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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民法典

包郵 荷蘭民法典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2024-11-01
開本: 其他 頁數: 1076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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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民法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85543
  • 條形碼:9787519785543 ; 978-7-5197-8554-3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荷蘭民法典 內容簡介

《荷蘭民法典(譯著)》是國內初本全面翻譯《荷蘭民法典》的譯著。本譯著遵循《荷蘭民法典》采用的潘德克吞立法體系,首先區分人法(**部分和第二部分)與財產法的一般規則(第三部分),其次,在財產法中區分物權(第五部分)和債權(第六部分),*后在債權中又區分一般規則(第六部分)和特殊合同(第七部分和第八部分)。*終成果的基本內容通過系統的整理荷蘭民法典的荷蘭文本、英文文本以及中文文本之間的表達差異,確定統一的文本規范用語和術語表達,從而完成了對整個文本校對、翻譯和統稿。

荷蘭民法典 目錄

**編 自然人與家庭
 **章 通則
 第二章 姓名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戶籍
  **節 戶籍員
  第二節 戶籍登記簿的保管
  第三節 戶籍證與證件的當事人
  第四節 出生證與死亡證
  第五節 戶籍證的事后變更
  第六節 特定司法裁判的登記證件
  第七節 戶籍證件及其副本、摘錄的證明力
  第八節 戶籍證件的公開
  第九節 戶籍登記簿的增加、更正及事后變更
  第十節 外國證件的登記以及命令制作替代出生證的司法裁決
  第十一節 外國證件或者法院裁判有效性的確認裁決
  第十二節 拒絕制作戶籍證或者其他行為的法律救濟
  第十三節 變更出生證上性別說明的法院判決
  第十四節 與戶籍和國籍事項相關的咨詢委員會
 第五章 婚姻
  一般規定
  **節 結婚的條件
  第二節 結婚前必須辦理的手續
  第三節 結婚的異議
  第四節 婚姻的締結
  第五節 婚姻無效
  第五節之一 [2009年3月1日廢止]
  第六節 婚姻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五章之一 登記伴侶關系
 第六章 配偶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夫妻共有財產[適用于2012年1月1日后]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夫妻共有財產的管理
  第三節 夫妻共有財產的終止
  第四節 因法院裁判而終止夫妻共有財產
 第八章 婚姻協議[適用于2012年1月1日后]
  **節 婚姻協議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婚姻上的分享義務
   第二節**分節 婚姻上的分享義務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第二分節 期間性的分享義務
   第二節第三分節 *終分享義務
  第三節。2003年1月1日廢止]
 第九章 婚姻關系的終止
  **節 婚姻關系終止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離婚
 第十章 分居以及分居后終止婚姻關系
  **節 分居
  第二節 分居后婚姻關系的終止
 第十一章 血親關系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對通過婚姻而產生的父親身份的否認
  第二節之一 對通過婚姻而產生的母親身份的否認
  第三節 認領
  第四節 父親身份的司法確認
  第五節 家庭身份的主張和爭議
  第六節 特別監護人
 第十二章 收養
 第十三章 未成年人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賦予未成年人行為能力
  第三節 兒童保護理事會
  第四節 對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的登記
 第十四章 對未成年人的照管權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親權
   第二節**分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終止后父母的共同照管權以及離婚后父母一方的照管權
   第二節**分節之一 登記伴侶關系期間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權
   第二節第二分節 離婚以外的其他情形下由父母一方行使照管權
   第二節第二分節之一 未成年母親宣告成年后的照管權
   第二節第三分節 父母對子女財產的管理
  第三節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行使照管權的共同規定
  第三節之一 父母一方與非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權
   第三節之一**分節 父母一方和非父母依法共同行使照管權
   第三節之一第二分節 法院裁決由父母一方和非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權
   第三節之一第三分節 父母一方和非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權的共同規定
  第四節 對未成年人實施監管
  第五節 親權的撤銷和剝奪
  第六節 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第六節**分節 對未成年人監護的一般規定
   第六節第二分節 父母指定的監護
   第六節第三分節 法院指定的監護
   第六節第四分節 法人監護
   第六節第五分節 監護人的免職
   第六節第六分節 無能力行使監護權
