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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與應用【8】

包郵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與應用【8】

作者:劉海龍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3-04-01
開本: 其他 頁數: 272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17.2(6.1折) 定價  ¥28.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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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與應用【8】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3511
  • 條形碼:9787521633511 ; 978-7-5216-3351-1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與應用【8】 本書特色

條文解讀 緊扣條文內涵 解讀精煉到位 實務應用 對標熱點難點 精準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揀選經典案例 權威準確實用 多重速查 實務案例術語 檢索方便快捷 雙色印刷 重難點更清晰 閱讀體驗更佳 電子增值服務 【法融】數據庫支持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與應用【8】 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新解讀”叢書作為一套實用型法律圖書,歷經四版,以其專業、實用、易懂的優點,贏得了廣大讀者的認可。自第四版后,相關法律規定已發生較大變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法律問題,第五版立足“實用”,以關注民生、服務大眾為宗旨,切實提升內容實用性;致力“易懂”,使本叢書真正成為“遇事找法者”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的利器。本叢書選取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將各領域的核心法律作為“主體法”,并且將與主體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匯編收錄。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與應用》分冊收錄了《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內容及關聯法律規定。人一生, 不可避免地要與產品、 醫療、 機動車交通、 環境、 動物……產生聯系。對于產品、 醫療、 機動車交通、 環境、 動物等侵權責任, 每個人都是潛在的高危對象。有損害就要有法律救濟,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就是提供救濟的法律依據。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與應用【8】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第七編侵權責任

**章一般規定

**千一百六十四條【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

**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責任】

**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

**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

**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

**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侵權、幫助侵權】

**千一百七十條【共同危險行為】

**千一百七十一條【分別侵權的連帶責任】

**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侵權的按份責任】

**千一百七十三條【與有過錯】

**千一百七十四條【受害人故意】

**千一百七十五條【第三人過錯】

**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

**千一百七十七條【自力救濟】

**千一百七十八條【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第二章損害賠償

**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千一百八十條【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

**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計算方式】

**千一百八十三條【精神損害賠償】

**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的計算】

**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千一百八十六條【公平分擔損失】

**千一百八十七條【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

**千一百八十九條【委托監護時監護人的責任】

**千一百九十條【暫時喪失意識后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

**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五條【“通知與取下”制度】

**千一百九十六條【“反通知”制度】

**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的連帶責任】

**千一百九十八條【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千二百條【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責任】

**千二百零一條【受到校外人員人身損害時的責任分擔】

第四章產品責任

**千二百零二條【產品生產者侵權責任】

**千二百零三條【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

**千二百零四條【生產者、銷售者的第三人追償權】

**千二百零五條【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零六條【生產者、銷售者的補救措施及費用承擔】

**千二百零七條【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

**千二百零九條【租賃、借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條【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

**千二百一十一條【掛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二條【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侵權救濟來源的支付順序】

**千二百一十四條【拼裝車、報廢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五條【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六條【駕駛人逃逸責任承擔規則】

**千二百一十七條【好意同乘規則】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

**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千二百一十九條【醫療機構說明義務與患者知情同意權】

**千二百二十條【緊急情況下實施的醫療措施】

**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過錯的醫療機構賠償責任】

**千二百二十二條【醫療機構過錯推定的情形】

**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輸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免責事由】

**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義務及患者對病歷的權利】

**千二百二十六條【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千二百二十七條【不必要檢查禁止義務】

**千二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維護】

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千二百二十九條【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

**千二百三十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

**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造成損害的責任分擔】

**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的懲罰性賠償】

**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

**千二百三十四條【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

**千二百三十五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

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

**千二百三十六條【高度危險責任一般規定】

**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

**千二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

**千二百三十九條【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條【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作業區域的致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四條【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一般規定】

**千二百四十六條【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應負的社會責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妨礙通行物品的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七條【林木致害的責任】

**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道路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

關聯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

(2022年1月12日)

實用附錄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

重要法律術語速查表

實務應用速查表

01.當事人行政法上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是否可以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02.因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發布律師聲明而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應對此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嗎?

03.經律師見證的遺囑因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確認無效的,律師是否要承擔責任?

04.學生基于學校的安排到校外企業實習過程中受到傷害,相關各方如何承擔責任?

05.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06.被侵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是否有權請求侵權賠償?

07.若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應由誰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08.哪些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09.未成年人隱私受到侵害可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10.知識產權被侵害時,如何評估受害人的損失?

11.義務幫工與雇傭關系有哪些區別?

