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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審批的淄博探索與實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5214
- 條形碼:9787519795214 ; 978-7-5197-9521-4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破產審批的淄博探索與實踐 內容簡介
本書包含淄博中院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淄博中院破產審判改革研究、淄博中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淄博中院破產審判制度建設。
破產審批的淄博探索與實踐 目錄
**部分 淄博中院破產審判工作報告
(一)報告匯編
破產審判工作調研報告(2018年11月)
關于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報告(2021年6月)
關于更加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 全力服務淄博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報告(2021年7月)
《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與法院在涉破產事項領域府院聯動機制的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2021年11月)
淄博市各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白皮書(2019~2023年)
(二)發言匯編
客觀定位 認真探索 全力推進“僵尸企業”依法處置(2016年9月)
在全省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全省法院“執轉破”工作推進會上的典型發言(2017年12月)
在全省部分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調研座談會上的匯報材料(2018年12月)
在*高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調研座談會上的匯報材料(摘錄)(2019年10月)
在與市企兩會“法律賦能、服務企業”企業家座談會上的發言(2020年6月)
在全國人大企業破產法執法檢查工作座談會上的匯報材料(2021年6月)
在淄博市人大常委會視察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座談會上的發言(2021年10月)
(三)宣傳報道匯編
淄博法院:大視野下的破產審判新格局(2016年9月)
淄博中院“破產審判淄博模式”初顯(2020年6月)
只要淄博能發展,法院甘愿擔風險(2021年1月)
關于在新舊動能轉換背景下創新“生產不停、職工不散、市場不丟、稅源不斷”破產處置淄博模式的思考(2021年12月)孫建博
淄博:創新破產審判機制 老工業城市“涅槃”(2022年1月)
第二部分 淄博中院破產審判改革研究
(一)服務中心工作
“僵尸企業”處置的司法定位、方向選擇、模式探索與統籌推進 趙玉忠 李桐光
新舊動能轉換背景下破產審判的定位與作為
——以淄博法院破產審判為樣本 趙玉忠 李興明 王 艷
服務轉型發展:破產審判服務淄博產業轉型發展做法與思考 趙玉忠
(二)創新審判機制
破產審判專業化:破產審判專業化的路徑探索
——以淄博法院破產審判實踐為研究對象 趙玉忠 宋欣欣 劉 洋
疑難問題裁判:破產審判疑難問題的裁判規則與方法
——“三回歸”裁判法 趙玉忠
破產工作思路探索:關于推進淄博法院破產審判工作的思考與建議 趙玉忠
(三)重整挽救模式
關于出售式重整相關問題的思考與探索
——以淄博鉅創紡織品有限公司重整案為視角 趙玉忠 李桐光
預重整制度立法趨勢的現實爭議與模式選擇
——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的“簡易重整程序”談起 趙玉忠 趙明明
(四)金融秩序維護
破產程序中金融債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趙玉忠
破產審判中化解“擔保圈”金融風險的實踐與思考 趙玉忠
(五)中介機構選任
管理人選任市場化改革的路徑探析
——以淄博法院改革實踐為樣本 趙玉忠 李興明 王 艷
破產程序中聘用審計評估機構程序和機制研究 李桐光 趙 楊
(六)個人債務清理探索
關于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思考 趙玉忠 李桐光
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如何實現個人破產制度相關功能的思考
——以邱某個人債務重整案為視角 李興明 李 鵬
第三部分 淄博中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
山東藍帆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案 梁久軍
萬鑫輪胎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趙玉忠
高青縣建筑安裝總公司破產和解案 宋欣欣
淄博蘭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重整轉清算案 鄭 炬
山東起鳳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鄭 炬
淄博鉅創紡織品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李桐光
山東貴和紙業集團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 李興明
齊翔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李興明
邱某個人債務重整案 李 鵬
淄博宏達熱電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武光磊
第四部分 淄博中院破產審判制度建設
(一)府院聯動制度建設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的意見》
淄政辦字〔2020〕68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檔案局、淄博市檔案館《關于印發〈關于破產企業檔案寄存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淄中法〔2020〕29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關于企業破產程序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
淄中法〔2020〕64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公安局、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淄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淄博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淄博市醫療保障局、淄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關于印發〈關于保障企業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淄中法〔2021〕73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大數據局《關于印發〈關于破產辦理中完善信息共享機制的會商紀要〉的通知》
淄中法發〔2021〕55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關于破產程序中處置不動產及辦理登記事項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淄中法〔2021〕58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淄博監管分局《關于印發〈關于在破產程序中強化涉金融協作機制優化營商環境的會商紀要〉的通知》
淄中法〔2021〕68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淄博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關于建立追查破產企業資金流向協作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淄中法〔2021〕57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破產企業退出市場工作的會商紀要〉的通知》
淄中法〔2021〕56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淄博市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企業破產程序中涉及社會保險處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淄中法〔2021〕76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關于企業破產資產處置問題的會商紀要〉的通知》
淄中法〔2021〕72號
(二)法院制度建設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
淄中法〔2020〕61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簡易程序的工作指引》
淄中法〔2020〕33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企業破產案件信息化應用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
淄中法〔2021〕38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淄中法辦〔2020〕1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積極挽救中小微企業的實施意見(試行)》
淄中法〔2022〕21號