   第六節第七分節 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實施監管
   第六節第八分節 剝奪監護權
   第六節第九分節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管
   第六節第十分節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財產的管理
   第六節第十一分節 監護終止時提供賬目
 第十五章 與兒童交往和分享信息
 第十六章 成年人監護
 第十七章 撫養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于未成年子女、繼子女的照顧和撫養費用的規定
 第十八章 缺席、失蹤和宣告死亡
  **節 基于缺席主體利益而為的信托管理
  第二節 失蹤者
  第三節 特定情況下的宣告死亡
 第十九章 成年人信托管理
 第二十章 成年人的保護性監管(保佐)
第二編 法人
 **章 通則
 第二章 協會
 第三章 合作社和互助保險協會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大型合作社和大型互助保險協會的監事會
  第三節 行政訴訟 [2013年1月1日廢止]
 第四章 股份公司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股份
  第三節 股份公司的資本
  第四節 股東大會
  第五節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和對董事會的監督
  第六節 大型股份公司的監事會
  第七節 股份公司的解散
  第八節 上訴。2013年1月1日廢止]
 第五章 有限責任公司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股份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
  第四節 股東大會
  第五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和對董事會的監督
  第六節 大型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第七節 公司解散
  第八節 上訴。2013年1月1日廢止]
 第六章 基金會
 第七章 合并和分立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合并的一般規定
  第三節 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合并的特別規定
  第三節之一 跨境合并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分立的一般規定
  第五節 被分立或者新設公司為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八章 爭議解決規則和檢查權
  **節 股東間爭議解決的規則
  第二節 檢查權
  第三節 公開招標
 第九章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報告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三節 關于資產負債表和說明的規定
   第三節**分節 資產負債表的主要項目劃分
   第三節第二分節 資產
   第三節第三分節 股本權益和負債
  第四節 關于損益表和說明的規定
  第五節 關于說明的特殊規則
  第六節 關于計量原則和損益確認規則的規定
  第七節 年度報告
  第八節 其他規定
  第九節 審計
  第十節 公開
  第十一節 基于法人經營規模的豁免
  第十二節 關于不同性質的法人的規定
  第十三節 合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節 關于銀行的規定
  第十五節 關于保險公司的規定
   第十五節**分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節第二分節 關于資產負債表和說明的規定
   第十五節第三分節 關于損益表和說明的規定
   第十五節第三分節之一 總損益說明
   第十五節第四分節 關于說明的特別規定
   第十五節第五分節 關于計量原則和損益確認規則的特別規定
   第十五節第六分節 關于合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特別規定
  第十六節 法律訴訟
第三編 財產法總則
 **章 通則
  **節 定義
  **節之一 電子財產交易
  **節之二 賬簿
  第二節 關于登記財產的登記
 第二章 法律行為
 第三章 代理
 第四章 財產的取得和喪失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財產的轉讓和定限物權的拋棄
  第三節 依據時效的取得和喪失
 第五章 占有和持有
 第六章 信托財產的管理
 第七章 財產共同體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若干特殊財產共同體
  第三節 無效分割和可被宣告無效的分割
 第八章 用益權
 第九章 質權和抵押權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質權
  第三節 托管憑證持有人的質權
  第四節 抵押權
 第十章 財產上的追索權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特定財產上的特別優先權
  第三節 全部財產上的一般優先權
  第四節 留置權
 第十一章 訴訟權利
第四編 繼承
 **章 通則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未分居配偶和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法定繼承
  **節 未分居配偶和子女的法定繼承
  第二節 其他法定權利
 第四章 遺囑
  **節 遺囑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遺囑能力和受益人
  第三節 特留份
   第三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三節第二分節 特留份的范圍
   第三節第三分節 特留份的實現
  第四節 遺囑的形式
  第五節 遺囑撤回
