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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法律(第152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51072
- 條形碼:9787521651072 ; 978-7-5216-5107-2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仲裁與法律(第152輯) 本書特色
《仲裁與法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仲裁研究所主辦,專門研究仲裁與法律問題的全國性法學讀物。本出版物自出版近三十年來,始終貫徹仲裁基本原則,堅持仲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突出對重大仲裁理論與現實問題的研究,追求學術創新,嚴守出版宗旨,在仲裁界、法律界和經貿界頗響。
仲裁與法律(第152輯) 內容簡介
《仲裁與法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仲裁研究所編,專門研究仲裁與法律問題的全國性出版物。本書貫徹仲裁基本原則,堅持仲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突出對重大仲裁理論與現實問題的研究,追求學術創新,嚴守出版宗旨,在仲裁界、法律界和經貿界頗具影響。《仲裁與法律》第152輯主要包含以下欄目:年度特稿、實務探析、理論探索、書評等,對仲裁領域熱點法律問題,例如商事仲裁、商事調解、仲裁法修訂意見等內容,結合典型案例、相關法規進行了深入探討。
仲裁與法律(第152輯) 目錄
中國的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費宗祎
理論探索·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的約束力 韓煦
從單邊指定到單向提名:仲裁員委任制度的檢視與重構 李紀龍 李翔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要素分析與模型建構:從《民法典合同編解釋》第32條展開 董新輝 樓楚楚
比較研究·埃塞俄比亞《仲裁與調解公告》評析 朱偉東 劉譯聰
仲裁與法律(第152輯) 相關資料
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的約束力
韓煦,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四級檢察官助理。
摘要:在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中,一方當事人以訴爭仲裁協議非本人簽署為由主張仲裁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情形屢見不鮮,此時,雙方之間是否達成仲裁合意成為審查的重點。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分為可直觀判斷的直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和以代簽為主的間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在司法實踐的判定中,存在認可仲裁協議效力、不認可仲裁協議效力和不予處理三種認定結果。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的效力涉及當事人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對此,應通過對仲裁協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分析,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選擇仲裁的合意,并注重對簽章真實性的審查,依據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具體情形判定仲裁協議的約束力。
關鍵詞:非本人簽署仲裁協議 約束力 簽章
民商事仲裁作為民商事糾紛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具有高效、便捷的特點,已逐漸成為民商事合同中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化解矛盾糾紛的一種選擇。民商事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若對仲裁結果不服,則只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因此在民商事仲裁中,雙方當事人對仲裁達成的合意便成為需要審查的重中之重。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以仲裁協議非本人簽署為由提請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逐漸增多,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是否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這一問題,成為司法實踐中民商事仲裁爭議解決的前提。
一、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的主要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一般而言,仲裁協議常見于民商事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即仲裁條款,因此,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也往往與民商事合同的效力息息相關。簡言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即包含仲裁條款的民商事合同當事人并未簽署該合同或者對糾紛并未達成其他書面方式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具體而言,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主要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直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
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的約束力
韓煦,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四級檢察官助理。
摘要:在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中,一方當事人以訴爭仲裁協議非本人簽署為由主張仲裁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情形屢見不鮮,此時,雙方之間是否達成仲裁合意成為審查的重點。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分為可直觀判斷的直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和以代簽為主的間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在司法實踐的判定中,存在認可仲裁協議效力、不認可仲裁協議效力和不予處理三種認定結果。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的效力涉及當事人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對此,應通過對仲裁協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分析,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選擇仲裁的合意,并注重對簽章真實性的審查,依據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具體情形判定仲裁協議的約束力。
關鍵詞:非本人簽署仲裁協議 約束力 簽章
民商事仲裁作為民商事糾紛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具有高效、便捷的特點,已逐漸成為民商事合同中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化解矛盾糾紛的一種選擇。民商事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若對仲裁結果不服,則只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因此在民商事仲裁中,雙方當事人對仲裁達成的合意便成為需要審查的重中之重。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以仲裁協議非本人簽署為由提請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逐漸增多,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是否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這一問題,成為司法實踐中民商事仲裁爭議解決的前提。
