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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含草案說明)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4747
- 條形碼:9787521634747 ; 978-7-5216-3474-7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含草案說明) 內容簡介
準確把握立法定位,突出重點內容,系統構建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律制度體系。規定了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的基本原則、健全管理體制、構建生態安全格局、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強化生態風險防控、完善保障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含草案說明)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的說明(22)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含草案說明)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安全布局 第三章 生態保護修復 第四章 生態風險防控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防控生態風險,保障生態安全,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相關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本法所稱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區、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區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云南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保護**,自然恢復為主,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堅持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科學防控、系統治理。 第四條 國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協調機制,統籌指導、綜合協調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工作,審議青藏高原生態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問題,督促檢查相關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青藏高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的生態保護修復、生態風險防控、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青藏高原生態安全等責任。 青藏高原相關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加強協作,協同推進青藏高原生態保護。 第六條 國務院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編制青藏高原生態保護修復等相關專項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修復等工程,統籌推進青藏高原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修復等相關專項規劃。編制青藏高原生態保護修復等相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評估。 第七條 國家加強青藏高原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濕地、冰川、荒漠、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狀況和生態環境狀況調查,開展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健全青藏高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水文、氣象、地質、水土保持、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推進綜合監測、協同監測和常態化監測。調查、評價和監測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青藏高原科學考察與研究,加強青藏高原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生態保護修復、水文水資源、雪山冰川凍土、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河湖演變、地質環境、自然災害監測預警與防治、能源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生態系統碳匯等領域的重大科技問題研究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長期研究工作,掌握青藏高原生態本底及其變化。 國家統籌布局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科技創新平臺,加大科技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充分運用青藏高原科學考察與研究成果,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態保護中的支撐作用。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青藏高原傳統生態文化遺產,弘揚青藏高原優秀生態文化。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傳播生態文明理念,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養,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相關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宣傳報道,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對在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含草案說明) 作者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共7章63條。法律堅持生態保護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的主要矛盾、特殊問題、突出特點,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法律明確適用范圍,確立基本原則,健全管理體制,統籌生態安全布局,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強化生態風險防控,完善保障和監督,并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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