 第五章 遺囑的各種內容
  **節 指定繼承
  第二節 遺贈
   第二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第二分節 視同遺贈的贈與和其他行為
  第三節 遺囑義務
  第四節 基金會
  第五節 附期限和附條件遺贈
  第六節 遺囑執行人
  第七節 遺囑中的信托管理
   第七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七節第二分節 信托管理人
   第七節第三分節 信托管理的法律效果
   第七節第四分節 信托管理終止
 第六章 繼承的法律效果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繼承或者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第三節 遺產清算
  第四節 遺產分配
第五編 物權
 **章 所有權總則
 第二章 動產所有權
 第三章 不動產所有權
 第四章 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共有
 第六章 地役權
 第七章 永租權
 第八章 地上權
 第九章 公寓權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業主協會
  第三節 保險合同所生的權利
  第四節 設立公寓權的公證文書的修改和區分的終止
第六編 債法總則
 **章 通則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債務人的按份債務和連帶債務
  第三節 多數債權人
  第四節 選擇之債
  第五節 附條件之債
  第六節 債的履行
  第七節 中止履行的權利
  第八節 債權人遲延
  第九節 債務不履行的效力
   第九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九節第二分節 債務人遲延
   第九節第三分節 債務不履行的其他效力
   第九節第四分節 違約金條款
  第十節 損害賠償的法定義務
  第十一節 金錢之債
  第十二節 抵銷
 第二章 債權和債務的轉移以及債權的放棄
  **節 債權的轉移
  第二節 代位清償
  第三節 債務承擔和概括承受
  第四節 債權放棄和混同
 第三章 侵權行為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對人和對物的責任
  第三節 產品責任
  第三節之一 不正當商業行為
  第四節 誤導和比較廣告
  第四節之一 電子交易中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關于追索權的暫行規則
 第四章 侵權行為和合同之外的債
  **節 無因管理
  第二節 無因償付
  第三節 不當得利
 第五章 合同總則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二節之一 有關歐盟服務指令的提供商及其服務的信息
  第三節 格式條款
  第四節 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節 雙務合同
第七編 典型合同
 **章 買賣合同和互易合同
  **節 買賣合同的一般規則
  第二節 出賣人的義務
  第三節 出賣人不履行義務的特別后果
  第四節 買受人的義務
  第五節 買受人違約的特別后果
  第六節 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七節 損害賠償
  第八節 撤銷權
  第九節 試用買賣
  第九節之一 遠程合同
  第十節 財產權利的買賣
  第十節之一 出讓不動產的使用權
  第十一節。垲A留]
  第十二節 互易合同
 **章之一 分時使用、長期度假產品、協助交易和交易系統合同
 第二章 融資擔保合同
 第二章之一 消費者信用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訂立消費者信用合同前的信息
  第三節 消費者信用合同的信息和權利
  第四節 年收費率
  第五節 債權人和信貸中介機構
  第六節 附則
  第七節 關于消費者信用合同的其他規定
 第二章之二 貨物信用合同
  **節 有關動產和非登記財產的信貸
  第二節 不動產的租購合同
   **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租賃購買住房合同
  第三節 有關住宅不動產的消費者信用合同
   **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簽訂信用合同前的信息和行為
   第三分節 年收費率
   第四分節 有關信用合同的信息和權利
   第五分節 附則
 第二章之三 貸款合同
 第二章之四 質押合同
 第三章 贈與合同
 第四章 租賃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出租人的義務
  第三節 承租人的義務
  第四節 租賃物轉讓時的租賃移轉和租賃終止
  第五節 住房租賃
   第五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五節第二分節 租金和其他報酬
   第五節第三分節 共同租賃和繼續租賃
   第五節第四分節 租賃的終止
  第六節 經營場所租賃
 第五章 農業租賃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農業租賃合同的形式
  第三節 農業租賃合同的批準
  第四節 農業租賃合同的期限
  第五節 農業租金
  第六節 農業出租人的義務
  第七節 農業承租人的義務
  第八節 農業租賃物轉讓時的農業租賃移轉
  第九節 農業租賃承擔
  第十節 農業租賃合同的終止
  第十一節 農業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節 特種農業租賃合同
   第十二節**分節 公共機構農業租賃
   第十二節第二分節 保留地農業租賃
   第十二節第三分節 零碎地農業租賃
   第十二節第四分節 種植地農業租賃和空地農業租賃
  第十三節 強制性規定
  第十四節 附則
 第六章 借款合同
 第七章 委托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三節 居間合同
  第四節 商業代理合同
  第五節 醫療合同
 第七章之一 旅行合同
  **節 定義和范圍
  第二節 信息義務和一攬子旅游合同的內容
  第三節 旅游開始前對旅游合同的修改
