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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律強制:原則與界限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20217
- 條形碼:9787100220217 ; 978-7-100-22021-7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道德的法律強制:原則與界限 內容簡介
法律介入道德生活的限度問題在近幾十年來不斷引發爭議,給立法和司法造成困難,亟需進行理論上的反思和澄清。本書對法律介入道德生活的限度這一議題進行了理論和實踐的全新定位,綜合學說發展歷程分析該議題的傳統面向與現代爭論,以政治至善主義和個人自治作為分析框架,從規范視角探索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確立法律介入道德生活的基本原則;并從基本原則的提煉和實踐結構兩個宏觀方面展開論證,為社會道德實踐中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價值框架和理論指引。
道德的法律強制:原則與界限 目錄
**章 政治至善主義與自治的價值
第二章 刑法的道德界限:基本原則
第三章 法律家長主義
第四章 法律道德主義
第五章 孝道的價值基礎與司法面向
第六章 文化治理與文化權利的道德維度
第七章 犯罪的本質與刑罰的證成
參考文獻
后記
道德的法律強制:原則與界限 節選
《道德的法律強制:原則與界限》: 在這里,我們看到了一種危險,即理性自治所選擇的支配性正義原則實際上卻削弱了充分自治。按照羅爾斯原本的意圖,充分地自治并不是按照正義原則去行動的能力,而是在正義原則的約束之下按照個體所理解的善觀念去成為一個成功的道德人。但理性自治所予以內在化的正義原則仍然會繼續支配個體的充分自治,并且占據主導地位。實際上,如果羅爾斯仍然堅持此種意義上的充分自治的存在,那么這種充分自治就否定了個體按照自己的理性能力修正、審核和評估善觀念的意義。換句話說,充分自治并不是一種真正的自由主義意義上的自治。在這個意義上,對自治的尊重不能為國家中立提供足夠的支持! ×_納德·德沃金的策略不同于羅爾斯,他沒有將自治的意義放置在正義優先于善的限制性框架之下,而是直接把自治與人的尊嚴內在地結合起來,因此也就省去了一些方法論上的論證負擔。人的尊嚴是政治思考的一個基本理論承諾,沒有理論家會否認這一點,但是我們應該如何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現實的憲法和法律實踐采取了各種各樣的規定來保證人的尊嚴不被惡意地損害,比如反對種族和性別歧視,保障教育平等等。這些舉措背后隱含的是對個人平等價值和責任的尊重,但它們同時也需要受制于認可限制原則,即如果改變行動者理由的措施不能被行動者真正確認和接受,那么這些措施無助于促進他們過上有尊嚴的生活! ∵@個原則乍看起來很有吸引力。它認可了有尊嚴的生活的價值,同時主張這種生活必須是由個體自治地、真實地享有的,它體現了人的生活的倫理整全性。它反對國家基于對良善生活的確認而作出的直接干預,比如改變那些沒有選擇有尊嚴的生活的人的生活方式。它也反對間接促進善的舉措,比如減少一些錯誤的選擇項,比如國家對色情行業的禁止,可以讓人不去作出這個錯誤的選擇。在德沃金看來,只有保留好的和壞的選項,讓個體過一種挑戰模式的生活,才能實現倫理的整全性。否則,如果這種挑戰“被他人提前壓縮、簡化和刪減,那么挑戰就會變得無趣且沒有意義”。因此,至善主義式的干預和促進是無益和不恰當的! ∪欢J可限制模式并沒有完全排除至善主義,相反,它可以接納至善主義的政治方案。這種模式展現了一些復雜性,比如,在挑戰模式下,人們可能并不像德沃金所期待的那樣成功地承擔起個人責任并追求倫理整全的生活,盡管這并不必然意味著家長主義式的干預(告誡和警示)就是恰當的,但它表明了挑戰模式和倫理整全性之間的張力。此外,德沃金并不同意良善生活的要素是由人的主觀判斷所決定的。因此,如果一種生活方式是由諸種善所構成的,而一個人低估了這種生活方式,并選擇了另一種被他高估的生活方式,他就真實地活出了這種生活,從而獲得了倫理整全性。然而他所選擇的這種生活方式是一種越來越壞的生活,它的善要遠遠少于**種生活方式中的善。在這種情況下,**種生活方式要優于第二種,盡管它缺乏倫理整全性。 這為至善主義留下了空間。實際上,認可限制原則可以被視為受限的中立原則的相似版本。真正會給倫理整全性造成挑戰的是國家干預的程度和模式,而非國家干預本身。國家采取措施限制一些壞的選擇,并不會削弱挑戰模式的力量,反而會讓這種挑戰變得更為真實(authentic),從而為個體創造運用自治的更好環境。因為認可限制原則主張個體只有內在地按照自己的判斷去生活的時候,才能實現倫理整全性,然而,如何理解這里的“內在”?當一個人出于習慣而每周去聽音樂會的時候,他是內在地行動嗎?是的,因為他是出于自己的意愿。然而,他并沒有真正地認可這一行動中的價值。因此,他并非在自治地追求價值,也無法實現倫理整全性! 「咚顾坪鯇χ辽浦髁x提出了比較大的挑戰。如果公共證成原則是正確的,那么我們需要重新定位政治的角色。因為,如果國家促進善的措施不通過公共證成原則的檢驗,那么國家不僅不是至善主義的,甚至其權力也必須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然而,高斯錯誤地定位了根本性自由原則的根本性地位,該條原則也不能提供對自治的完備說明。同時他也夸大了公共證成原則在證成國家行動上的力量! 「拘宰杂稍瓌t主張個體無須證成他的行為,別人對他的行為的干預才需要證成。該原則把證成的負擔轉移到干預者身上,這是一個比較自然的判斷,然而并非全面。干預需要得到證成,同時失敗的干預或者不作為同樣也需要證成。借用沃爾的概括,我們把它稱為“對稱命題”,即干預的行為和干預的失敗同樣需要證成。這個問題牽扯到道德的性質,不只是干預他人的行為需要被道德評價,個人自愿地不做某些行為的不作為本身也需要被評價。這些不作為一般來說指的是不去促進某些善、不去保護某些價值!
道德的法律強制:原則與界限 作者簡介
鄭玉雙,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監察法學研究會理事。在《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中國法律評論》《政治與法律》《法制與社會發展》《政法論壇》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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