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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主義闡釋:歷史、理論與影響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17699
- 條形碼:9787100217699 ; 978-7-100-21769-9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多元主義闡釋:歷史、理論與影響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學專業的本科及以上本書是塔瑪納哈教授有關法律多元主義以及法哲學三十余年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法律多元主義涉及多重法律形態的彼此共存。它包含國家法、國際法、跨國法、習慣法、宗教法、原住民法以及彼此不同的種族或文化社群的法律。法律多元主義是當下法律人類學、法律社會學、法律史、后殖民法學研究、女性權利與人權、比較法、國際法、跨國法、歐盟法、法理學以及法律與發展研究的主題。盡管塔瑪納哈教授早年在此領域已經發表了一系列極富影響力的論文,但其試圖在本書中從全新角度勾勒并描繪法律多元主義研究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發展。
法律多元主義闡釋:歷史、理論與影響 內容簡介
本書是塔瑪納哈教授有關法律多元主義以及法哲學三十余年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法律多元主義涉及多重法律形態的彼此共存。它包含國家法、國際法、跨國法、習慣法、宗教法、原住民法以及彼此不同的種族或文化社群的法律。法律多元主義是當下法律人類學、法律社會學、法律史、后殖民法學研究、女性權利與人權、比較法、國際法、跨國法、歐盟法、法理學以及法律與發展研究的主題。盡管塔瑪納哈教授早年在此領域已經發表了一系列極富影響力的論文,但其試圖在本書中從全新角度勾勒并描繪法律多元主義研究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發展。本書是在如下兩重學術脈絡中的展開。一方面,當代法哲學研究中法律實證主義的主流地位,使得學院中關注的法律現象往往以國家法為中心,并注重概念抽象和哲學思辨;這不僅簡化和扭曲了我們對法律現象的理解,也使法理學的發展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法律多元主義限于方法論層面的難題在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逐漸趨于式微,如何克服其理論困難,并復興該傳統中的洞見,成為當代法律多元主義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書的討論便是對這兩個方向的接續,根據法律史、比較法以及法哲學理論,通過作者提出的“慣習主義”方法,既克服了法律多元主義方法論上的困難,也批判了當代法哲學主流學說的空洞。本書旨在澄清并嘗試解決圍繞法律多元主義存在著的諸多混淆與理論分歧。依賴過往與當下的研究——包括有關中世紀時期、奧托曼帝國、后殖民社會、原住民族、猶太教與伊斯蘭教法、西方國家法律體系、跨國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研究——本書表明“國家擁有統一的法律體系并壟斷法律”的主導觀點,不僅在當下錯漏百出、具有誤導性,且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國家法律體系以不同方式呈現出內在多樣性,法律的多重形態在每個社會中都彼此共存。本書闡明了法律多元主義的潛在理由與淵源,考察它的不同影響,揭示出其概念與規范意涵,有助于解決當下的相關理論爭議。如塔瑪納哈先前著作所體現的特征,本書一如既往地清晰、簡潔而又有力,論辯味道十足。
法律多元主義闡釋:歷史、理論與影響 目錄
前言與致謝
導論 三重線索
國家法一元論
抽象法律多元主義與民間法律多元主義的對比
社群法、政權法和政權間法
法律多元主義提要
第1章 歷史語境下的法律多元主義
帝國如何創造法律多元主義
羅馬帝國及其后的屬人(社群)法
中世紀鼎盛時期的法律多元主義
法律國家的鞏固
奧斯曼帝國的米勒特
世界范圍內的領事裁判權和治外法權
奧斯曼帝國中多樣化的法律多元主義
作為法律國家的英國東印度公司
國家法一元論學說的運用與濫用
第2章 后殖民時期的法律多元主義
殖民地的間接統治
習慣法的轉型-發明
植根于社會的非正式村莊法庭
傳統精英不斷提升的權力
有關土地的不確定性與沖突
人權方面習慣法與宗教法的沖突
發展機構近來向非國家法的轉向
社會、文化、經濟、政治因素與法律多元主義
法治與法律多元主義
第3章 西方法律多元主義