(三)管理人工作制度建設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
淄中法〔2020〕12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對破產管理人工作業績實行量化考核的意見》
淄中法〔2019〕30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淄博市級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淄中法〔2020〕37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淄博市破產管理人辦理破產案件操作指引(試行)》
淄中法〔2021〕128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關于破產案件中與政府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指引(試行)》
淄中法〔2021〕127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關于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會議規范操作指引(試行)》
淄中法〔2021〕130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關于在企業破產案件中完善債權人委員會職權運行的工作指引(試行)》
淄中法〔2021〕125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關于破產案件中以網絡形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工作指引(試行)》
淄中法〔2021〕126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關于破產案件中管理人組織選聘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指引(試行)》
淄中法〔2021〕129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關于破產案件專項審計的工作指引(試行)》
淄中法〔2021〕124號
破產審批的淄博探索與實踐 相關資料
總 序
現代破產法融清算退出與挽救更生程序于一體,是警醒正常市場主體“向死而生”之法,是幫助困境企業“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敗企業“規范退出”之法。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被稱為市場經濟之“憲法”。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則乃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故,凡市場經濟之法治國家,無不將破產法視為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部分,并將其作為評價一國市場經濟地位和營商環境水準的重要標志。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試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發布,《企業破產法》的修訂納入立法規劃,屬于“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項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將加快以破產法為核心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
我國破產法的歷史雖然短暫,但也已走過了30余個春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構成了較為完整的破產法制度體系,全國各地各級法院組建了約100家破產審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下組建了破產法庭,破產審判的法治化、專業化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破產案件數量逐漸上升,破產法的理念、文化與制度規則也得到了更廣泛的傳播和認可。
破產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產審判的法治化、常態化推進,是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營商環境優化建設的重要保障,市場經濟之發展亦注定離不開破產法學研究之繁榮。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產法學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學術為本、理論聯系實際和以問題為導向的研究理念,不遺余力地創辦“中國破產法論壇”及其專題研討會等權威交流平臺,多年來持續編輯出版《破產法論壇》等圖書,凝聚了中國破產法理論與實務界之頂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產法治事業之發展與進步,贏得了全體“破人”之贊譽與支持。
總 序
現代破產法融清算退出與挽救更生程序于一體,是警醒正常市場主體“向死而生”之法,是幫助困境企業“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敗企業“規范退出”之法。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被稱為市場經濟之“憲法”。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則乃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故,凡市場經濟之法治國家,無不將破產法視為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部分,并將其作為評價一國市場經濟地位和營商環境水準的重要標志。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試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發布,《企業破產法》的修訂納入立法規劃,屬于“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項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將加快以破產法為核心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
我國破產法的歷史雖然短暫,但也已走過了30余個春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構成了較為完整的破產法制度體系,全國各地各級法院組建了約100家破產審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下組建了破產法庭,破產審判的法治化、專業化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破產案件數量逐漸上升,破產法的理念、文化與制度規則也得到了更廣泛的傳播和認可。
破產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產審判的法治化、常態化推進,是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營商環境優化建設的重要保障,市場經濟之發展亦注定離不開破產法學研究之繁榮。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產法學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學術為本、理論聯系實際和以問題為導向的研究理念,不遺余力地創辦“中國破產法論壇”及其專題研討會等權威交流平臺,多年來持續編輯出版《破產法論壇》等圖書,凝聚了中國破產法理論與實務界之頂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產法治事業之發展與進步,贏得了全體“破人”之贊譽與支持。
為進一步整合中國破產法理論界與實務界之研究力量,經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章恒筑法官、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鄭志斌律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與經濟出版分社社長沈小英編審反復商議,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決定聯合法律出版社創辦“破產法文庫”,面向國內外同仁開放。
“破產法文庫”設置5個子系列,其中,學術系列希冀廣納中國學界高水準之破產法專著;譯著系列擬推介域外之經典破產法文獻與法典;論壇文集系列繼續推出“中國破產法論壇”及其專題研討會之優秀論文;實務系列側重出版破產法實務經驗總結之佳作;茶座系列則旨在分享破產法實施中的趣聞軼事以及破產法同仁辦理破產案件的心得體會。
從歷史上看,中國缺乏破產法文化傳統與理論實務研究積淀。“破產法為一重要之法律,然學者研究之者,遠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適用較少,興趣遂減。”民國法學家吳傳頤先生數十年前之感慨,仍讓今人有現實之嘆。而今,破產法的社會調整作用日益得到人們的認可與重視,破產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產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學領域,破產法治建設是我們共同的事業追求。但愿“破產法文庫”之創辦能夠團結更多法學同仁來關注和研究破產法理論與實踐之重點難點問題,并將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納入文庫中出版,共同推動中國破產法學術之繁榮、立法之完善與司法之進步。
是為序!
2016年7月16日撰寫
2019年2月26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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