一、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的主要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一般而言,仲裁協議常見于民商事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即仲裁條款,因此,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也往往與民商事合同的效力息息相關。簡言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即包含仲裁條款的民商事合同當事人并未簽署該合同或者對糾紛并未達成其他書面方式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具體而言,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主要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直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
直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即在仲裁協議中并無本人的簽字或蓋章,對此種形式的仲裁協議的辨別較為直觀,一般可以直接識別。此種類型主要表現為在仲裁協議上完全沒有訴爭糾紛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具體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情形為訴爭糾紛當事人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上并未簽名或蓋章,簽章處為空白;另一種情形為合同當事人與簽章人一致,但并非訴爭糾紛當事人,出于某種特殊關系,訴爭當事人涉入該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糾紛。以上兩種均為直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的情形,此種情況下,訴爭糾紛當事人一般直接以未簽署仲裁協議從而并未達成仲裁的合意為由主張仲裁協議或整個合同對其無約束力。
(二)間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
與直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相比,間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更為典型。該類型的仲裁協議糾紛中,當事人并非未在仲裁協議上簽字或蓋章,而是簽字或蓋章的并非合同一方當事人。此種類型的仲裁協議中,一般表現為代簽,主要分為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自然人被他人代簽或者法人被其他法人蓋章或被非法定代表人的未經授權的人代簽等。由于無法直觀地判斷代簽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相較直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而言,對此種類型的仲裁協議的辨別存在一定困難。因此,此種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成為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的主要類型。
二、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的實踐爭議
無論是直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還是間接型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在仲裁協議效力認定中均存在一定瑕疵,此時,判斷仲裁協議的效力便成為訴爭糾紛當事人之間解決合同爭議糾紛的前提。仲裁協議的效力即其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其判斷的關鍵在于雙方當事人將訴爭糾紛提起仲裁的合意,因此,在非本人簽署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中,雙方當事人是否達成仲裁的合意也成為司法實踐中審查的重點。
一般而言,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從向法院提起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開啟,在司法實踐中,對其判定主要分為予以認可仲裁協議效力、不予認可仲裁協議效力以及不予處理三種結果。
(一)予以認可仲裁協議效力
在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中,認可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效力的糾紛占大多數,此時,法院對非本人簽署的仲裁協議效力予以確認,即認可仲裁協議對訴爭糾紛當事人存在約束力。具體類型及理由如下:
1在訴爭協議中,雖本人未簽字,但在簽署的其他關聯文件中存在受約束的仲裁協議。如在申請人張某某與被申請人某拍賣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特279號民事裁定書。本書中的案例除特別說明外,均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最后訪問于2025年1月10日。中,申請人以《競買協議》非本人簽字為由,主張仲裁協議無效。對此,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成交確認書》等證據,雙方當事人就案涉拍賣合同已達成交易,根據《成交確認書》載明的內容可知,申請人“同意遵守《拍賣規則》中的一切條款”。而《拍賣規則》中就拍賣活動產生的任何爭議,約定以仲裁解決。《競買協議》是拍賣活動的組成部分,雖然其中申請人的簽名非由本人完成,但不能就此否定雙方就拍賣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受《拍賣規則》中仲裁條款約束的事實。因此,對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2存在經認可的職務行為。如在申請人某園林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李某某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遼01民特92號民事裁定書。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的依據為案外人鄭某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而在此協議中并無申請人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因此該仲裁協議對申請人無法律約束力。對此,法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提供的《工程承包協議》不但蓋有申請人的項目部章,亦有申請人項目經理鄭某的簽字,故可以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合意,達成請求仲裁的協議。雖然申請人主張鄭某不是其公司員工,其與鄭某系承包關系,但蓋有申請人公章的其他文件中載明該工程的項目經理為鄭某,且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對外聯絡的最高責任人、有關專業委外承包合同簽署人。所以鄭某就案涉工程簽訂的有關專業委外承包合同系代表申請人簽訂,申請人應對鄭某簽訂的案涉工程專業委外承包合同承擔責任,亦應受仲裁協議的約束。
3夫妻之間代簽,有證據推定未簽字一方知悉代簽事務。如在申請人馬某某與被申請人錢某某、鄢某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糾紛一案本案為作者在某些真實案例基礎上,為說明法律問題,編輯、加工而成。中,申請人以其并未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名,亦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處理案涉房地產及簽訂相關文件為由,主張仲裁協議無效。對此,法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鄢某某與申請人系夫妻,案涉房產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被申請人鄢某某以申請人的名義并作為共同賣方單獨與中介公司及買方簽訂了案涉《房地產買賣合同》。雖申請人并未簽署該合同,但被申請人鄢某某按照合同約定準備了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歸還貸款的銀行卡等資料,并將上述資料的照片通過微信發送給中介公司。被申請人鄢某某還提供了申請人的銀行賬戶以收取定金,且申請人已實際收到備注為“購房定金”的定金。綜上,考慮到被申請人鄢某某與申請人系夫妻關系,申請人知悉案涉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案涉合同的仲裁協議對申請人具有約束力。
仲裁與法律(第152輯) 作者簡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根據仲裁業務發展的需要,以及就近為當事人提供仲裁咨詢和程序便利的需要,先后設立了29個地方和行業辦事處。
中國國際商會仲裁研究所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屬部門,專注于仲裁學科研究,組織聘請業內專家學者,開展仲裁領域的最新動態和縱深理論研究,加強理論界與實務界合作,編輯出版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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