  第四節 一攬子旅游的實施
  第五節 破產情況下的保護
  第六節 旅行安排
  第七節 附則
 第七章之二 支付交易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支付交易的授權
  第三節 支付交易的執行
   第三節**分節 支付令、費用和轉讓金額
   第三節第二分節 執行期和價值日
   第三節第三分節 責任
  第四節 附則
 第八章 出版合同
 第九章 保管合同
 第十章 勞動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休假和請假
  第三節 平等對待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特別約定
  第五節 雇主的特別義務
  第六節 雇員的特別義務
  第七節 企業移轉時雇員的權利
  第八節 勞動合同終止
  第九節 商業代理人的特別規定
  第十節 勞務派遣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節 與海事勞動合同有關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節之一 有關海上捕撈的海事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節之二 海上捕撈的合作合同
 第十一章 集體勞動合同 [預留]
 第十二章 承攬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非從事職業或者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作為定作人建造住宅的特別規定
 第十三章 商業合作協議
 第十四章 保證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職業或者經營外的保證
  第三節 保證在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以及保證人和對債務承擔責任的非債務人之間的法律效果
 第十五章 和解合同
 第十六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七章 保險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損害保險合同
  第三節 定額保險合同
   第三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三節第二分節 人壽保險合同
 第十八章 終身年金
 第十九章 匯票和其他商業票據 [預留]
 第二十章 支票。垲A留]
第七編之一 典型合同(續)
 第五章之一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第六章至第八章
 第九章 合伙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合伙人之間的債務
  第三節 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債務
  第四節 合伙解散的各種方式
 第十章至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使用借貸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借用人的義務
  第三節 出借人的義務
 第十四章 消費借貸合同
 第十五章 永久年金合同
 第十六章 射幸合同
  **節。蹚U止]
  第二節 [廢止]
  第三節 賭博和打賭
 第十七章至第十九章。蹚U止]
 第二十章 附則
第八編 運輸法
 **部分 通則
 **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運輸的一般規定
  **節 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節 貨物多式聯運合同
  第三節 貨物運輸承攬合同
  第四節 旅客運輸合同
  第五節 國內公共旅客運輸合同
  第六節 旅客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部分 海商法
 第三章 海上航運合伙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海船上的權利
  第三節 海船優先權
  第四節 對海船上貨物的優先權
  第五節 附則
 第四章 海員和船長
  **節 海船船員
  第二節 船長
 第五章 經營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四節 若干特殊的合同
 第六章 事故
  **節 碰撞
  第二節 救助
  第三節 共同海損
  第四節 海船上的危險物質
  第五節 油污損害責任
   第五節**分節 一般規定和適用范圍
   第五節第二分節 船舶所有人的責任
   第五節第三分節 責任保險
   第五節第四分節 行政訴訟。2013年1月1日廢止]
 第七章 海事請求權的責任限額
 第三部分 內水航運法
 第八章 內水船舶和船上的貨物
  **節 內水航運合伙
  第二節 內水船舶上的權利
  第三節 登記內水船舶的租購
  第四節 內水船舶上的優先權
  第五節 對內水船舶上貨物的優先權
  第六節 附則
 第九章 內水船舶的船員和船長
  **節 海船船員 [預留]
  第二節 船長
 第十章 經營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內水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節 內水旅客運輸合同
  第四節 若干特殊的合同
 第十一章 事故
  **節 碰撞
  第二節 救助
  第三節 共同損失
  第四節 內水船舶上的危險物質
 第十二章 內水船舶所有權人的責任限額
 第四部分 道路運輸法
 第十三章 道路運輸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節 道路旅客運輸合同
  第四節 搬家合同
 第十四章 事故
  **節 車輛上的危險品
  第二節 第8:1221條至第8:1299條 [預留]
 第五部分 航空法
 第十五章 航空器
  **節 航空器上的權利
  第二節 航空器上的優先權
  第三節 附則
 第十六章 經營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節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
