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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2022年第2輯·總第12輯):法哲學、法學方法論與人工智能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19167
- 條形碼:9787100219167 ; 978-7-100-21916-7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理(2022年第2輯·總第12輯):法哲學、法學方法論與人工智能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學研究者及愛好者《法理》(第12輯)由16篇論文組成,其中,特稿部分是歐洲行政法的相關內容。而專題研討由“現代高科技對法教義學的挑戰”與“概念分析與法哲學方法論”兩大主題展開,尤其前者貼合當今科技發展的潮流。本輯的書評部分則是為了專門紀念2020年離世的當代著名學者、思想家、無政府主義者大衛??格雷博。兩篇案評的主題則是股權回購型對賭中投資方的回購決定權以及從拆屋還地的視角探討判決執行力與既判力的關系。“特色欄目??人工智能與計算法學”共兩篇論文,分別涉及人工智能嵌入司法鑒定與自動駕駛的刑事責任認定。本輯的論文部分由5篇文章組成,主題包括法理學概念、正當權威、“統權”、司法裁量與從不同主義的視角下看待企業。
法理(2022年第2輯·總第12輯):法哲學、法學方法論與人工智能 內容簡介
《法理》(第12輯)由16篇論文組成,其中,特稿部分是歐洲行政法的相關內容。而專題研討由“現代高科技對法教義學的挑戰”與“概念分析與法哲學方法論”兩大主題展開,尤其前者貼合當今科技發展的潮流。本輯的書評部分則是為了專門紀念2020年離世的當代著名學者、思想家、無政府主義者大衛?格雷博。兩篇案評的主題則是股權回購型對賭中投資方的回購決定權以及從拆屋還地的視角探討判決執行力與既判力的關系。“特色欄目?人工智能與計算法學”共兩篇論文,分別涉及人工智能嵌入司法鑒定與自動駕駛的刑事責任認定。本輯的論文部分由5篇文章組成,主題包括法理學概念、正當權威、“統權”、司法裁量與從不同主義的視角下看待企業。
法理(2022年第2輯·總第12輯):法哲學、法學方法論與人工智能 目錄
特稿
歐洲行政法的共同核心——分析體系
專題研討1.現代高科技對法教義學的挑戰
“現代高科技對法教義學的挑戰”專題導引
法教義學如何應對新興科技挑戰?——以自動駕駛汽車為例
時代變化、科技革命與法教義學的境遇
專題研討2.概念分析與法哲學方法論
“概念分析與法哲學方法論”專題導引
告別概念分析
概念分析、還原論與法哲學的做法
特色欄目·人工智能與計算法學
強人工智能自動駕駛汽車的刑事責任認定——倫理原則、理論可能與解釋方案
人工智能參與司法鑒定的實踐困境與制度完善
論文
論“統權”的概念
法理學的概念
正當權威
理解司法裁量
何為公司?——自由主義、儒家主義和社會主義理論下的企業(國家、家庭及人格)
……
書評·紀念格雷伯
案評
法理(2022年第2輯·總第12輯):法哲學、法學方法論與人工智能 節選
《法理(第12輯)》: 當然,這個類比有誤導性;我們可以從星星是天空中的洞這一理論開始推,看看它能帶我們走多遠。事實證明,它并沒有帶我們走得足夠遠,所以我們不得不根據相關的征據來對發光的星星是什么這一假設進行修改。然而,哲學并不能像科學方法那么奢侈,能對假設進行經驗性的檢驗。因此,危險的是,如果我們把概念視為理所當然,我們可能會陷入試圖說明為什么星星是在天空中的洞這一困境之中。 如果我們不想把這個爭論變成對此類哲學本身的控訴(這當然是自欺欺人),我們就必須把焦點限制在它的目的上。換句話說,我懷疑解釋論的目的是挑戰存在任何非規范性哲學的可能性。但是,如果非規范性哲學是可能的,那么是什么使得法哲學有所不同?答案也許是,法律與其他哲學主題不同,因為它本身就是一種規范性實踐,即對我們提出道德要求的那種實踐。但此刻我們早已忽視了這個論點。對正統觀念的控訴基于這樣的主張,即正統觀念必然以一種預先確定問題的方式來特殊對待法律的概念和自我理解;這種主張認為,我們不能假設我們的概念以及法律實踐的參與者對法律實踐的理解方式,正確地將法律的某些核心特征確定為哲學研究的合適對象。