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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繼承編解讀與應用【7】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3535
- 條形碼:9787521633535 ; 978-7-5216-3353-5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繼承編解讀與應用【7】 本書特色
條文解讀 緊扣條文內涵 解讀精煉到位 實務應用 對標熱點難點 精準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揀選經典案例 權威準確實用 多重速查 實務案例術語 檢索方便快捷 雙色印刷 重難點更清晰 閱讀體驗更佳 電子增值服務 【法融】數據庫支持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繼承編解讀與應用【7】 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新解讀”叢書作為一套實用型法律圖書,歷經四版,以其專業、實用、易懂的優點,贏得了廣大讀者的認可。自第四版后,相關法律規定已發生較大變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法律問題,第五版立足“實用”,以關注民生、服務大眾為宗旨,切實提升內容實用性;致力“易懂”,使本叢書真正成為“遇事找法者”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的利器。本叢書選取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將各領域的核心法律作為“主體法”,并且將與主體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匯編收錄。 《民法典繼承編解讀與應用》分冊收錄了《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的內容及關聯法律規定。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產傳承的基本制度。繼承法相關法律規范是財產法律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繼承編解讀與應用【7】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
第六編 繼承
**章 一般規定
**千一百一十九條【繼承編的調整范圍】
**千一百二十條【繼承權的保護】
**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的開始時間和死亡時間的推定】
**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范圍】
**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
第二章 法定繼承
**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
**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
**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規則】
**千一百三十一條【酌情分得遺產權】
**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的處理方式】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
**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
**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
**千一百三十七條【錄音錄像遺囑】
**千一百三十八條【口頭遺囑】
**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
**千一百四十條【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消極條件】
**千一百四十一條【必留份】
**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與變更】
**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無效的情形】
**千一百四十四條【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千一百四十五條【遺產管理人的選任】
**千一百四十六條【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千一百四十八條【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千一百四十九條【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的通知】
**千一百五十一條【遺產的保管】
**千一百五十二條【轉繼承】
**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的確定】
**千一百五十四條【按法定繼承辦理】
**千一百五十五條【胎兒預留份】
**千一百五十六條【遺產分割】
**千一百五十七條【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
**千一百五十八條【遺贈扶養協議】
**千一百五十九條【遺產分割時的義務】
**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
**千一百六十一條【限定繼承】
**千一百六十二條【遺贈與遺產債務清償】
**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的債務清償】
關聯法規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復
(1984年7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權從未變更過的祖遺房下掘獲祖輩所埋的白銀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
(1987年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批復
(1983年9月3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電話答復
(1985年10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土改后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復
(1986年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1986年5月19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復
(1987年7月25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電話答復
(1987年10月16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王安貴訴王景齋繼承案的電話答復
(1987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復函
(1989年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批復
(1991年1月26日)
遺囑公證細則
(2000年3月24日)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2009年10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復
(1985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
(1986年6月20日)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
(1991年4月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復
(1985年4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并視為己有產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7年6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7年6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后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復
(1987年6月24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后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電話答復
(1987年10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
(1987年10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
(1988年4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孫世界、孫世明與孫洪武等人房屋繼承申訴案的復函
(1990年2月5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王敬民訴胡寧聲房屋繼承案的復函
(1990年8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勛珍與葉學枝房屋糾紛案的復函
(1990年11月15日)
實用附錄
分家析產協議(參考文本)
遺贈扶養協議書(參考文本)
遺囑(參考文本)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計算公式
繼承糾紛訴訟流程圖
重要法律術語速查表
實務應用速查表
01.公民的人身權可否被繼承?
02.繼承開始后,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
03.哪些財產、權利不可繼承?
04.確定遺產范圍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0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被繼承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06.根據法律規定,哪些特定類型的財產性權益可以繼承?
07.遺贈和遺囑繼承的區別是什么?
08.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是什么?
09.繼承權的承認或者放棄規則是什么?
10.遺贈的承認或者放棄規則是什么?
11.放棄繼承權后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12.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注意哪些問題?
13.喪失繼承權會產生哪些后果?
14.因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是否還有繼承權?
15.繼承權的喪失是否須經過司法程序確認?
16.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后,對生父母的遺產是否還有繼承權?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
17.聲明斷絕子女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是否還有權相互繼承遺產?
18.死者生前未立遺囑,也未立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如何繼承?
19.放棄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是否還能代位繼承?
20.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什么區別?
21.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22.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23.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未分配給與其有扶養關系的繼承人以外的人遺產,當事人可否主張權利?
24.在遺產分割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25.自書遺囑有效成立,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26.代書遺囑中的見證人要符合什么條件?
27.如何辦理公證遺囑?
28.遺囑人生前立了數份遺囑的,應如何處理?
29.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和遺贈中,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履行義務?
30.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31.遺產中有大量上市公司股票,若正值股票市場動蕩時期,遺產管理人是否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情況將股票出售,以防止股票貶值?
32.遺產管理人如何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33.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過程中依法履行職責,應注意哪些問題?
34.繼承開始后,誰有義務通知尚不知道的繼承人?
35.存有遺產的人如何妥善保管遺產?
36.共有人之一死亡時,應如何繼承?
37.怎樣區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38.對保留的胎兒份額應如何處理?
39.人工授精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40.遺產分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41.如何制作遺產分割協議?
42.夫死妻再嫁,可否帶走所繼承遺產?
43.如何確定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順序?
44.遺贈扶養協議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是什么?
45.遺贈扶養協議如何進行公證?
46.如何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案例指引速查表
01.繼承人需要證明有血親關系嗎?
02.死亡賠償款能否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03.農村小產權房的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04.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嗎?
05.接受遺贈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嗎?
06.“出走”妻子能否主張繼承丈夫遺產?