  第四節 連續運輸
 第十七章 第8:1421條至第8:1549條。垲A留]
 第六部分 鐵路運輸
 第十八章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運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三節 責任
  第四節 權利行使
  第五節 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十九章 事故
  **節 鐵路車輛和鐵路基礎設施的責任
  第二節 鐵路車輛上的危險品
 第七部分 附則
 第二十章 時效和除斥期間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貨物運輸
  第三節 特殊經營合同
  第四節 運輸承攬合同
  第五節 旅客運輸
  第六節 旅游合同
  第七節 航運合伙
  第八節 對海船船長或者內水船舶船長的請求權
  第九節 碰撞
  第十節 救助
  第十一節 共同海損
  第十二節 海船、內水船舶、車輛和鐵路車輛上的危險物質
  第十三節 航空法
 *后規定
第九編 知識產權法 [預留]
第十編 國際私法
 **章 通則
 第二章 姓名
 第三章 婚姻
  **節 簽約和承認婚姻的有效性
  第二節 配偶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節 婚姻財產制度
  第四節 離婚和分居
 第四章 登記伴侶關系
  **節 在荷蘭境內締結的登記伴侶關系
  第二節 對荷蘭境外登記伴侶關系的承認
  第三節 登記伴侶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四節 登記伴侶財產制度
  第五節 終止荷蘭境內的登記伴侶關系
  第六節 承認荷蘭境外登記伴侶關系的終止
  第七節 扶養義務
  第八節 過渡性法律
 第五章 繼承權
  **節 家庭關系
  第二節 通過承認或者司法裁定確認父子關系而形成的家庭關系
  第三節 通過合法化途徑建立的家庭關系
  第四節 因血緣關系形成的家庭關系
  第五節 對外國法院判決和法律事實的承認
  第六節 過渡性法律
 第六章 收養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在荷蘭頒布的收養法令
  第三節 對外國收養的承認
  第四節 過渡性法律
 第七章 家庭法的其他事項
  **節 父母的責任和對兒童的保護
  第二節 國際誘拐兒童
  第三節 [預留]
  第四節 撫養義務
 第八章 聯合體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物權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物權制度
  第三節 與債權有關的物權制度
  第四節 公司股份的物權制度
  第五節 可轉讓證券的物權制度
 第十一章 信托法
 第十二章 繼承
 第十三章 合同義務
 第十四章 非合同義務
 第十五章 海事法、內陸航行法和航空法的規定
 第十六章 仲裁
附 錄 術語表
譯后記

展開全部

荷蘭民法典 相關資料

  總 序
  隨著我國《民法典》的頒布,民法進入了一個法典化時代,民法學也迎來了繁榮和發展的新局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民法典》頒布后,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盡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這就為民法典時代的民法學研究指明了方向,中國民法學人開始了從“照著講”向“接著講”的努力。
  40余年篳路藍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體系探索之路的每一步都留下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人的腳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是新中國最早設立的專門從事民商法教學和研究的機構,國內第一個民法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最早接受民商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已成為國內公認的培養高層次民商法人才的工作母機。1988年、2002年和2007年,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科連續三次被列為國家重點學科。2000年,以民商法教研室為骨干的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成立,成為我國民商法領域唯一的教 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中心組織民法學人積極參與《民法典》的制定,獻言獻策,中心研究團隊亦是學術界參與的主力軍,充分發揮了參與國家重大立法的智庫作用,為《民法典》的頒布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人格權、侵權責任法的獨立成編,功能主義擔保觀的確立等制度變革,都見證著人大民法學人的辛勤付出。
  自佟柔先生起,在數十年持之以恒的研究中,人大民法學人始終秉持實踐思維,志在面向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相關研究亦因應時勢之所需,既包括宏觀視角下的立法體系論,亦關注微觀領域下的規范解釋論,初步建構起了對中國的民事法治具有解釋力和回應力的民法學學術體系、學科體系和話語體系,為中國民法學研究立足中國,走向世界作出了杰出貢獻。
  為進一步推進民法各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務發展,推動民法典的真正落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相關機構合作,共同推出“明德民法學文庫”。納入本文庫的圖書主要涉及以下幾類:
  第一,系統詮釋中國民法的體系化著作。自1950年《婚姻法》頒布以來,新中國民事立法已走過七十年,隨著民法典的問世,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已初步建立。鑒于此,本文庫擬收錄我國民法研究的重要體系化專著,系統闡述中國民法的價值追求、基本架構及具體理論、以期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亦向世界各國發出民法學研究的“中國聲音”。

