳聞證據的可能性及根據雙方當事人就陳述內容的合意采用代替陳述書面材料的可能性。*后,論述了判例對傳聞例外作出的類推或者擴張性解釋。 三、其他相關問題 主要論述了兩個問題:一是有共同被告人的案件在并案審理和分案審理時對于傳聞證據規則的運用;二是不符合傳聞例外的審判外陳述作為審判陳述證明力的輔助證據的使用。 此外,本書對作為理解傳聞證據規則前提的言詞證據與非言詞證據的區別也進行了詳細說明。還涉及到關聯性、自白規則、補強規則、排除規則等傳聞證據規則以外的刑事證據法的問題。
精解傳聞證據規則精解傳聞證據規則 前言
中文版序言
傳聞證據規則是日本刑事裁判應當依據的證據法中十分復雜且非常重要的一組規則。據我所知,中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采用傳聞證據規則。即使如此,中國法學界也周知,傳聞證據規則是一項限制在法庭外獲得的陳述成為證據的規則,歷來在英美證據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后改革的一環,日本于1948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從美國法中引入了該規則。但是,在承繼該規則的過程中加入了日本特色,與美國法的傳聞證據規則不盡相同。原本,在美國法中,傳聞證據規則是民事和刑事裁判共同適用的證據規則,而日本只在刑事訴訟法中采用傳聞證據規則。
精解傳聞證據規則 目錄
引 言 研習傳聞證據規則的意義 // 001
**章 傳聞證據的含義 // 003
一、解讀法條 // 003
二、陳述的含義 // 004
三、陳述證據的概念 // 007
四、證明內容與待證事實 // 009
五、明確待證事實 // 012
六、小結 // 019
第二章 禁止傳聞證據規則的含義 // 020
一、概念的重申 // 020
二、傳聞證據的三個形態 // 023
三、機械的記錄與傳聞證據規則 // 027
四、審判陳述與審判外陳述的區別 // 030
五、禁止傳聞證據規則與證人詢問權的關系 // 034
六、禁止傳聞證據規則與直接言詞原則的關系 // 036
七、小結 // 037
第三章 傳聞與非傳聞的區別 // 039
一、非陳述的信息 // 039
二、非陳述證據的陳述 // 043
三、現在心理狀態的陳述 // 053
四、共謀過程中的發言、筆記的運用 // 056
五、非傳聞的三個階段 // 059
第四章 傳聞例外的體系 // 063
一、在思考傳聞例外之前 // 063
二、傳聞例外的體系 // 065
三、《刑訴法》第321條第1款的傳聞例外 // 068
四、《刑訴法》第321條第2款的傳聞例外 // 080
第五章 作為傳聞例外的檢面筆錄 // 083
一、《刑訴法》第321條第1款第2項書面材料的傳聞例外 // 083
二、《刑訴法》第321條第1款第2項前段的要件 // 086
三、《刑訴法》第321條第1款第2項后段的要件 // 091
四、《刑訴法》第321條第1款第2項書面材料的地位 // 101
第六章 勘驗筆錄的傳聞例外 // 103
一、解讀法條 // 103
二、《刑訴法》第321條第3款的適用對象 // 104
三、真實制作證言 // 110
四、鑒定書的傳聞例外 // 114
五、小結 // 117
第七章 實地確認筆錄與見證人的指認說明 // 118
一、實地確認的目的與見證人的說明 // 118
二、指認說明記錄的使用 // 120
三、再現實地確認筆錄的使用 // 126
四、同意的效力 // 138
五、小結 // 139
第八章 陳述錄像記錄的傳聞例外 // 140
一、錄音錄像陳述的傳聞例外 // 140
二、《刑訴法》第321條之2的傳聞例外 // 140
三、《刑訴法》第321條之3的傳聞例外 // 141
第九章 被告人的審判外陳述 // 148
一、解讀法條 // 148
二、不利事實的承認 // 150
三、采用自白筆錄的程序 // 159
四、圖像記錄的使用 // 161
五、小結 // 166
第十章 業務上的書面材料·傳聞陳述·再傳聞 // 167
一、業務上的書面材料 // 167
二、傳聞陳述 // 174
三、再傳聞證據的處理 // 183
四、小結 // 188
第十一章 依據當事人意思的傳聞例外 // 190
一、依據同意的傳聞例外 // 190
二、同意的要件 // 191
三、同意的效果 // 198
四、合意書面材料 // 204
第十二章 共同被告人與傳聞證據規則 // 207
一、合并審理與證據關系的個別性 // 207
二、共同被告人的審判陳述 // 210