這樣的自我理解*多形成了一個可能的假設,與我們能想出的其他假設相競爭——但這種假設是什么呢?如果我們不對我們的研究對象作任何假設,那就幾乎沒有任何哲學說明能順利開始。我們得到的答案是:除了特殊對待主流概念,另一個選擇是把某些范例暫時界定為主題內容,并且能夠在我們前進的過程中修改這些范例。 這里的主要問題是,解釋論所推薦的哲學方法很容易與它指責的正統觀念遭到同樣的困擾。如果你的出發點是一個關于法律的道德問題,然后你假設法律的重要方面是那些在你的道德答案中出現的,或者是從你的道德答案中產生的,那么你可能假設得太多了。例如,考慮一下德沃金(似乎還有斯塔夫羅普洛斯)置于核心地位的道德問題,即關于使用集體強迫或國家強制的證成問題。很明顯,這個問題本身就預設了強制(coercion)是法律的本質之一;如果不是這樣,為什么要關注強制?結果可能是,法律在社會中的許多功能與使用強迫或強制關系不大。這些非強制的功能難道不是法律的本質或特征嗎?和與法律有關的任何非規范性問題一樣,與法律有關的解釋性問題也有一部分是道德問題。他們必須從某個點開始論述:從對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的哪些方面比其他方面更重要的某種理解開始論述。(我稍后會回到這一點上)。 的確,現在德沃金有時給人的印象是,他實際上并不關心他的解釋性一規范性理論是否抓住了法律的某些前理論(pre-theoretical)的本質方面的問題。但在此之后,我們又回到了這樣一個問題:并不是任何政治哲學中的規范性問題都有一些啟發性的東西可以告訴我們法律的本質。換句話說,除非假定強制力(或其他被認為是相關道德問題的焦點)是法律的本質或中心之一,否則其所提供的正當性理論不一定會對法律的性質產生任何影響。畢竟我們都默認政治哲學不是法哲學。 這時候,可以引入導致解釋論的第二條思路。解釋論者似乎聲稱,法律的特殊之處在于它的規范性,在于它對我們提出了某些規范性的(包括道德上的)要求,而且我們至少視其中一些要求具有道德上的保證或約束。然而,盡管這一觀察本身聽起來很合理,但無法推導出任何關于規范性實踐的哲學理論都必須要從道德問題開始這一結論,也不能推導出理論必須包括道德論證部分這一結論。論證必須比這更精妙才可以。也許像下面這樣的類比可以起到作用:例如,考慮一下藝術領域。我們把某些人類的創作視為藝術作品,而無數其他作品則沒有任何藝術價值。所以我們可以問:是什么讓某物成為藝術作品?很可能的是,如果我們不對藝術的價值所在或是什么讓藝術具有我們與之相關的那種價值有一些看法,我們就無法給出這個問題的答案。解釋論在藝術領域或藝術哲學中,可以說相當令人信服。為什么它在法哲學中不具有同樣的說服力呢? 有幾個理由可以質疑這個類比。**,藝術的核心是解釋,因為藝術作品是作為解釋的對象而被創造的;它們被創造(部分)是為了邀請人們欣賞它們的審美和藝術特征,欣賞它們所展現出的各種成就,等等。然而,法律并不是作為解釋的對象而被制定的——制定法律是為了指引人類行為,它有實踐目的。制定一部法律并不是在邀請公眾對其進行解釋或欣賞其法律特質。第二,藝術明顯是一個本質上有爭議的概念。也就是說,“藝術”這個詞代表了人類成就的某種形式,代表了一種本質上有爭議的對卓越的追求,人們對于它是什么類型的成就以及卓越藝術作品的標準有不同的看法。每件藝術作品都為這場文化論辯作出了貢獻,每件藝術作品之存在均就其藝術觀念、蘊含的創作者的價值取向等方面作出了含蓄的聲明。 ……
法理(2022年第2輯·總第12輯):法哲學、法學方法論與人工智能 作者簡介
舒國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入選“北京市跨世紀理論人才百人工程”、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名錄;主要從事法理學、法學方法論、法美學研究。曾獲北京市第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主持北京市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國家社會基金重大課題子項目等科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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