  總 序
  隨著我國《民法典》的頒布,民法進入了一個法典化時代,民法學也迎來了繁榮和發展的新局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民法典》頒布后,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盡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這就為民法典時代的民法學研究指明了方向,中國民法學人開始了從“照著講”向“接著講”的努力。
  40余年篳路藍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體系探索之路的每一步都留下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人的腳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是新中國最早設立的專門從事民商法教學和研究的機構,國內第一個民法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最早接受民商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已成為國內公認的培養高層次民商法人才的工作母機。1988年、2002年和2007年,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科連續三次被列為國家重點學科。2000年,以民商法教研室為骨干的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成立,成為我國民商法領域唯一的教 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中心組織民法學人積極參與《民法典》的制定,獻言獻策,中心研究團隊亦是學術界參與的主力軍,充分發揮了參與國家重大立法的智庫作用,為《民法典》的頒布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人格權、侵權責任法的獨立成編,功能主義擔保觀的確立等制度變革,都見證著人大民法學人的辛勤付出。
  自佟柔先生起,在數十年持之以恒的研究中,人大民法學人始終秉持實踐思維,志在面向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相關研究亦因應時勢之所需,既包括宏觀視角下的立法體系論,亦關注微觀領域下的規范解釋論,初步建構起了對中國的民事法治具有解釋力和回應力的民法學學術體系、學科體系和話語體系,為中國民法學研究立足中國,走向世界作出了杰出貢獻。
  為進一步推進民法各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務發展,推動民法典的真正落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相關機構合作,共同推出“明德民法學文庫”。納入本文庫的圖書主要涉及以下幾類:
  第一,系統詮釋中國民法的體系化著作。自1950年《婚姻法》頒布以來,新中國民事立法已走過七十年,隨著民法典的問世,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已初步建立。鑒于此,本文庫擬收錄我國民法研究的重要體系化專著,系統闡述中國民法的價值追求、基本架構及具體理論、以期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亦向世界各國發出民法學研究的“中國聲音”。
  第二,專注民法典理解與適用的解釋論佳作。“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民法典的頒布不僅意味著立法論時代的謝幕,亦昭示著解釋論時代的開端。法教義學視角下,規范文本是一切邏輯推理與實踐適用的出發點。因此,本文庫將立足實踐立場與規范視角,對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中的重難點問題進行解釋論上的探究,以求實現民法法典化體系下外在規范體系和內在價值體系的自洽,舉學術之力助益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促進法律規范的真正落地。
  第三,新時代民法重難點問題的研究性專著。當今世界,以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基因檢測與基因編輯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革命正風起云涌,深刻改變著既有的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和社會關系,也給以其作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戰。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民法,必須直面社會發展帶來的民事權益保護的新舊問題。物債二分等傳統問題歷久彌新,非典型擔保、個人信息保護、生物信息安全等新生問題方興未艾,凡此種種都亟待理論與實務界的關注。為此,本文庫將陸續出版系列研究性專著,立足基本理論,聚焦實踐中的重難點問題,結合最新的比較法研究成果,系統全面地探討新時代中國民法面對的新問題及新對策。
  第四,世界各國最新立法、理論、實務譯著。21世紀以來經濟社會的發展也給世界各國民法帶來了新氣象,自德國債法改革伊始,法國、日本等相繼進行了債法、擔保法領域的改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時代各國民法變革的經驗無疑會為我國民法的發展提供借鑒。本文庫將組成專家委員會遴選各國民法學出版物,引進版權,并組織具有相應理論水準、業務知識和外語水平的專家學者進行翻譯,汲取比較法之養分,在中國的民法學土壤上開出燦爛之花。
  “道阻且長,行則將至;行而不輟,未來可期。”人大民法學人愿與讀者攜手并肩,一同推進中國民法學事業的新發展!
  是為序。

荷蘭民法典 作者簡介