12.教育機構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與他人簽訂合同,并約定在活動期間由他人負責對學生進行管理、保護的,是否減輕或免除教育機構的相關義務?

13.對未成年人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4.學校及其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造成學生傷害,受害人起訴時應當以誰為被告?

15.放假期間,學生私自到學校玩耍受到傷害,是不是學生傷害事故?

16.體育課、實驗課上發生人身損害,應如何處理?

17.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違反校規、校紀導致他人受到人身傷害,如何處理?

18.學生在校外發生人身損害,如何處理?

19.學生在校期間自殺身亡,如何處理?

20.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21.商家是否應對促銷活動中的獎品質量負責?

22.經營者違反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23.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24.柜臺承租方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25.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損害的,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26.交通事故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提起訴訟的應當怎么處理?

27.應如何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28.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后又出現爭議的事故,還能到交警部門請求處理嗎?

29.駕駛員在非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30.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是否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31.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2.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33.判斷不必要的檢查有哪些標準?

34.受害人明知高壓電線下為危險區域,仍在其下垂釣以致觸電死亡,高壓電線的產權人能否免責?

案例指引速查表

01.如何保障英雄烈士的名譽權?

02.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應否認定為侵權?

03.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猝死,勸阻人是否構成過錯侵權?

04.在承包土地內非法開采,導致生態環境被破壞,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哪種侵權責任?

05.放任他人使用自己的機動車號牌,是否均需承擔連帶責任?

06.如何認定委托排污中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

07.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是否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08.參加羽毛球比賽造成損傷的,應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09.微信群中的言論是否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是否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0.侵犯他人肖像權,被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1.交通事故造成孕婦流產,是否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2.擅自進入禁止公眾進入的水利工程設施,發生傷亡事故,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人和所有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3.擅自攀爬景區內果樹采摘果實,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損害,經營管理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4.老年人免費參觀博物館,不慎跌倒,造成骨折,博物館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15.學校組織學生集體活動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如何處理?

16.小學生在校追逐嬉鬧造成他人傷害,誰應承擔賠償責任?

17.網絡捐款與侵權人賠償發生競合,應當如何處理?

18.撞車后產生交通費,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19.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損害,應當如何處理?

20.無證駕駛摩托車搭載醉酒人發生事故,應當如何處理?

21.不規范用藥導致新生兒患腦病,患者應當如何依法維權?

22.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對磋商不成的賠償義務人應如何處理?

23.生態系統自凈能力是否屬于減免侵權責任的理由?

24.法院認定光污染損害應參考哪些因素?

25.《民法典》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如何適用?

26.破壞生態環境后,侵權人應承擔哪些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

27.嚴重超標重金屬的廢酸水傾倒在溝渠內,造成水體和土壤嚴重污染,應承擔哪些責任?

