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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76404869
- 條形碼:9787576404869 ; 978-7-5764-048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通過對網絡直播及網絡直播平臺內在規律的考察,結合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現行規范淵源美國模式及本土規范基礎中國模式的理論分析,探討中國模式下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的運行現狀、困境及成因,*終從安全保障義務的新視野提出重塑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的對策建議。
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研究 目錄
**章 網絡直播與網絡直播平臺概論
**節 網絡直播
第二節 網絡直播平臺
第三節 網絡直播平臺在著作權法上的法律性質
小結
第二章 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的現行規范淵源——美國模式
**節 美國模式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美國模式的形成背景
第三節 美國模式的制度載體
小結
第三章 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的本土規范基礎——中國模式
**節 立法上的移植和發展
第二節 中國模式的理論建構和規則體系
第三節 新型案例對中國模式的影響
小結
第四章 中國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的運行現狀、困境及成因
**節 中國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運行的應然邏輯
第二節 中國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的司法實踐
第三節 中國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的困境
第四節 成因之一——美國模式的制度基因局限性
第五節 成因之二——中國模式的自身建構局限性
小結
第五章 重塑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的對策建議
**節 中國模式之反思
第二節 新視野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制度
第三節 安全保障義務下的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
小結
總結
參考文獻
后記
網絡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制度研究 節選
三、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理論 在保護創新者利益和社會公眾獲得新知識新技術權益、促進社會整體福祉之間保持平衡,是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特征和永恒主題。著作權法正是秉承這一宗旨,不斷通過精細、高超的制度設計和規則安排,在作者(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權利人和投資者、原始著作權人和后繼創新者、本國和他國之間不懈且艱難地尋求利益平衡。"著作權法被認為是一種平衡的設計,在限制獲得保護作品的成本和對作品提供激勵所產生的利益之間存在一個平衡問題。"利益平衡既是現代著作權制度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權法不斷進步和完善的根本指南。著作權法在作者和社會公眾之間起到"平衡器"作用。如果不堅持著作權法的平衡器作用、違背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原則,要么對著作權人提供過高的保護水平,典型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的2008年度《特別301報告》要求中國立法科以網絡服務提供者普遍的強制刪除義務,不僅將顯著加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也將嚴重阻礙中國互聯網產業的進步發展,*終損害社會整體利益;要么過度關注社會公眾"對作品的接近",不恰當地讓渡著作權人的利益,典型如對合理使用范圍的過分擴大,將嚴重侵蝕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保護范圍,抑制著作權法對作者的激勵功能。 雖然在著作權法三四百年的制度發展史中,通過立法者、著作權人、資本、社會公眾不斷地博弈和試錯,基本保持了總體相對平衡的制度格局,但著作權法對技術進步的高度敏感性又使技術進步一次又一次地打破既有的利益平衡局面,復制、發行等傳播方式不斷迭代的過程也是著作權法利益平衡天平不斷校準的過程。這里必須指出的是,著作權法對于技術進步的回應和校準,絕非簡單地增加、減少一條規范、一個項目那么從容,重大技術變革往往會徹底顛覆既有平衡。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法律賦予著作權人一系列專有權利,著作權人可以通過許可、轉讓等方式實現利益訴求,且每一項專有權利都可以結合許可范圍衍生出無數利益實現方式;同時,為了防止著作權人利益過度擠壓社會公眾利益,著作權法又將著作權人的利益范圍嚴格控制在專有權利以內,只有未經許可進入了專有權利的控制范圍,才構成對著作權人的直接侵權。隨著現代傳播技術的發展進步,侵權人在第三人實質性幫助下實施侵權行為或擴大侵權損害后果的現實又催生出著作權法上的間接侵權制度。應該說,無論是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規則,都是著作權法回應技術進步、校準利益平衡的制度設計和立法手段。 然而,進入網絡時代后,信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再次打破平衡,數字化、虛擬化技術使作品的存儲、使用和傳播日益便捷、廉價,社會公眾通過信息網絡獲得作品的方式、途徑呈現多元化、低成本性。與此同時,著作權人對于作品的保有能力和控制能力卻隨著技術進步日益削弱,傳統高技術壁壘為著作權人形成的天然屏障被打破,侵權損害后果也顯著加重。社會公眾利益更易保障,著作權人利益遭到嚴重侵蝕,著作權法原有的利益平衡天平被信息網絡技術徹底顛覆。在這一背景下,為了因應網絡技術的沖擊,著作權法抓住網絡環境導致的利益失衡關鍵變量,改造和發展間接侵權制度。一方面,由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直接侵權人(也即網絡用戶)基本不具備獨立實施侵權行為的能力,而是高度依賴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技術支持,因此,網絡著作權制度的規制目標精準定位于提供網絡技術和網絡服務的實體而非直接侵權人。另一方面,"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直接侵權人存在分散性和匿名性的特征",權利人不僅很難便捷地精準鎖定直接侵權人,而且由于直接侵權人往往是自然人,權利人也很難獲得充分賠償,故著作權法將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責任主體目標定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并配套以訴訟法上的行為保全制度(禁令制度)有效防止損害結果不可彌補地擴大,實現了著作權法利益平衡的再次校準。可以說,世界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不斷表明:當代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主要適用于網絡著作權領域;而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實際上就是規范和調整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的制度。 從目的來看,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首在解決網絡技術變革和沖擊造成的利益失衡,從制度設計上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這體現在:一是抓住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與傳統著作權侵權行為相比*大的主體變量,即網絡服務提供者,解決著作權人難以鎖定直接侵權人、難以獲得充分賠償的問題,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制度性納入侵權責任承擔主體;二是通過合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絡服務獲利與承擔著作權保護義務之間的關系,同時通過科以合理的間接侵權責任,推動和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技術手段預防和及時制止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其次,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還將促進技術進步和互聯網產業發展作為宗旨,從而從根本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在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理論指導下的制度設置和運行,一方面關乎社會公眾獲得作品、從事知識創新的網絡土壤;另一方面也會影響互聯網技術的創新迭代,尤其是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和過錯認定標準的衡量把握,將深刻影響相關產業的發展。如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科以過重的責任將不可避免地加重其運營成本和經營負擔,導致其將有限資源過多投入風險防范中,進而可能降低服務質量和技術創新動力,*終不利于社會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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