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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與應用【5】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3504
- 條形碼:9787521633504 ; 978-7-5216-3350-4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與應用【5】 本書特色
條文解讀 緊扣條文內涵 解讀精煉到位 實務應用 對標熱點難點 精準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揀選經典案例 權威準確實用 多重速查 實務案例術語 檢索方便快捷 雙色印刷 重難點更清晰 閱讀體驗更佳 電子增值服務 【法融】數據庫支持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與應用【5】 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新解讀”叢書作為一套實用型法律圖書,歷經四版,以其專業、實用、易懂的優點,贏得了廣大讀者的認可。自第四版后,相關法律規定已發生較大變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法律問題,第五版立足“實用”,以關注民生、服務大眾為宗旨,切實提升內容實用性;致力“易懂”,使本叢書真正成為“遇事找法者”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的利器。本叢書選取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將各領域的核心法律作為“主體法”,并且將與主體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匯編收錄。 《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與應用》分冊收錄了《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的內容及關聯法律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基本的權利。《民法典》人格權編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與應用【5】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
第四編人 格 權
**章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人格權編的調整范圍】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類型】
第九百九十一條【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人格利益保護】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保護的請求權】
第九百九十六條【人格權責任競合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申請法院責令停止侵害】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責任時的考量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千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責任方式】
**千零一條【自然人身份權利保護參照】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千零二條【生命權】
**千零三條【身體權】
**千零四條【健康權】
**千零五條【法定救助義務】
**千零六條【人體捐獻】
**千零七條【禁止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千零八條【人體臨床試驗】
**千零九條【從事人體基因、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法定限制】
**千零一十條【性騷擾】
**千零一十一條【非法剝奪、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第三章姓名權和名稱權
**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
**千零一十三條【名稱權】
**千零一十四條【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稱】
**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姓氏的選取】
**千零一十六條【決定、變更姓名、名稱及轉讓名稱的規定】
**千零一十七條【姓名與名稱的擴展保護】
第四章肖 像 權
**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權及肖像】
**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的保護】
**千零二十條【肖像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條【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
**千零二十二條【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期限】
**千零二十三條【姓名、聲音等的許可使用參照肖像許可使用】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及名譽】
**千零二十五條【新聞報道、輿論監督與保護名譽權關系問題】
**千零二十六條【認定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考慮因素】
**千零二十七條【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例外】
**千零二十八條【名譽權人更正權】
**千零二十九條【信用評價】
**千零三十條【處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適用】
**千零三十一條【榮譽權】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及隱私】
**千零三十三條【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千零三十四條【個人信息保護】
**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
**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
**千零三十七條【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
**千零三十八條【個人信息安全】
**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關聯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2021年8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7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實用附錄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
民事訴訟流程示意圖
重要法律術語速查表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與應用【5】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編 人 格 權 **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 【人格權編的調整范圍】(本書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為方便讀者檢索使用,僅供參考,下同。)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 條文解讀 人格→人格,通常是指做人的資格,也指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當不同的人格利益要素構成一體,成為一個人時,就是民事主體,人格利益就成為人格權的客體。 人格權→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基本、*重要的權利。與“人格”相對應的概念是民事權利能力,而人格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權利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就不享有人格權;但人格權所涉及的是人格利益而非作為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格。 