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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視域下的法哲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90725
- 條形碼:9787100190725 ; 978-7-100-19072-5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歷史視域下的法哲學 本書特色
作為同一實在的不同面向,事實和價值應被視為緊密相聯在所有人類政治生活的經驗之中,只有透過把握所有不同類別的經驗,一種完整的法哲學才能得以發展。作者正是從這一經驗哲學的立場出發,探討了歷史視域下法哲學的諸多問題。
歷史視域下的法哲學 內容簡介
當代有名政治理論家、法哲學家卡爾?喬基姆?弗里德里希在本書中從經驗哲學的立場出發,將思想原創性視為相對客觀的選擇標準,為我們逐次打開了一幅從古希伯來、古希臘和古羅馬開始一直延伸至20世紀自然法在歐洲和美國復興的法哲學畫卷。在歷史對話的基礎上,作者力圖闡明在當代處于前沿的某些特定的法哲學問題,其中包括正義、平等、權威、秩序等經典議題,也著重探討了作為國內法律體系基礎的憲法之意義,以及一種世界憲法秩序的可能框架。
歷史視域下的法哲學 目錄
**部分 歷史發展
**章 導言
第二章 作為上帝意志的法律:《舊約》的遺產
第三章 作為分有正義理念的法律: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
第四章 作為人性法則之表達的法律:斯多葛學派與羅馬的自然法
第五章 作為愛之共同體的秩序與和平的法律:圣·奧古斯丁
第六章 作為神圣世界秩序之鏡像和構成部分的法律:托馬斯·阿奎那與經院學派
第七章 作為一種歷史事實的法律:人文主義者
第八章 制定法與自然法的對立:布丹、阿爾圖修斯以及格勞修斯的主權學說
第九章 英國的憲政傳統:托馬斯·斯密爵士與理查德·胡克
第十章 普通法與自然法的對立:詹姆士一世、愛德華·柯克以及弗朗西斯·培根
第十一章 作為命令的法律:霍布斯與功利主義者
第十二章 作為憲法基本法的法律:洛克與孟德斯鳩
第十三章 作為“純粹理性”表達的法律:從斯賓諾莎到沃爾夫
第十四章 作為普遍意志表達的法律:盧梭與康德
第十五章 作為精神表達的法律:黑格爾與歷史學派
第十六章 作為階級意識形態的法律:馬克思與恩格斯
第十七章 哲學自由主義:耶林與施塔姆勒
第十八章 法哲學的衰落:相對主義者、形式主義者和懷疑論者
第十九章 自然法在歐洲和美國的復興
第二部分 體系分析
第二十章 法律與政治、正義問題
第二十一章 法律、權威和正當性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秩序:違反法律的問題
第二十三章 作為法律體系基礎的憲法
第二十四章 作為世界秩序的和平
歷史視域下的法哲學 節選
《歷史視域下的法哲學(法哲學名著譯叢)》: 耶林的法哲學聚焦于目的和斗爭這兩個端點。為目的而戰的斗爭可在法律中予以實現,法律產生于斗爭。但是,仍然存在一個開放的問題,即這些目的如何被促動,它們是來自于階級利益還是來自于人類目的性的其他成分。據此,僅僅定位于經濟目的的馬克思主義法律概念受到質疑。像經典自由主義者一樣,耶林思考了作為同源并且來自于個人決定的若干可能目的。 結果,耶林使得人格以及人的自由成為他法哲學的中心。一個人在世界中的位置依賴于三個命題:我為自己而存在;世界為我而存在;我為世界而存在。耶林宣稱“整個法律秩序依賴于”這三個基本原則。但更進一步,他主張整個倫理世界依賴于它們。2因此,具有典型特色的是,“我”是整個法哲學的中心。這個“我”所尋求實現與耶林的原則相一致的各個目的是他意志的結果。