28.高空拋物致他人傷殘,侵權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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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與應用【8】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章 一般規定 **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本書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為方便讀者檢索使用,僅供參考,下同。)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條文解讀 民事權益→民事權益在理解上應當是民事權利加上民事利益的集合。也就是說,所謂民事權益,是指私法上的權利或利益,即民事權利+民事利益。這就說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保護的范圍,既包括權利,也包括利益。 所謂民事權利,是指法律為了滿足民事主體的需要或者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某種利益而賦予他的法律上的力,典型的民事權利就是《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所列舉的那些權利類型,包括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民法典》物權編還具體規定了物權的權利類型,如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可見權利具有法定性,必須要由法律明確規定。 所謂民事利益,是指雖然尚未形成權利,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特定利益。單純的利益并不是民法保護的對象,必須是法律所承認的利益才能構成民法上的權利。但是由于成文法具有固化和僵化的缺陷,所以當時代前進、生活發展而出現了一些權利之外、越發重要的利益時,法院如果認為確有保護的必要,也可以進行保護。這些利益就屬于“民事權益”中權利之外的利益。目前司法中常見的權利之外的利益的保護,主要是對于死者的人格利益如姓名、肖像、名譽、隱私、遺體、遺骨等人身利益、某些尚未上升為民事權利的精神利益、某些純經濟損失的財產利益、某些財產性質的信賴利益、占有利益、虛擬財產利益等的保護,這些都是現代侵權責任法在發展過程中通過司法實踐逐步予以承認并提供保護的民事利益。 實務應用 01.當事人行政法上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是否可以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本條明確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這就把民事權益之外的其他權益排除在《民法典》的保護范圍之外。因而,行政法上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不能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02.因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發布律師聲明而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應對此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嗎? 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發布律師聲明,應當對委托人要求發布的聲明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必要的審查、核實。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未盡必要的審查義務,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發布署名律師聲明,如果該律師聲明違背事實,侵犯他人名譽權,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應對此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案例指引 01.如何保障英雄烈士的名譽權?(*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9號) 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 (*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12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名譽權/榮譽權/英雄烈士/社會公共利益 裁判要點 1.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審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相關個人權益,還應發揮司法彰顯公共價值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細節考據、觀點爭鳴等名義對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進行污蔑和貶損,屬于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現為《民法典》第110條、第1164條)、第15條(現為《民法典》第179條) 基本案情 原告葛長生訴稱:洪振快發表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以歷史細節考據、學術研究為幌子,以細節否定英雄,企圖達到抹黑“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的目的,請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洪振快辯稱:案涉文章是學術文章,沒有侮辱性的言詞,關于事實的表述有相應的根據,不是憑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構成侮辱和誹謗,不構成名譽權的侵害,不同意葛長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1941年9月25日,在易縣狼牙山發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戰斗。在這場戰斗中,“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和舍生取義的偉大精神,贏得了全中國人民的高度認同和廣泛贊揚。新中國成立后,五壯士的事跡被編入義務教育教科書,五壯士被人民視為當代中華民族抗擊外敵入侵的民族英雄。 2013年9月9日,時任《炎黃春秋》雜志社執行主編的洪振快在財經網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文中寫道:據《南方都市報》2013年8月31日報道,廣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間將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的網民抓獲,以虛構信息、散布謠言為由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謂“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原本就有。據媒體報道,該網友實際上是傳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貼吧里一篇名為《狼牙山五壯士真相原來是這樣!》的帖子的內容,該帖子說五壯士“5個人中有3個是當場被打死的,后來清理戰場把尸體丟下懸崖。另兩個當場被活捉,只是后來不知道什么原因又從日本人手上逃了出來。”2013年第11期《炎黃春秋》雜志刊發洪振快撰寫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亦發表于《炎黃春秋》雜志網站。該文分為“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部分。文章通過援引不同來源、不同內容、不同時期的報刊資料等,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跡中的細節提出質疑。 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784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譽、榮譽的行為;二、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被告洪振快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長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擔。一審宣判后,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京02民終627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1941年9月25日,在易縣狼牙山發生的狼牙山戰斗,是被大量事實證明的著名戰斗。在這場戰斗中,“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和舍生取義的偉大精神,贏得了全國人民高度認同和廣泛贊揚,是五壯士獲得“狼牙山五壯士”崇高名譽和榮譽的基礎。“狼牙山五壯士”這一稱號在全軍、全國人民中已經贏得了普遍的公眾認同,既是國家及公眾對他們作為中華民族的優秀兒女在反抗侵略、保家衛國中作出巨大犧牲的褒獎,也是他們應當獲得的個人名譽和個人榮譽。“狼牙山五壯士”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在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偉大斗爭中涌現出來的英雄群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民抗戰并取得*終勝利的重要事件載體。“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經由廣泛傳播,已成為激勵無數中華兒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敵的精神動力之一;成為人民軍隊誓死捍衛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的軍魂來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國公眾樹立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為國為民奮斗終身的精神指引。這些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行法上看,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案涉文章對于“狼牙山五壯士”在戰斗中所表現出的英勇抗敵的事跡和舍生取義的精神這一基本事實,自始至終未作出正面評價。而是以考證“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以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為主要線索,通過援引不同時期的材料、相關當事者不同時期的言論,全然不考慮歷史的變遷,各個材料所形成的時代背景以及各個材料的語境等因素。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案涉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因此,盡管案涉文章無明顯侮辱性的語言,但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烈士群體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產生質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洪振快的行為方式符合以貶損、丑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征。 案涉文章通過刊物發行和網絡傳播,在全國范圍內產生了較大影響,不僅損害了葛振林的個人名譽和榮譽,損害了葛長生的個人感情,也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在我國,由于“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價值已經內化為民族精神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洪振快作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練使用互聯網工具的人,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表及其傳播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更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洪振快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發表,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 關聯參見 《民法典》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產品質量法》第2條;《*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24條

【法律法規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與應用【8】 作者簡介

劉海龍,畢業于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現任職于中國法制出版社。常年專職從事法律圖書出版及法規、實務、普法、學術文化、考試培訓等領域圖書品種研發。法律功底扎實,寫作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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