羅姆人法
新西蘭、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美國的原住民法
猶太教法院和伊斯蘭教法庭
社群法和領域內國家法
第4章 從國家法律多元主義到跨國法律多元主義
美國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多元主義
歐洲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多元主義
歐盟的憲法多元主義
美國和歐盟法中法律多元主義的連續性
麥考密克的抽象法律多元主義
全球/跨國法律多元主義
質疑“全球法律多元主義”
托伊布納與桑托斯的全球法律多元主義
理論描繪
“全球法律多元主義”的價值
第5章 抽象法律多元主義與民間法律多元主義的對比
拋開法律多元主義的強弱之分
抽象與民間法律多元主義的差異
埃利希的“活法”
社會聯合體的法律
穆爾與格里菲斯的否定
制度化的規范實施
功能分析的涵蓋過度與不足
后現代法律多元主義
與社會復雜性相連的社會――歷史視角下的民間法
結論 法律多元主義闡釋
索引
附錄 法律是什么:塔瑪納哈的回答 趙英男
譯后記
法律多元主義闡釋:歷史、理論與影響 節選
法律多元主義無處不在。法律秩序的多樣性似乎遍及我們考察的每一個社會領域。有不同類型的村莊、城市、郡縣法;有不同類型的州、地區、區域法;有不同類型的國內、跨國、國際法。在許多社會中還有其他形態的法律,比如原住民法、習慣法、宗教法以及特定民族或文化社群的法律。在不同問題的各個層面,當下這個時代都見證了公共和私人規制制度的激增。共存的各種法律形態,可能在方向上彼此相近,能夠彼此協作、相互支持或形成互補;它們可能會提出彼此競合的權威主張,施加相互沖突的規范,通過矛盾對立的程序運作;它們的存續可能徹底彼此無關抑或完全彼此相連。法律多元主義導致了不確定性,因為人們可能無法知曉何種法律體制會適用于自己的情況,但它也為人們提供了下述機遇:在不同法律體制中作出機會主義的抉擇,或在追求自己的目標時使得不同體制彼此競爭。法律多元主義語境中的律政官員會面臨潛在競爭者、會彼此競取權力和資源、會相互合作或彼此對立。 在另一種意義上,法律多元主義也是無所不在。20世紀60年代,這個詞被首次提及,之后的幾十年里隨著該概念從人類學領域向社會學、法律史、比較法、國際法、跨國法以及法理學學術領域的傳播,對于它的提及成爆發式增長。在它*初被引入法律人類學20余年后,1988年的一篇綜述極大地增強了它的曝光率,莎利·恩格爾·梅麗宣稱:“法律多元主義是再概念化法律/ 社會關系的一個核心主題!备斫,人們認為“法律多元主義已成為國際法和比較法學界的標配(standard fare)”。一部有關“多元主義法學”的文集指出,法律理論家必須超越他們的國家中心視角來解釋法律的多種共存形態。 有關法律多元主義的興趣不止在學界。政府和發展機構已經投入幾十億美金來發展南半球的國家法律體系,但效果令人遺憾。法律和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強調法治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習慣法和宗教法律體系被視為地方性的、落后的、退化的,是婦女權利和人權的對立面。世界銀行的發展專家觀察發現,“發展理論家和實務人員傾向于要么盲目地忽視無所不在的法律多元主義現象,要么將之視為對發展的約束,是一種必須以現代化、國家建構以及增進‘法治’的名義加以克服的缺陷”。不過*近發展領域的實務人員“已經開始重新審視有關法律多元主義的一些假設,并在法律多元主義是一種普遍現狀的語境下探索可能存在的機遇”。一位關注后沖突狀況的國際關系理論家注意到,“理解法律多元主義,對包括但絕不限于國家建構在內的任何法律或政策干預至關重要”。 ……
法律多元主義闡釋:歷史、理論與影響 作者簡介
布萊恩·Z.塔瑪納哈,美國圣路易斯華盛頓大學約翰·萊曼校級教授,國際知名法理學家、法律與社會研究者。他曾獲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協會首屆圖書獎(2019年)、美國專業與學術杰出出版提名獎(2006、2018年)等學術獎項,并在2013年美國《國家法學家雜志》(National Jurist)遴選的“Z具影響力的法學教育家”中位列第一。自1997年至今,塔瑪納哈教授出版包括《論法治》《法律工具主義》在內的著作11部,這些著作被翻譯為12種語言的版本。 譯者簡介: 趙英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圣路易斯華盛頓大學人文訪問學者,F為同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研究方向為比較法與西方法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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