  高圣平,湖北省仙桃市人,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吳玉章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教 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馬工程項目首席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教育 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不動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家》雜志社副社長、常務副主編。
  其研究涵蓋民商法、擔保法、土地法及房地產法等多個前沿領域,學術成果豐碩,出版專著多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比較法研究》等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權威機構轉載或引用,為推動我國民商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所著《農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與出路》獲第七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一等獎、《動產擔保交易制度比較研究》榮獲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二等獎、《動產抵押制度研究》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優秀科研成果獎(青年學術著作獎)、《民法典擔保制度體系研究》入選2022年國家社科成果文庫、《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法律表達》榮獲2024年第九屆高等學?茖W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二等獎。
  身具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農業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等社會兼職。不僅在學術界享有盛譽,同時在實務界亦具有廣泛影響力,參與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論證與起草工作。

  高圣平,湖北省仙桃市人,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吳玉章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教 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馬工程項目首席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教育 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不動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家》雜志社副社長、常務副主編。
  其研究涵蓋民商法、擔保法、土地法及房地產法等多個前沿領域,學術成果豐碩,出版專著多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比較法研究》等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權威機構轉載或引用,為推動我國民商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所著《農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與出路》獲第七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一等獎、《動產擔保交易制度比較研究》榮獲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二等獎、《動產抵押制度研究》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優秀科研成果獎(青年學術著作獎)、《民法典擔保制度體系研究》入選2022年國家社科成果文庫、《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法律表達》榮獲2024年第九屆高等學?茖W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二等獎。
  身具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農業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等社會兼職。不僅在學術界享有盛譽,同時在實務界亦具有廣泛影響力,參與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論證與起草工作。

  夏沁,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院學術發展中心主任、土地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入選中南大學升華學者優青崗。荷蘭馬斯赫里赫特大學法學院、德國漢堡大學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
  曾獲得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2021年“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青年優秀研究成果獎”、湖南省法學會民商法研究會2022-2023年年會“通程律師事務所青年學術基金”優秀論文獎一等獎、湖南省優秀博士論文等榮譽。
  在《法學家》《清華法學》《農業經濟問題》等核心學術期刊發表論文20余篇,多篇被人大復印資料轉載。主持國家社會基金后期資助項目“物上之債制度研究”、湖南省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一般資助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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