意志被耶林設想為康德和后康德哲學意義上的自主。他說,“意志”,“我稱它為,相對于外部世界,人自己一種因果性的能力或潛能”。他把這稱為“一種獨立于因果律的意志”,并且在與康德相同的意義上,他意指這不是一種獨立和分離,而是一種自主(Selbstgesetzlichkeit),它吸收和消化來自外界的影響,并把它們轉化為它自己的目的。當耶林宣告個人信念的關鍵重要性時,他向所有決定論者發起了自由主義信念的挑戰。“并不存在人們未用過的恐怖或折磨,以使得他人的意志屈服,但是信念的道德力量、責任、個人情感、宗教信仰、愛國主義的勇氣對抗了它們全部。有著意志之不屈不撓的力量的見證者數以百萬計。”耶林的這個感受證明“意志并不聽命于因果律而只受目的律的支配”。他的表述聽起來像一個先知對極權主義之下已證實之事的預言,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它們等于對馬克思主義法律和政府研究進路之局限性的一種哲學預言。 一種強調“我”以及自主人格的法哲學不得不面對如何帶來一種現有法律和諧的問題。耶林自問:“在利己主義對世界漠不關心只考慮自己的視角下,世界如何能夠存在?”并回答,世界通過利用利己主義,通過給予它想要的報償而存在。他發展了一種“目的一致性”的學說,這個學說在法律和國家中達到*高點。我們在這個目的一致性中發現“自己的目的和他人的目的聯系起來”原則的實現。耶林持有的觀點是,所有的人類生活都以這個準則為基礎;政府、社會、商業以及所有的交往都依賴于它。如果這樣的一種利益不存在,它就必須被創造出來。存在“有組織”和“無組織”的目的,但是有組織的目的絕對更為重要,其體現為協會、合作團體以及社會,并在國家中達到頂峰。法律秩序是國家目的的組織,或毋寧說多樣化國家目的的組織。在國家之內,*多元化的利益為它們的實現而斗爭,并且在國家中找到了它們的相互適應、一致以及由此而來它們的部分滿足。顯然,耶林的《法律的目的》(Der Zweck im Recht)致力于實現一個開放而自由的社會。 但是為了實現這個秩序,必定處處存在一種自我保護的意志。因此,自我否認的事實對耶林來說變成了一個嚴肅的問題。他拒絕太過片面的純粹利己主義,但是他同樣明顯拒絕了康德的絕對命令學說,這個學說含有絕對消除自我的假定,因為它想到的是由尊重一種作為邏輯范疇的道德法則而促動的意志。對耶林來說,意志是真實的,并且所需要的“是為了促動它的一種真正的壓力”。這個壓力只通過利益來運作。這個利益甚至在這些習慣上被稱為利他主義的行動上發生作用,因為甚至在這里自我否認預設了一種利益,并且這樣的行動以自我為定位。耶林因而總結道:“不存在為他人行動而同時行動者不想為他自己考慮這樣的事情。”只是這不必是一種利己主義的目的。為了去把握這個問題,耶林致力于發展一種人類目的的體系。他把這個體系表達為一種“實踐生活的理論”。他區分了兩種利益類別:個體的利益和共同體或社會的利益。**種是自我保護的利己主義目的,并且他們有三種主要的形式,即物質的、經濟的和法律的形式。他認為,取向于社會或共同體的目的是社會目的,它們中的一些也具有一種利己的本性,并且由賞罰所決定。但是它們也依賴于這個事實,個人有“一種他的存在之倫理意義的情感”。也就是說,根據耶林的第三條原則——我為世界而存在,個人有一種他“要服務人類”的意識。耶林把人類目的性的這一方面稱為倫理的自我保護。義務感和愛是它的兩種形式。 ……
歷史視域下的法哲學 作者簡介
卡爾·喬基姆·弗里德里希(1901-1984),政治理論家和法哲學家,曾任職于哈佛大學、海德堡大學、杜克大學和曼徹斯特大學,是二戰后很有影響力的重要學者。其一生共有著作40多部,論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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