三、辯論的分離與證人詢問 // 213
四、共同被告人的審判外陳述 // 216
第十三章 爭辯陳述證明力的證據 // 224
一、作為輔助證據的審判外陳述 // 224
二、平成18年判例 // 225
三、自我矛盾陳述以外的使用可能性 // 233
四、證明力存在爭議的對象 // 241
五、輔助事實的證明方法 // 242
六、小結 // 245
司法考試真題與例題的對應關系 // 246
判例匯總 // 248
主要參照法條匯總 // 254
譯后記 // 261
精解傳聞證據規則 相關資料
引 言
研習傳聞證據規則的意義
對于學習刑事訴訟法的人來說,最大的難題是對傳聞證據規則的理解。一方面,傳聞證據規則的概念本身就很難理解。又由于體系書中作者的解釋不盡相同,會使讀者感到困惑。證據是法官或者裁判員認定事實的信息來源。某條信息能否成為傳聞證據,會因該信息的使用目的不同而產生差異。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沒有實際的審判經驗,會難以想象在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應當如何使用該信息。而且,在此基礎上還有復雜的傳聞例外規則。
另一方面,自從引入裁判員審判制度以來,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得到了強調,司法實務也在朝著尊重傳聞證據規則的方向發展。對希望活躍在刑事法庭上的人來說,能夠自信地運用傳聞證據規則進行辯論是必要條件。司法考試中也常有關于傳聞證據規則的題目。不論法科大學院的校內考試,還是司法考試,如果不能自信地運用傳聞證據規則進行答題,就不一定能取得好成績。因此,傳聞證據規則是值得花費時間掌握的專題。
本書是針對傳聞證據規則的解說。因此不會對證據法的基礎知識進行詳細的講解。關于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區別,關聯性的概念,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區別,主要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的區別,實質證據與輔助證據的區別,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實務中證據采用的程序等內容,請參考體系書及參考書。與之相對,言詞證據與非言詞證據的區別是理解傳聞證據規則的前提,因此本書會對其進行詳細說明。此外,例題中還會有涉及有關關聯性、自白規則、補強規則、排除規則等傳聞證據規則以外的刑事證據法的問題,以引起注意。
第一章
傳聞證據的含義
一、解讀法條
現行《刑訴法》中沒有傳聞證據一詞。傳聞證據是《刑訴法》第320條第1款所指的原則上禁止的證據的相關學說及實務上的概念。從現行法的制定過程來看,顯然該條文是基于美國法的傳聞證據規則。因此,使用傳聞證據一詞有其理由。
《刑訴法》第320條第1款規定:
引 言
研習傳聞證據規則的意義
對于學習刑事訴訟法的人來說,最大的難題是對傳聞證據規則的理解。一方面,傳聞證據規則的概念本身就很難理解。又由于體系書中作者的解釋不盡相同,會使讀者感到困惑。證據是法官或者裁判員認定事實的信息來源。某條信息能否成為傳聞證據,會因該信息的使用目的不同而產生差異。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沒有實際的審判經驗,會難以想象在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應當如何使用該信息。而且,在此基礎上還有復雜的傳聞例外規則。
另一方面,自從引入裁判員審判制度以來,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得到了強調,司法實務也在朝著尊重傳聞證據規則的方向發展。對希望活躍在刑事法庭上的人來說,能夠自信地運用傳聞證據規則進行辯論是必要條件。司法考試中也常有關于傳聞證據規則的題目。不論法科大學院的校內考試,還是司法考試,如果不能自信地運用傳聞證據規則進行答題,就不一定能取得好成績。因此,傳聞證據規則是值得花費時間掌握的專題。