07.繼母與生父離婚后,是否有權繼承繼子女的遺產?
08.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繼承?
09.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人,分配遺產時,是否可以多分?
10.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既有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又有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如何分配遺產?
11.自愿贍養老人,如何認定盡到了扶養義務?
1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指定監護人也可以分得遺產嗎?
13.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嗎?
14.老人去世,保姆主張按日記繼承遺產,能否得到支持?
15.代簽名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16.被繼承人代書遺囑、見證人未全程見證,遺囑有效嗎?
17.夫妻之間代立遺囑行為是否有效?
18.打印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19.夫妻雙方共同對共有房產所立遺囑,一方撤回遺囑的行為是否影響另一方的遺囑效力?
20.錄音錄像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21.代書遺囑無效,其真實意思是否應當實現?
22.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該遺囑效力應如何認定?
23.遺囑背面有補充遺言,是否影響遺囑的效力?
24.立遺囑人行為能力存疑時怎么處理?
25.遺贈扶養協議能否撤銷?
26.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否申請法院為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
27.債務人死亡后其全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遺產亦不擔任遺產管理人情形下的債務如何處理?
28.利害關系人有爭議,法院指定遺囑管理人時應考慮何種因素?
29.被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30.各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且也無其他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各繼承人是否應承擔妥善保管遺產的義務?
31.遺腹子成活十天后死亡,是否享有繼承權?
32.撫恤金能否作為財產遺贈?
33.分割遺產清償債務時,是否要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34.繼承遺產的人是否應當繼續履行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
35.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嗎?
36.遺產債務清償的主體和范圍如何確定?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繼承編解讀與應用【7】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編繼承 **章一般規定 **千一百一十九條【繼承編的調整范圍】本書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為方便讀者檢索使用,僅供參考,下同。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條文解讀 繼承→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承受,又稱為財產繼承,即自然人死亡時,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歸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圍內指定的或者法定的親屬承受的民事法律關系。以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為標準,可以將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這是對繼承的基本分類。 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就是繼承關系。繼承法律關系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繼承法律關系的主體,即依法享有繼承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人,主要包括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受遺贈人。被繼承人就是死亡時遺留財產的自然人。被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因為法人、非法人組織解散或者破產后,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清算以處理其財產。繼承人就是繼承遺產或者有權繼承遺產的人。受遺贈人就是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接受其贈與的人。 (2)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遺產,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就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法律關系圍繞遺產的分割與處分展開。 (3)繼承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繼承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同時也承擔著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在遺產分割前妥善保管存有的遺產,根據遺囑的要求履行被繼承人對繼承所附加的義務等。 實務應用 01 公民的人身權可否被繼承? 公民的人身權,如榮譽權、署名權、名譽權等,是一種與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的民事權利。通常情況下,人身權不得買賣、轉移、贈與或者繼承,即不得以任何形式讓與他人。我國法律也規定,遺產只能是財產及一些財產性的權利,而人身權不可被繼承。 關聯參見 《憲法》第13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8條 **千一百二十條【繼承權的保護】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條文解讀 繼承權→繼承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法律特征有:(1)在繼承權的主體方面,繼承權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權利。(2)在取得根據方面,繼承權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遺囑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權利。(3)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權利。(4)繼承權的本質是獨立的民事權利。 繼承權的取得與實現需要依賴于兩個條件:(1)被繼承人死亡,這是繼承權的前提條件。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就不會發生繼承的問題,繼承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僅僅是一種繼承期待權。(2)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繼承權的具體內容包括:(1)接受與放棄繼承的權利。(2)取得遺產的權利。繼承人如果不放棄繼承,即可依法取得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3)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獲得救濟的權利。繼承權作為財產權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時,繼承人當然有權依法尋求救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編的有關規定主張權利。 案例指引 01繼承人需要證明有血親關系嗎? 劉某某于1989年8月與藏某紅結婚,生育一女藏某某。1995年2月,劉某某與藏某紅協議離婚,約定:藏某某由藏某紅撫養,劉某某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藏某某為雙方當事人今后各自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之一。1997年12月劉某某又與姚某某結婚,生育子女劉某1、劉乙。2010年8月15日劉某某死亡,遺留房屋、汽車等遺產共計1900余萬元,未留遺囑。 劉某某死后,藏某某主張繼承遺產。姚某某私自采取藏某某的頭發與劉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遺留物,隱名送鑒定機構進行DNA檢測,結論排除二人有親子關系,遂拒絕分配遺產給藏某某。藏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承劉某某的遺產。姚某某等人則向法院主張對藏某某與劉某某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若存在親子關系,則藏某某享有繼承權;若無親子關系,則藏某某不享有繼承權。藏某某不同意進行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在原告拒絕鑒定時,推定原告不享有繼承權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原則。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鑒定申請,原告在該案件中享有繼承權。 二審法院對姚某某等人的親子關系鑒定的請求仍不予支持,除改判確定遺產中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外,其余維持一審判決。 再審法院認為,親子鑒定具有很強的倫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隱私權。因此,主張親子鑒定應當嚴格限定于父母與成年子女本人,被繼承人劉某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認親子關系的訴訟,而是依離婚協議履行對藏某某的撫養義務。另外,子女與父母有自然血親關系,不是享有繼承權的**條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養子女,沒有自然血親關系也可享有繼承權。因此,一、二審不支持姚某某等人親子鑒定的主張,是依法對藏某某及其母親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也是對逝者劉某某名譽的尊重,是正確的。 關聯參見 《憲法》第13條;《*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電話答復》;《*高人民法院復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外僑的不動產繼承問題的函》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繼承編解讀與應用【7】 作者簡介
李連宇,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法學碩士,現任職于中國法制出版社。從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長國際法、民法、公司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相關專業,法律功底扎實,寫作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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