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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法通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20361
- 條形碼:9787100220361 ; 978-7-100-22036-1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格權法通義 本書特色
楊立新教授逐條闡釋《民法典》人格權編。 在《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中,*重要的就是人格權。它不僅種類眾多、內容豐富,而且關乎每一個民事主體特別是每一個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關乎每一個人的人格完整,關乎每一個人在民法領域中的地位和資格。人格權法,即《民法典》人格權編,就是告訴每一個民事主體,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權,自己享有的人格權包含哪些內容,自己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后應當如何保護。人格權法是《民法典》給人民的法律武器,讓每一個民事主體掌握人格權法的內容,用人格權法保護好自己的人格權,使人人堂堂正正地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維護好自己的民事主體法律地位。雖然人格權法條文不多,但是理論蘊涵卻十分豐富。楊立新教授對人格權法研究有四十年的積累,在《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立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民法典》出臺,更需要對人格權編的規定進行解釋和說明,使它真正成為被人們掌握,維護自己人格權的法律武器。
人格權法通義 內容簡介
《人格權法通義》包括緒論和本論。緒論闡述人格權法的概念和特點,人格權法的歷史發展,人格權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人格權編與物權編、合同編、婚姻家庭編等的關系,以及《民法典》規定人格權編的重大意義。本論根據《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體例展開,分為一般規定和具體人格權兩部分,根據人格權法的理論體系、制度原理、近期新研究成果和司法實務經驗,對人格權編的規定逐章、逐條進行說明。本書作者全程參與《民法典》立法編纂過程,了解人格權立法情況,對人格權法的研究歷時三十余年,有豐富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經驗,理論聯系實際,有獨到見解。本書既有理論深度,又有實踐的依據和立法的背景說明,閘釋準確,說明具體,深入淺出,具有很強的理論說服力,既可作為法律專業學習人格權法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研究和適用人格權法的參考書,還可作為普通讀者維護自己人格權的指導書。
人格權法通義 目錄
**章 人格權
**節 人格權概述
一、人格權的界定
(一)人格權的概念與特征
(二)人格權的權能
(三)人格權的分類
(四)人格權與身份權的關系
二、私法人格權與公法人格權
(一)私法人格權與公法人格權的聯系與區別
(二)公法人格權向私法人格權的轉變
第二節 人格權的客體
一、人格
(一)人格概念的沿革
(二)人格概念的涵義
(三)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
二、人格利益
(一)人格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利益的類型
(三)人格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
三、人格利益準共有
(一)人格利益準共有的概念
(二)人格利益準共有的法律特征
(三)人格利益準共有的范圍
(四)對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的法律調整
第二章 人格權法
**節 人格權法概述
一、人格權法的界定
(一)人格權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權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二、人格權法與其他民法部門法的關系
(一)人格權法與《民法典》總則編
(二)人格權法與侵權法
(三)人格權法與身份權法
(四)人格權法與物權法、合同法
第二節 人格權法的歷史發展
一、國外人格權法的歷史發展
(一)物質性人格權的立法
(二)精神性人格權的立法
(三)國外人格權法發展的基本規律
二、中國人格權法的歷史發展
(一)中國古代的人格權立法
(二)中國近現代的人格權立法
三、我國當代類法典化民法的人格權法立法
(一)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人格權
(二)我國司法對人格權法的發展
……
本論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
人格權法通義 節選
《人格權法通義/民法典研究叢書》: 2.人格利益準共有的類型 人格利益準共有的類型也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現實生活中,共同共有的人格利益準共有是基本類型,而按份共有的準共有關系不是典型形態。 (1)共同共有的人格利益準共有。相關隱私、集體照相、家庭名譽、合伙信用和“兩戶”信用的共有關系,都是共同共有關系,所有的共有人對共有的人格利益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榮譽利益的準共有中,也存在共同共有關系。 (2)按份共有的人格利益準共有。榮譽利益存在按份共有關系。一方面,在授予的榮譽稱號中,本身就存在按份共有的形式。例如,對集體寫作,各個著作人寫作部分劃分清楚的,對著作權是按份共有的,如果該著作獲得榮譽,榮譽利益也應當按份共有,其中包括的財產利益,例如獎金、獎品等,存在按份共有關系。行使權利應當共同行使,分割榮譽財產利益應當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處理,按照確定的份額決定各自所得的利益。 3.人格利益準共有的基本規則 (1)共同支配權。共同支配權是指人格利益準共有的當事人共同享有、共同支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對于準共有的人格利益,應當由相關當事人共同享有,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的當事人在支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時,應當實行協商一致原則,即在原則上,人格利益準共有的關系人對該人格利益的支配應當一致同意,方能行使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行使支配權。人格利益準共有是各個人格權人對自己的那一份共有利益享有的支配權。對于準共有的人格利益的支配,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支配,保障任何與該項準共有的人格利益有關聯的當事人的人格利益不受其他相關人支配該人格利益的行為的侵害。 (2)保護注意義務。保護注意義務是指人格利益準共有的當事人為保護其他相關當事人負有的注意義務。在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的內部,確立當事人一方對其他相關當事人的人格利益予以保護的注意義務,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當事人履行這一保護注意義務,應當以*高的注意程度——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謹慎行事。其判斷標準是客觀標準,即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當事人之一,在支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時,只要對于其他當事人的相關人格利益有所侵害,即為違反該義務,構成對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侵害。 (3)承諾權。承諾權是指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當事人對共有人格利益承諾其他相關當事人不得單獨支配的權利。其他相關當事人單獨支配共有的人格利益,應當征得相關當事人的同意。凡是涉及實施支配自己的人格利益如相關隱私、集體照相、共同榮譽、家庭名譽、合伙信用和“兩戶”信用等人格利益的法律行為時,行為人必須征求其他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當事人的同意,以取得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進行支配的權利。未經其他當事人的同意而實施這樣的行為,為違反對其他當事人的保護注意義務。違反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內部的保護注意義務,造成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損害的,都構成侵權。在涉及支配死者人格利益時,如果該項人格利益為準共有關系,亦應當征得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近親屬)的同意。其他相關當事人支配該人格利益,也應當注意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不得非法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被非法支配,未經死者的保護人即近親屬的同意,造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作為保護人,有權出面進行保護,提出追究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請求。 (4)拒絕權。拒絕權是指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當事人有權拒絕其他相關當事人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進行支配的權利。該拒絕權一經行使即生效力。如果人格利益準共有關系的當事人明確表示行使該權利,其他相關當事人就不得支配該項人格利益。如果對涉及自己的人格利益部分進行支配,也必須隱去相關當事人的人格利益,只能支配涉及自己而不涉及他人的人格利益,否則構成侵權。 (5)財產共有權。準共有的人格利益包含財產利益的,其對財產利益的支配,應當嚴格按照共有的規則進行。因為這時的財產權的準共有實際上已經形成了財產共有。首先,對財產利益的支配,屬于共同共有的應當按照共同共有的規則處理,屬于按份共有的應當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處理。其次,分割共有的財產利益的,應當按照分割共有財產的規則進行。 ……
人格權法通義 作者簡介
楊立新,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祖籍山東省蓬萊縣。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 曾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副庭長、副院長,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 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是人格權法獨立成編的主要倡導者之一、侵權責任編的主要立法參與人,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領導小組繼承編主要負責人。著有民法專著、教材及其他讀物百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等刊物發表民法論文5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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