本書是針對傳聞證據規則的解說。因此不會對證據法的基礎知識進行詳細的講解。關于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區別,關聯性的概念,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區別,主要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的區別,實質證據與輔助證據的區別,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實務中證據采用的程序等內容,請參考體系書及參考書。與之相對,言詞證據與非言詞證據的區別是理解傳聞證據規則的前提,因此本書會對其進行詳細說明。此外,例題中還會有涉及有關關聯性、自白規則、補強規則、排除規則等傳聞證據規則以外的刑事證據法的問題,以引起注意。
第一章
傳聞證據的含義
一、解讀法條
現行《刑訴法》中沒有傳聞證據一詞。傳聞證據是《刑訴法》第320條第1款所指的原則上禁止的證據的相關學說及實務上的概念。從現行法的制定過程來看,顯然該條文是基于美國法的傳聞證據規則。因此,使用傳聞證據一詞有其理由。
《刑訴法》第320條第1款規定:
除第321條至第328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將書面材料代替審判期日的陳述作為證據,也不得將審判期日以外的、以他人陳述為內容的陳述作為證據。
原則上該法條禁止的是:①以書面材料代替審判期日的陳述作為證據;②以審判期日以外的、他人陳述為內容的陳述代替審判期日的陳述作為證據。前者①是在法庭上提交先前在法庭外制作好的書面陳述材料的情形。后者②是W2在法庭上陳述從W1處聽來的話的情形。為方便起見,將①稱為陳述代用文書,將②稱為傳聞陳述。①和②都是將在審判期日外生成的陳述作為證據的情況。以下將審判期日的陳述稱為審判陳述,除此之外的陳述稱為審判外陳述。這樣的話,作為禁止對象的傳聞證據可以表述為代替審判陳述作為證據的審判外陳述。
因此,為了明確傳聞證據的含義,首先需要明確何謂“陳述”。在此基礎上,再明確何謂“代替審判陳述作為證據”,如此一來便可以定義傳聞證據。
二、陳述的含義
(一)構成陳述的言語
陳述,是指人在傳達某一事實是否存在的信息時,所進行的言語表達。例如,V沖進派出所,向警察訴說:“剛剛在車站前,我的手提包被搶走了。”這是為了傳達自己遭受搶奪的被害事實而進行的表達,是典型的陳述。與之相對,一個人的言語中若沒有涉及某事實是否存在,就不是陳述。例如,接待V的警察問:“記得犯人長什么樣子嗎?”這句話是通過提問這一言語行為方式,敦促對方進一步進行陳述,其言語本身并沒有涉及某事實是否存在,所以不是陳述。陳述人想要傳遞信息的對象既可以是他自己,如日記;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如網絡上的投稿。
陳述不限于直言命題的形式。例如,“這家店前停著的紅色轎車是你的嗎?”該提問暗示著店前停著紅色轎車這一事實,因而也屬于陳述。
【例題1】某月某日的早晨,A與B相遇。A對B說:“早上好!”B回答說:“早上好!我今早因睡懶覺沒吃上早飯。”以上對話是陳述嗎?
【答】A的言論屬于打招呼的行為,不是陳述。B的言論向A傳達了一定的事實,因而屬于陳述。
【例題2】A在JR東京站八重洲口的指定座席售票處,說道:“我要一張到新大阪的最快的希望號列車指定座席的車票”,并購買了車票。A的言論是陳述嗎?
【答】A的言論是申請購買車票的行為,而不是傳達某事實是否存在的表達,因此不是陳述。然而,也有學者將這樣的言論理解為訴說內心希望或者計劃的陳述。但是,對于作為傾聽方的車站售票人員來說,A的內心在想什么并不重要,因此沒有必要將這樣的言論看作對某事實存在與否的傳達。
精解傳聞證據規則 作者簡介
后藤昭,1973年結束日本司法研修,1983年取得法學博士學位。曾任律師、日本千葉大學教授、日本一橋大學教授、日本青山學院大學教授,F任日本一橋大學名譽教授、日本青山學院大學名譽教授。主要專著有『刑事控訴立法史の研究』(成文堂、1987年)、『捜査法の論理』(巖波書店、2001年)、『新版 わたしたちと裁判』(巖波書店、2006年),合作編著『実務體系 現代の刑事弁護1~3』(第一法規、2013~2014年),合著『刑事司法改革の現段階』(日本評論社、2021年),主編『裁判員時代の刑事証拠法』(日本評論社、2021年)。
肖萍,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日本一橋大學法學碩士、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和中日比較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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