享有→所謂“享有”,針對的是人格權的積極權能,可以解釋為擁有、支配、收益。擁有表明民事主體對人格的控制,不受他人意思表示的約束,這里的擁有類似于物權的“占有”。支配指的是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充分利用、處分人格權的倫理價值和財產價值,這種支配既有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嚴方面的實現,也有財產價值的變現。收益表明基于部分人格權的商業使用,人格權能夠作為目的,也能夠作為手段。在商業使用過程中,民事主體可以獲得許可使用費、轉讓費。 保護→所謂“保護”,主要針對的是人格權的消極權能。從本編來看,主要是人格權請求權的規定。人格權請求權類似于物權請求權,是基于人格權的絕對性而衍生的權能,即權利主體之外的第三人不能隨意侵害他人的合法人格權益。 人格權法律關系→人格權法律關系就是因人格權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格權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義務主體是人格權權利主體之外的其他任何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因此,人格權是絕對權,人格權法律關系是絕對權的法律關系,權利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不特定。人格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就特定的人格利益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人格權法律關系的內容。 關聯參見 《憲法》第37條、第38條;《刑法》第236—238條、第24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40條、第43條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類型】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條文解讀 人格權是人格權編中的核心概念,但《民法典》并沒有從內涵的角度作定義,而是以列舉的方式及外延的方式作的界定,即人格權是包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等權利的民事權利,這樣做的好處是保持開放性,為未來新出現的人格權類型留有足夠的空間。 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并對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抽象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是人格尊嚴(而不是人身自由),具體內容是基于人格尊嚴而產生的其他人格利益。通常認為,一般人格權有創造功能(創造新的人格權)、解釋功能(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內容)和補充功能(保護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人格利益),但是實際發揮*重要的功能是補充功能,即在具體的人格權之外,基于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利益都予以保護,當這些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 實務應用 01.未經男方同意使用其精子配子,侵犯了男方何種權利? 隨著科技的進步與個人需求的多樣化,“試管嬰兒”已成為不孕不育夫婦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由此引發的新的法律問題不斷增多。生育選擇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權利,這項原則同樣適用于人類輔助生殖領域。例如,甲男與乙女系同居關系,甲男經診斷為原發性不孕,雙方決定采用體外受精方法生育子女。雙方通過醫學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制造出胚胎,先后產下兩名女嬰。隨后,乙女在未告知甲男的情形下,使用原來的受精配子,又產下一名男嬰。后乙女要求甲男承擔撫養責任。甲男應享有生育選擇權,在本案中具體體現為胚胎處置權。甲男是男嬰的遺傳學父親,甲男與乙女共同擁有男嬰胚胎的處置權,男嬰之出生應取得甲男的知情同意,并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甲男擁有“不能被迫成為父親”的基本權利。男嬰之出生,侵犯了甲男的生育選擇權,違背了我國的生育倫理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甲男可視為一個單純的捐贈精子者,其對出生的后代既沒有任何權利,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乙女要求男嬰由甲男撫養,理由不成立。 案例指引 01.養女在過世養父母墓碑上刻名,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參見《民法典頒布后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 (2022年4月11日發布), 養女在過世養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權益受法律保護———養女墓碑刻名維權案, 載*高人民法院網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4261.html, *后訪問日期:2023年2月27日。) 原告石某連系已故石某信夫婦的養女和唯一繼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的堂侄。石家嶺社區曾于2009年對村民墳墓進行過搬遷,當時所立石某信夫婦墓碑上刻有石某連的名字。2020年夏,石家嶺居委會進行遷墳過程中,除進行經濟補償外,新立墓碑由社區提供并按照各家上報的名單鐫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會上報名單時未列入石某連,導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連的名字。石某連起訴請求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婦墓碑上鐫刻石某連的姓名,返還墓地搬遷款,賠償精神損失。一審山東省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990條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具體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權益。逝者墓碑上鐫刻親人的名字是中國傳統文化中后人對親人追思情感的體現,對后人有著重大的精神寄托。養子女在過世父母墓碑上鐫刻自己的姓名,符合公序良俗和傳統習慣,且以此彰顯與逝者的特殊身份關系,獲得名譽、聲望等社會評價,故墓碑刻名關系到子女的人格尊嚴,相應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原有墓碑上鐫刻有養女石某連的姓名,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時故意遺漏石某連的刻名,侵害了石某連的人格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判令石某荷按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在石某信夫婦墓碑上鐫刻石某連的姓名、石某荷返還石某連墓地拆遷款3736元。二審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養子女在過世養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權益關涉人格尊嚴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傳統和公序良俗,本案將此種人格權益納入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回應了社會發展所產生的新型人格權益保護需求,對類似案件處理具有參考價值。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與應用【5】 作者簡介
成知博,外交學院法律碩士,現任職于中國法制出版社。從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長民法典、勞動社保法、公司法、知識產權法等相關專業,法律功底扎實,寫作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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