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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政策法規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035689
- 條形碼:9787516035689 ; 978-7-5160-3568-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政策法規匯編 內容簡介
近年來,我國工業副產石膏的利用途徑不斷拓寬、規模不斷擴大、技術水平不斷提高,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發展,綠色轉型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全面提高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效率的任務更加迫切。受資源稟賦、發展階段等因素影響,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工業副產石膏仍將面臨產生強度高、利用不充分、產業規模不相適應、綜合利用產品附加值低等嚴重挑戰。 要實現以磷石膏為典型代表的工業副產石膏的規模化、高質化、高值化利用,離不開持之以恒的技術創新,需要不斷研發適銷對路的綜合利用產品路線,需要全面推行各領域綠色消費轉型,擴大綠色低碳產品供給,同時更需要各級政府的支持和優惠的政策環境。為了便于大家及時掌握國家大政方針,準確分析發展趨勢,全面了解資源綜合利用的具體要求,我們收集匯編了近期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各有關部委以及省、市政府發布的有關工業副產石膏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規、文件、做法要求,按照文件的重要性排序,以便于規范和指導工業副產石膏資源化綜合利用各相關工作。
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政策法規匯編 目錄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128號)
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尾礦庫污染防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推長辦[2019]94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2020年3月)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2021年11月2日)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21]33號)
國務院關于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國發[202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委聯合發布文件
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通知(環水體[2018]181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國管局 銀保監會關于印發《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的通知(建標[2020]65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推進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產業集聚發展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9]44號)
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關于印發《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9]29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關于“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38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11號)
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
生態環境部等18個部門關于印發《“十四五”時期“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環固體[2021]11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促進綠色消費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就業[2022]107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8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動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22]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做好今后一段時間國內化肥保供穩價工作的通知(發改經貿[2021]135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綠色產業示范基地建設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20]51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21]43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建設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21]1045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見(發改能源[2022]206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節[2011]7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工業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7]17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號)
有關省份文件
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政策法規匯編 節選
《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政策法規匯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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