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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網絡化與經濟刑法變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81132
- 條形碼:9787519781132 ; 978-7-5197-8113-2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交易網絡化與經濟刑法變革 內容簡介
本書的突出特色在于結合交易網絡化的時代背景,為經濟刑法的法益、義務犯、主觀方面、共同犯罪以及解釋論等方面的理論變革提出了富有啟發性與可行性的見解。基于法益二元論,將超個人法益劃分為溯源性超個人法益和獨立性超個人法益,構建“溯源性+獨立性”的經濟刑法二元“雙環”法益結構,并對兩類法益的具體判斷加以闡釋,對其解釋規制和立法批判功能加以論證。占有仍須以事實的、物理上的對虛擬財產存在控制、支配為前提,若沒有事實上的相關因素,行為人對虛擬財產不存在占有,或者不發生占有移轉。明確不同類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和歸責路徑。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不僅僅是配合的消極義務,亦涉及特定情形下主動進行風險審查的積極義務。在網絡犯罪的主觀方面,對“主觀目的標準的引入”“明知的判斷”等命題提出了獨特見解。對網絡犯罪中的從犯重新解讀,幫助犯與正犯的區別主要在于責任上的不同,在違法性上無量的不同。對共犯從屬性理論、意思聯絡的必要性以及中立的幫助行為進行了不同于傳統視角的闡釋。立足于緩和的違法性一元論,主張在網絡時代中,經濟刑法即便采取實質解釋,也應該將其限定在出罪方面,入罪方面仍應該堅守形式解釋論。
交易網絡化與經濟刑法變革 目錄
一、經濟刑法法益一元論之現狀與反思
(一)個人法益說的現狀及反思
(二)傳統秩序說的現狀及反思
(三)經濟秩序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及反思
(四)網絡時代對經濟刑法法益的挑戰
二、網絡時代經濟刑法法益的“雙環結構”之證成
(一)二元“雙環結構”超個人法益的內涵
(二)保護核心層利益的內環層:溯源性超個人法益區域
(三)環繞核心層利益的外環層:獨立性超個人法益區域
三、經濟刑法二元法益結構的具體判斷
(一)二元超個人法益區分的原則性標準
(二)溯源性超個人法益的具體判斷
(三)獨立性超個人法益的具體判斷
(四)網絡時代經濟刑法的類型判斷
四、經濟刑法二元法益結構的實踐展開
(一)傳統理論對司法實踐的掣肘
(二)溯源性超個人法益的司法解釋力
(三)獨立性超個人法益的立法約束力
五、小結
第二章 網絡交易中虛擬財產的刑法屬性
一、虛擬財產是否屬于財物的爭議
(一)網絡賬號類虛擬財產的認定分歧
(二)虛擬物品類虛擬財產的認定分歧
(三)虛擬貨幣類虛擬財產的認定分歧
二、虛擬財產的價值計算爭議
(一)虛擬財產是否有價值?
(二)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衡量?
三、虛擬財產定性爭議的本質因素:虛擬財產的雙重屬性
(一)分層理論下虛擬財產的性質分析
(二)本書的數據分層模式
四、虛擬財產應當認定為“財物”的正當性依據
(一)刑法中“財物”概念本身具有擴張性
(二)實質層面的虛擬財產具備“物”的屬性
(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五、構建以“可轉移占有”為本質特征的虛擬財產“財物”認定模式
(一)綁定型虛擬財產的刑法評價問題
(二)“可轉移占有”是虛擬財產評價為“財物”的前提
(三)對不具有“可轉移占有性”的虛擬財產的刑法評價分析
六、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
(一)虛擬財產的價值可以被客觀證明
(二)虛擬財產的價值鑒定模式
第三章 網絡犯罪中的義務犯
一、義務
(一)規范與義務
(二)義務的來源
二、義務犯與支配犯
(一)支配犯的例外:義務犯
(二)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三)義務犯與支配犯的競合
三、義務犯與身份犯及不作為犯的關系
(一)義務犯與身份犯的一般關系
(二)不作為犯是否全是義務犯?
四、關于我國刑法中義務犯理論借鑒的可行性思考
(一)我國的犯罪參與體系為借鑒義務犯理論提供了前提和基礎
(二)現有刑法條文的規定為借鑒義務犯理論提供了實質性依據
五、義務主體的類型化思考
(一)網絡犯罪的新型主體:網絡平臺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分類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入罪依據
六、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形式與內容
(一)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形式
(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理論化思考
七、正犯判斷標準
(一)不法義務的違反
(二)不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八、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具體展開
(一)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司法適用
(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理論思考
九、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處罰之中心展開
(一)義務犯和支配犯的競合處理
(二)類型化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具體判斷
十、小結
第四章 網絡犯罪的主觀方面現實困境與理論選擇
一、網絡犯罪中“明知”認定的理論基礎與具體規則
(一)問題引出——司法實踐中“明知”的認定亂象
(二)立法和司法解釋中的“明知”的不同內涵
(三)網絡犯罪“明知”認定規則的理論建構
二、網絡刑法中犯罪目的功能與應用
(一)傳統目的犯的功能——限制犯罪成立
(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方法—目的”剖析思路
(三)侵犯著作權罪犯罪目的在網絡空間的新思考
三、“持有型”兒童色情犯罪的立法調適
(一)現有罪名不能規制兒童色情材料的持有行為
(二)立法應當增設兒童色情材料持有型犯罪
四、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區分理論的新構建
(一)傳統學說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忽略
(二)二罪的區分標準——取得財物或財產性權利時是否利用他人信任
(三)“利用信任取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權利”區分標準在網絡犯罪中的適用
第五章 網絡共同犯罪的實踐難題及立場選擇
一、網絡共同犯罪的現實困境與理論起點
(一)網絡共同犯罪的現實困境
(二)網絡語境下犯罪人的概念
(三)網絡共同犯罪中幫助行為之不法
(四)網絡共同犯罪中正犯行為與共犯行為之區分
(五)網絡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的作用與地位
二、網絡語境下意思聯絡之于共同犯罪的地位與認定
(一)網絡語境下行為共同說的重申
(二)網絡背景下意思聯絡的區分認定
三、信息網絡時代下共犯從屬性之堅守
(一)共犯獨立性不適應信息網絡時代的土壤
(二)“網絡”之事物特殊性與共犯從屬性的規范對抗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中立的幫助行為
(一)網絡背景下中立的幫助行為之可罰性界限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之爭議
五、小結
第六章 網絡時代經濟刑法解釋適用的獨立性及其限度
一、判斷依據:違法性判斷一元論與相對論的爭議
二、經濟刑法的內涵與外延:法條解釋的獨立性
(一)構成要件用語的獨立解釋
(二)以刑法法益為基礎的實質解釋提倡
(三)體系解釋的限度
三、經濟刑法規范適用的獨立性及其限度
(一)正當化事由的獨立判斷
(二)附屬刑法的非必要性
(三)刑事不法類型的獨立性
(四)經濟犯罪形態與前置規范的違法性
(五)經濟刑法適用獨立性的限度:以謙抑性原則為根據
四、小結
交易網絡化與經濟刑法變革 作者簡介
涂龍科,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經濟刑法、網絡刑法。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理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絡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等,曾擔任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在法學核心期刊等發表論文70余篇,出版學術著作4部,主持多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省部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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